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官网,数字平台版权保护与侵权赔偿研讨会暨中国科技法学会第十五届“创新与法治”论坛在安召开。图1会议现场11月12日下午,由xi交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法学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官网,数字平台版权保护与侵权赔偿研讨会暨中国科技法学会第十五届“创新与法治”论坛在安召开。
图1会议现场
11月12日下午,由xi交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陕西省法学会主办,Xi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Xi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Xi交通大学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承办的数字平台版权保护与惩罚性赔偿研讨会 以及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第十五届论坛的召开,包括著名专家学者、领导嘉宾、执业律师、各高校师生等200余人参加了会议的线上线下。
图2 Xi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马治国教授主持了开幕式。
交通大学副校长光、陕西省委宣传部(陕西省版权局)副部长沙庆超、陕西省知识产权局二级巡视员裴力、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部部长、陕西省公安局环境食品药品总队知识产权处副处长王旭东、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室高级检察官马、Xi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法制大队大队长何旭,、Xi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主任李泉、交大副校长法学院、社科部副主任梅红、研究院成果转化部主任莱文、香港知识产权交易所Xi代表处首席代表何、Xi仲裁委知识产权仲裁院仲裁秘书杨净如、张兵等省政府部门领导嘉宾, 司法机关和会议组织者,以及中国科技法学会执行秘书长刘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崔、清华大学教授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教授、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教授、广东财经大学教授姚志伟法学院、Xi交通大学教授焦和平法学院、西北大学副校长、教授邱红华法学院、Xi工业大学人文与外国语学院教授、学校法律顾问室主任。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陈波,西北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副教授蔡琳,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少玲,西北政法大学经济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彦,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晓明,中国尤氏大学文学法学院讲师孙娜,徐继宽出席会议。开幕式由马治国教授主持。
图3交通大学副校长光致辞
副校长光代表交通大学致辞。他指出,随着全球数字化的不断推进,数字版权产业已经成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Xi交大将一如既往地支持我校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在科技产业政策、知识产权战略、数字平台版权保护等方面的研究。
图4陕西省委宣传部副厅级干部沙庆超讲话
沙庆超指出,版权在加快构建发展新格局、建设创新型国家、文化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他说,近年来,陕西省版权局高度重视版权治理和市场平台建设。今后,陕西省版权局将继续全力支持交大知识产权研究团队,加强密切联系与合作,共同助力知识产权强国强省建设。
图5中国科技法学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刘英教授致辞
执行秘书长刘英代表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致辞。她表示,近年来,国家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数字平台版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中国科技法学会是中国科技界和法律界的战略联盟。未来,双方将继续加强合作,围绕国家整体战略,开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为社会经济发展增添法治动力。
图6陕西省知识产权局第二巡视员裴力讲话
裴力在演讲中指出,在当前数字网络环境下,数字平台的版权保护和侵权赔偿一直是网络版权保护的重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陕西省知识产权局正在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未来,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加强新业态、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为陕西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图7 Xi交通大学副校长丁伟致辞法学院
丁伟副总裁指出,在数字技术丰富文化内容业态、便利内容传播、优化消费体验的同时,我国版权保护尤其是平台版权保护面临新的问题。这次会议的召开顺应了时代的大趋势,更具有战略意义。他表示,今后法学院将一如既往地高度重视和支持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在相关领域的研究。
图8 Xi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李晓明副教授主持会议。
