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资源税 计税的基数是否包含运费,并且资源税正打算混销售业务矿山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其于2020年10月与A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其销售自采资源税应税矿产品100吨,矿山企
资源税 计税的基数是否包含运费,并且资源税正打算混销售业务
矿山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其于2020年10月与A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其销售自采资源税应税矿产品100吨,矿山企业运输部门送货上门。每吨不含税价格10000元,从坑到A公司运费100000元。
问题1:矿山企业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分析:
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销售行为如果同时涉及商品和服务,则属于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该矿山企业2020年10月属于货物销售和运输服务混合型,应按货物适用税率的13%缴纳增值税,所有收取的费用,计税依据:100*1+10/(1+13%)。
问题二:矿企应该如何支付资源税?
财政部2020年第34号公告(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含增值税。
销售金额中包含的相关运杂费,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的情况下,从销售金额中扣除。
相关运杂费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点到车站、码头或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资金、装卸、仓储、港口杂费。
分析:
对于从价计征的资源税应税矿产品,与增值税计税的资源税基础不完全相同。一样的是不含增值税;不同的是,由于资源税是我国对开采应税矿产品征收的一种税,因此不将开采行为对应的纳税人收取的金额中的运杂费作为计税的依据。
思考:
如何理解“运杂费已计入销售额的,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的政策?
分析:
运杂费已计入销售额,只有矿山企业在能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有效凭据的情况下,才能委托其他运输企业提供运输服务。矿山企业自行提供运输服务的,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比如上述案例中,矿山企业只与A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其向A公司收取的所有款项(货款+运输费用)都属于商品销售。由于矿山企业自行提供运输服务,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有效凭据,因此支付资源税 计税的依据也应包括运输费用。
规划思路: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矿山企业与A公司签订了两个合同:货物销售合同+运输合同,对于资源税,矿山企业向A公司收取的运输费不应作为资源税 计税的依据,因为其不计入应税矿产品销售额。实际上,这种操作不仅可以降低资源税的税负,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可以降低增值税的税负,因为货物的适用税率高于运输服务。那么,是否符合增值税的规定呢?
观点:
虽然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规定mixed 销售业务按货物或劳务征税,但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向同一客户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商家不能签订两份合同。如果签订两个合同,就不存在混销售业务的问题,两个合同对应的销售额分别按货物和劳务征税。因此,税喵认为,涉案业务分别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和运输服务合同的,税务机关不应就该服务对应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风险警告:
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税收政策运用的准确性,还要考虑是否符合商业惯例和会计实务。如上述情况,应注意分别确认运输费用金额的真实性,避免人为降低商品销售价格,增加运输费用金额,以减轻税负。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资源税包含运费的计税基础的详细介绍,以及混合销售业务中资源税的规划。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能帮助你了解资源税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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