手腕骨折一般私了多少钱,工伤私了协议赔偿金额比法定标准低27万有效吗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4 13:28:17

导读:手腕骨折一般私了多少钱,工伤私了协商赔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27万有效吗?王大陆是江苏润达公司的员工。2016年12月27日,王大陆在工作时被车辆撞伤,当场死亡。2017年1月6日,公司与家

手腕骨折一般私了多少钱,工伤私了协商赔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27万有效吗?

王大陆是江苏润达公司的员工。2016年12月27日,王大陆在工作时被车辆撞伤,当场死亡。2017年1月6日,公司与家属签订了一份“工伤赔偿协议”,其中写明:

现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死亡情况,现甲乙双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应当补偿乙方的死亡抚恤金(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一次性付清,共计人民币35万元。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应将所需证明材料提供到位,即一次性付款。

协议第四条约定,上述款项支付后,双方工伤及劳动争议一次性处理完毕,劳动及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此后,双方不再有任何争议,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此类权利。

第五条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协议签订当天,公司向家属支付了赔偿金30万元,2017年4月14日又支付了5万元。

2018年2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决定,认定王大陆死亡为工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大陆的家人也从事故方的车辆保险公司获得了79.5万元的赔偿。

王大陆去世时,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

“工伤赔偿协议”履行后,王大陆家属认为,按照法律标准,一次性工亡赔偿金应为62.39万元(31195元× 20倍),公司已支付赔偿金35万元,还需再支付一次性工亡赔偿金27.39万元。双方发生争执。

一审判决:该工伤补偿协议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就工伤待遇达成的协议内容不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而是工伤待遇赔偿责任承担的约定,在性质上不属于劳动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属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行为,协议是否可撤销取决于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表现出公平。

本案中,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王大陆已经死亡,其家属应当对其能够获得的利益有所了解。双方谈判的过程是基于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博弈的过程,要有对预期风险的预测能力。从补偿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约定了补偿金额和工伤补偿的具体项目

关于是否构成见义勇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因王大陆死亡,其家属可获得一次性死亡补助金62.39万元(31195元× 20倍),公司已支付赔偿金35万元,且

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明显显失公平,家属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或占他人便宜的行为。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且协议已履行完毕,故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7.39万元。

家属不满,上诉。

二审判决:补偿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包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要求工会或者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不得强迫对方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本案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没有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行为,该协议是双方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赔偿协议的内容来看,既规定了赔偿金额,也规定了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死亡的情形,说明双方都清楚工伤赔偿的法律标准,知道可以获得预期利益。因此,不能认定在订立协议和显示协议内容时,家属之间存在重大误解。

补偿协议还明确约定,赔偿金支付后,双方劳动争议工伤一劳永逸解决。之后不会有任何纠纷,也不允许家属向公司主张任何此类权利。上述补偿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现在家属认为工伤不被认可的前提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撤销,要求公司补足法定的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协议是在极度悲伤、精神混乱的情况下签订的,但确实是被逼的,明显不公平。

如果家属不满意,他们向高等法院申请重审,理由如下:

与我司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明显不公平。本案中,从王大陆因工死亡到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仅用了9天时间。我们约定公司赔偿35万,这不是我们真正的意思。王大陆的工亡事件临近春节,我们在极度悲伤的情况下头脑混乱,警方要求配合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等诸多因素,无奈之下我们只好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由于工伤事故属于法定责任,本案应适用工伤劳动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将补赔62.39万元工伤死亡赔偿金(去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20倍),我们得到的赔偿金为35万元,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

高等法院裁定,从协议内容来看,双方都知道工伤赔偿的法律标准,不存在明显的不公平。

高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的“工伤赔偿协议”有公司代表和家属签字确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有盖章。原审法院认定“工伤赔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同时,根据工伤补偿协议的内容,约定补偿金额,并列出了工伤补偿的具体事项。也说明各方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死亡情况,知晓工伤赔偿的法律标准,公司赔偿35万家属。

综上,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案例编号(2020)苏第5666号(当事人为化名)

山东高发

资料来源:劳动法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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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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