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砂石资源税明细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全文发布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3 22:39:58

导读:矿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砂石资源税详细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资源税法》全文公布。8月26日,新华社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全文。“

矿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砂石资源税详细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资源税法》全文公布。

8月26日,新华社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全文。“资源税法”规定:

砂石原矿或者选矿按照1%-5%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1-5元税率征收;砂石矿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资源税法”的正式颁布,将从税率上影响我国砂石矿山的开采成本。官方文件中公布的砂石资源税的可移动范围比之前公布的信息更大,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各省市矿山发展差异的尊重砂石,是更“人性化”的法律法规。

“资源税法”规定:我国砂石矿可以选择实行从价或从价计征。砂石资源税:每吨(或每方)1%-5%或0.1-5元。

对比之前公布的“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1%-5%或1元-10元/m3资源税-“/[/Kk”

◆显著降低具体测量的砂石率;

◆将砂石矿石归类为“非金属矿岩石”,与“征求意见稿”明显不同。

“资源税法”将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到法律层面,体现了中央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从税率角度支持利用尾矿制备机制砂石骨料,因地制宜对待全国不同地区砂石矿山的不同开采情况,体现了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适应绿色协调共享发展的理念,将对我国砂石产业特别是机制砂石产业的绿色高质量发展发挥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2019年8月26日NPC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资源税的税目税率按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因素提出。,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范围内,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NPC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在“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选矿的,具体适用税率另行确定。

第三条资源税从价或从量税按照税率表税目征收。

在“税目税率表”中,规定了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从量税。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NPC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征收从量税的,按照应税产品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包括原矿和矿产品。

第四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自用的应税产品,依照本法规定纳税;但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资源税:

(一)油田开采原油和输送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和天然气;

(2)煤矿企业为安全生产抽取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1)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减量20%资源税;

(2)对高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3)重油和高凝油应减少40%资源税;

(4)矿山在枯竭期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 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环境的情况,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并报NPC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2)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低品位矿和尾矿。

前款规定的资源税的具体减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NPC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纳税人的减免税项目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销售额分别核算;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的,不予减免税。

第九条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资源税的征管。

第十条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销售额或者取得取得销售额证明的当天;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产品转移的当天。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十二资源税月或季申报和支付;如果不能按照固定期限计算缴费,可以每次申报缴费。

按月或者季度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每月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按照第二次申报纳税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使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行征收水费。收取水资源税的,停止收取水资源费。

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取水类型和经济发展情况,适用不同的税率。

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NPC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国务院将向NPC人大常委会报告取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第十五条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和海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

2011年11月1日前已签订陆上和海上石油资源中外合作开采合同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不缴纳资源税;合同到期后,依法支付资源税。

第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低丰度油气田,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和海上低丰度气田。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小于25万立方米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可采储量小于2.5亿立方米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可采储量小于60万立方米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可采储量小于6亿立方米的气田。

(2)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每立方米30克的天然气。

(3)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采用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法采油。

(4)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300米以上的油气田。

(5)重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等于50兆帕/秒或密度大于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

(6)高凝油是指凝固点高于40摄氏度的原油。

(七)衰竭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足五年的矿山。枯竭矿山以矿山企业下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第十七条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资源税同时废止。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矿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详细介绍,砂石资源税详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资源税法全文。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知道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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