开幕式结束后,对本次研讨会的第一个模块“数字平台的版权保护责任”进行了交流和讨论。在本模块中,崔、、、刘、陈少玲五位演讲嘉宾分别做了主题演讲,王旭东、、、邱红华五位演讲嘉宾就演讲内容做了精彩的讲解。该模块由李晓明副教授主持。
图9清华大学法学院崔教授
崔教授做了题为《内容推荐与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的主题演讲。他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户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向其提供帮助。平台或网络服务商应被视为“渠道”而非直接侵权人,这仍是我国立法未发生变化前的主流规则。同时他提出,如果平台实现了对社会有意义的算法推荐,技术本身不需要支付人工审核的成本。根据推荐算法的工作原理,推荐者不一定,或者很大程度上不知道作品内容是否侵权,也没有理由知道作品是否侵权。目前,法律并没有仅仅因为内容推荐系统可能会推荐侵犯版权的作品而要求其支付额外的人工审核成本。在算法的冷启动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商随机地、主动地选择要推广的内容,有时可能会表现出对侵权盗版的偏好。但这很可能是因为盗版作品本身的流行,是基于用户选择的结果,而不是服务商技术的主动推荐。是否应该赋予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过滤的义务,与服务提供商是否采用算法推荐没有直接关系,而是取决于内容过滤技术的发展。他认为,现有法律没有规定基于关键词的版权过滤义务,直接人工审核的成本对企业和社会来说都太高。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著作权人通过侵权通知指明具体侵权内容后,要求服务提供者采取合理措施对具体内容进行过滤,防止该内容再次出现,可能是合理的。最后,他认为“内容服务存储和发布服务提供商”的使命不仅仅是存储内容,还要帮助用户发布和分发内容。帮助用户增加浏览量并从中获益是网络服务商的天然需求,应该鼓励。
图10华中科技大学熊琪教授法学院
熊琪教授做了题为“版权过滤与平台注意义务”的主题演讲。他指出,欧盟2019年的版权指令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尽最大努力获得授权,这被认为实质上对互联网平台施加了过滤义务。但欧盟之所以采取这种立法路径,是因为欧盟没有有影响力的互联网公司,所以希望通过提高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来保护具有本土优势的传统版权产业,这不同于目前中国互联网产业主导版权产业,互联网产业和美国版权产业势均力敌的特点。同时,另一种是基于私人创作的过滤机制,体现在YouTube的内容ID模式。这种模式的前提是,一方面,版权人需要向互联网服务商提供完整的正版作品库,帮助其实现科学比对;另一方面,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实质相似的内容时,并不直接采取过滤、删除、一刀切下架等措施,而是给权利人提供一个选项。权利人可以通过分享广告或从货架上删除视频来获利。本质上,这种过滤机制实际上包括授权、确权和侵权治理三个层面的内容,本质上是基于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使用者之间的契约。而我们国内对过滤机制的理解只是事前审核和过滤删除。我国现阶段需要的过滤机制,其实就是这种基于三方协议、独立于“避风港”规则的私人秩序。在国内平台规模参差不齐的情况下,统一要求平台承担过滤义务,会阻碍中小网络服务商的成长,变相提高互联网行业的门槛。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而言,不应完全将算法过滤技术作为提高注意义务或扩大必要措施范围的前提,否则网络服务提供商将陷入算法技术的竞争之中。
图11 Xi交通大学法学院焦和平教授
焦和平教授演讲的题目是“对平台注意义务中“应知”的解释”。他认为,只有平台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才能构成帮助侵权。如果平台实际上不知道,那就不能追究责任,知道了才能追究责任。这既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立法本意,也是传统民法中帮助侵权主观要件的本质要求。关于平台侵权构成要件中的“故意”,还有另一种“推定故意”,即“红旗标准”中的“有理由知道”,只是权利人向平台发出侵权通知,但根据侵权事实的明显程度,可以推定平台实际知道侵权的存在。虽然权利人证明故意的难度大于证明过失的难度,但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可以灵活运用优势证据规则和大概率规则,适当放宽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但不能违背只有故意才能帮助侵权的民法基本原则。如果平台知道用户的具体侵权行为,并且追求或者放任侵权行为继续,可以对平台适用惩罚性赔偿,因为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是以故意或者恶意为前提的,从而促进文化产业和科技产业的良性有序发展。
图12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刘教授
刘教授演讲的题目是“网络平台著作权注意义务的确定”。他说,民法第1197条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原告应当举证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程序法上实施的过错。这种举证责任要求原告说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或者已经采取了什么样的注意,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机会根据合理注意的一般标准反驳和证明原告的主张。如果权利人只是在诉讼中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只是宏观上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就没有尽到举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或者《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如果权利人发送一般通知,单纯要求删除某个作品,要求平台自行查找侵权内容的位置,通常过高,不合理。此外,他建议,在考虑是否要求平台对上传材料采取过滤、删除、屏蔽等措施时,必须考虑到公众言论和信息自由的利益,版权保护不能以过度损害公众言论和信息自由为代价。
图13华东政法大学陈少玲副教授法学院
陈少玲副教授以“过滤技术的可行性和实施成本对平台注意义务的影响”为题做了主题发言。他指出,在Xi中院判决的云南虫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应当尽到注意义务,但没有尽到。法院判决的潜台词是行业应该有这样的注意义务,但行业的技术能力实际上需要法院在判决过程中进行调查。长视频时代,平台可以通过添加时长和标题进行筛选。但在短视频时代,给视频长度加片头的方法不一定可行,可能会导致更多的误伤。另外,MD5和音视频指纹过滤技术都有一定的弊端,而实际上很多视频平台一般都不会采用这些过滤技术。云南虫谷案判决中对相关事实的考察值得推敲。另外,关于平台是否有义务过滤短视频,除了技术是否可行,还要考虑过滤措施的成本。如果成本巨大,就不应该为了保护某一个权利人的利益而忽视对其他人利益的平等保护。
图14模块1:交谈会话
图15陕西省公安厅环境食品药品总队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王旭东
王旭东副主任高度评价了演讲者的报告。他表示,未来将继续开展相关工作,加强数字平台的版权保护。
图16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检察处处长,
高级检察官李向峰
李向峰检察官表示,对数字平台版权侵权的研究非常重要,为了满足新技术发展对版权保护的更高要求,我们将在今后继续加强相关工作的实施。
图17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陈波
陈波副教授认为,在技术进步的同时,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应用该系统。同时,数字平台更多的是数据的传播者,所以我们更应该关注直接侵权人的责任。除了惩罚之外,知识产权制度还具有激励功能。未来能否构建合作机制,共同推动文化产业发展。
图18西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院副院长邱红华教授
邱洪华教授首先对五位演讲嘉宾的主题演讲做了简要总结。他说,为了快速有效地传递内容和信息,平衡版权人和受众的利益,我们仍然应该坚持避风港原则。
图19西北工业大学法律系系主任蔡琳副教授主持会议。
在第二模块“知识产权侵权与赔偿”中,、姚志伟、李岩、、徐继宽分别做了主题发言,并与对话者何旭、马、李泉、做了精彩发言。蔡琳副教授主持了该单元。
图20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
刘晓春导演的演讲题目是《短视频版权侵权赔偿现状及规则构建》。首先,她分析了近500份符合条件的短视频版权领域损害赔偿相关裁判文书的概况,区分系列案件和非系列案件进行统计,指出大部分案件的损害赔偿金额在10万元以下,只有4份判决的赔偿金额超过100万元,云南虫谷只有1份判决超过了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法定赔偿限额500万元。在检索到的司法判决中,法院无一例外都适用了法定赔偿的计算方法,在确定赔偿金额的过程中普遍存在说理不够具体的现象。对于金额差异明显的赔偿裁定,她建议,需要进一步细化法定赔偿申请过程中的具体考量因素和相关权重,为行业发展和各方提供一个相对客观理性的预期。她建议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优先考虑实际损失,这将有助于使赔偿规则更加客观和细化。同时,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应当更加准确地分配,特别是对于原告主张的超过法定限额的数额应当适当提高。法院在判决超过法定赔偿限额的酌定赔偿时,还应更具体地指明考虑因素和理由。此外,在一般注意义务规则的构建中,由于过错程度和法定赔偿金额也会产生关联度,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和确立标准,以促进行业发展中更为合理和可预见的规则体系的建立。
图21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姚志伟教授
姚志伟教授做了题为“回归法律:重新审视互联网平台侵权责任——聚焦连带责任”的主题演讲。他从一个假设的案例出发,指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平台实际上承担的是一种单独责任,这与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是矛盾的。连带责任是强调平台和用户承担一个共同的侵权责任,而不是单独的责任,存在内部份额承担和追偿的问题,即平台可以向用户追偿。但目前一些司法判决并没有明确哪些用户(直接侵权人)侵权,每个用户侵权的损失是多少,导致平台很难向直接侵权人追偿。对于赔偿数额,他认为由于连带责任中不同主体的过错程度不同,赔偿应当由侵权行为的客观性决定,“过错”只影响连带责任主体之间的内部问题,不影响外部问题。惩罚性赔偿是想“惩罚”恶意主体。在连带责任制度下,一个主体的恶意不等于另一个主体的同样恶意。过错程度不同,责任不能一刀切。最后,他表示,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与实际使用单独责任处理的司法现状存在冲突。司法机关应给予立法必要的尊重,后续的协调需要法律工作者进一步探讨。
图22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李彦
李彦副教授演讲的题目是“数字平台著作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研究”。至于《著作权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能否直接适用于数字平台的间接侵权责任,她认为应综合考虑数字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特殊性。首先,数字平台和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是特殊的。著作权人可以要求数字平台运营者承担责任,但平台很难要求网络用户承担责任。网络用户侵权太多,平台追求用户的成本太高。其次,数字平台具有公共服务的特性。所以对数字平台不能太苛刻,尤其是经济上,会严重影响平台未来的发展,甚至可能导致平台破产。最后,她对数字平台适用惩罚性赔偿提出了两点司法建议:一是在涉及数字平台间接侵权的案件中,法院应综合考虑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和适用原则,以及数字平台的特殊性,不应直接适用惩罚性赔偿。二是在处理数字平台间接侵犯著作权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酌定赔偿、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关系。在适用酌定赔偿和法定赔偿时,应以赔偿权利人损失为原则,防止变相惩罚性赔偿。
图23交通大学副教授孙娜法学院
孙副教授从比较法研究的角度,作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域外经验——殊途同归?她在主题演讲中指出,美国适用于惩罚性赔偿的举证标准与普通民事侵权案件的举证标准不一致。如果原告主张惩罚性赔偿,必须满足高于普通民事案件的举证标准,这反映了美国司法系统对适用过宽的标准可能导致滥用惩罚性赔偿的担忧。同时,她对我国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严格适用比例原则进行审查,采用倍数+最大金额的双重限制。二是可以提高惩罚性赔偿的举证标准,高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的举证标准。第三,可以区分“故意”和“恶意”,完善侵权人主观恶意的证明。第四,可以探索惩罚性赔偿的公益金制度,适当分流赔偿金。最后,她认为两大法系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都有严格的条件,虽然存在差异,但有共同的趋势。同时,英美法系提高适用门槛,增加约束手段,进行必要的约束。希望今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能够借鉴国外的一些有益做法。
图24中国石油大学Text 法学院讲师徐继宽
徐继宽博士演讲的题目是“UGC平台版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与免责逻辑”。他认为:首先,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平台的事前审查管理和事后处理程度,避风港规则只规定了如果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发出错误通知,平台要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软件供应商教唆、引诱、帮助用户直接侵权的,可以认定为间接侵权。其次,目前法律对平台的注意义务没有积极明确的规定,仅以事后必要措施履行不足的落后方式认定过失侵权;平台要想证明自己尽到了注意义务,免除责任,必须以明确规定注意义务为前提。最后,注意义务的合法化和注意义务的履行要从四个维度入手:一是在用户引导方面,告知“未知者”侵犯著作权的后果。二是在审查解释方面,对“明知故犯”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通过技术手段跳过平台审查的,平台可以免责。第三,在UGC过滤方面,设定行业最低标准。第四,在舆情监测中,可以明确注意义务的过程模式,包括过程中对热门视频的评论进行监测,对涉及版权侵权的关键词进行测控。
图25模块2:谈话会话
图26公安局环境食品药品侦查支队法制大队大队长何旭
何旭先生表示,市公安局环境食品药品侦查支队法制大队近年来通过大数据融合,提高了挖掘案件的深度,希望未来继续深化与专家的合作。
图27马Xi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
他向马来西亚检察官表示,希望今后在讨论具体问题时,兼顾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重点解决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图28 Li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主任李泉
李泉主任表示,在新时代,知识产权工作在借鉴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也要强调当地的国情、文化、理念和声音。
图29理工大学人文与外国语学院教授
王玉红,学校法律顾问室主任
王玉红教授对主讲人的报告做了简要总结,提出可以从四个方面进一步考虑短视频平台侵权规则的调整和法律适用。
图30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马治国教授对会议进行总结。
最后,马治国教授对会议做了总结。他指出,五位领导人和专家的发言充分肯定了本次会议的议题和意义。10位演讲者各抒己见,精彩纷呈,8位评论员一针见血,画龙点睛。本次研讨会取得了五项实质性的学术成果:一是专家对数字平台的义务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分析,研究更加类型化、精细化。其次,对数字平台的责任进行了公正的探讨,并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和建议。第三,权衡了技术能力与社会规则之间的关系。认为应该根据技术发展的水平和规律进行正确的规制,反对技术万能论。平台要正确合理地使用技术,承担起适应技术发展阶段和水平的责任。第四,对法律规制的价值判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鼓励创新和新业态的发展。一方面要依法保护新业态,另一方面要防止不正当竞争。第五,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应严格把握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条件,通过典型案例提问分析问题,提出自己的思路和解决问题的办法。他说,本次研讨会取得了圆满成功,响应了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发展数字贸易的要求。理论思考与实践观察相结合,共同为中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
来源|交大知识产权
总结:以上内容是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官网、数字平台版权保护与侵权赔偿研讨会暨中国科技法学会第十五届“创新与法治”论坛在安召开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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