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有工资吗?,劳动法实务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2 23:58:57

导读:自动离职有工资吗?,劳动法实务介绍法律法规没有对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做出具体规定。一般年终奖是用人单位给员工的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的范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条

自动离职有工资吗?,劳动法实务

介绍

法律法规没有对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做出具体规定。一般年终奖是用人单位给员工的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的范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考虑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但是年终奖的发放不能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实务中,年终奖是一个很常见的诉讼请求,但判决支持员工年终奖诉讼请求的案例相对较少。本文主要通过案例检索,总结出年终奖判决的大致要领,以期为年终奖案件实务的处理提供一些参考。

一、年终奖的性质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量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量由以下六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㈡计件工资工资;(3)奖金;(四)津贴和补贴;(5)加班工资;(六)工资在特殊情况下支付。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具体范围的说明规定奖金范围包括:生产(经营)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综合奖、提前完工奖、外轮调度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据此,年终奖属于劳动相关奖金,是工资总额的一部分,但年终奖一般是有条件发放的。

发放年终奖的条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1。年度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年度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年度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支付给员工的一次性奖金。实际上,

“雇主年度经济效益”和“工人年度绩效评估”

通常也是年终奖的两个重点考量。

因此,根据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实务案例的研究,笔者认为“年终奖”可以定义为:

年终奖的数额与“用人单位年度经济效益”或“劳动者年度工作业绩考核”有关时,属于“奖金”性质,是附支付条件的奖金;

当年终奖的数额与“用人单位年度经济效益”或“劳动者年度工作业绩考核”无关时,属于“工资”性质。

“工资”年终奖与“用人单位年度经济效益”和“劳动者年度绩效考核”无关。常见的表现为“保底年薪”、年终代扣部分工资或绩效工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年终奖金额而不附加支付条件等。这种年终奖是“工资”性质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

争议较大的是第一种年终奖,与“用人单位年度经济效益”或“劳动者年度工作业绩考核”有关。员工离职时是否发放以及发放多少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一般情况下,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同,处理结果也不同。

二。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年终奖的处理。

因为年终奖关系到“用人单位年度经济效益”和“劳动者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年终奖的确定往往涉及到考核。

年终奖案件中,劳动者需要证明年终奖存在的事实,比如双方的劳动合同或者相关文件明确约定年终奖,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发放固定年终奖的做法;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发放年终奖条件的劳动者(如未通过或考核不合格)承担举证责任。

在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发放年终奖条件的情况下,一般支持劳动者主张年终奖的诉讼请求。

因此,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支持员工申请年终奖的可能性较大,因为考核不合格的原因不在员工。

案例指南: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183号方某诉大都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员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员工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对公司的贡献等因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在年终奖之前离职的,不享受年终奖。但是,劳动合同的解除不是因劳动者单方过错或者自愿辞职造成的,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业绩不符合年终奖支付标准,在年终奖支付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方于2011年1月就职于大都会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年终奖根据公司政策,根据公司业绩和员工表现发放。前提是员工在当年10月1日之前已经入职,如果员工在奖金发放月当天或之前离职,则不享有。2017年,大都会公司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决定撤销战略部,因此方所担任的职务被撤销。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进行了近两个月的谈判,但未果。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大都会公司向方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年终奖发放规则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能否拿到年终奖,要结合原因、时间、工作业绩、对单位的贡献等综合考虑。方在大都会公司工作到2017年12月29日,之后两天是周末,说明2017年方在大都会公司工作满一年;在大都会公司没有证明方在2017年的工作业绩和表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方在该年度为大都会公司工作满一年,正常履行职责,为大都会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故方要求大都会公司支付2017年年终奖的诉求应予支持。

案例指南:

狄公司与蔡某劳动争议案。(2016)苏01民段第10614号

裁判要点:

合同中约定员工工资为年薪制,年薪由月工资和年终奖组成,属于员工工资。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奖金发放之日前被用人单位辞退,用人单位不支付年终奖,实际上是剥夺了劳动者在正常提供劳动、没有实际过错的情况下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应当认定该协议无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年终奖。

案情简介:

双方于2014年签订劳动合同及互惠协议,约定蔡实行年薪制,年薪总额为35万元,其中工资日出勤工资95元/日,岗位工资7150元/月,绩效工资 1万元/月年终奖根据个人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年度总出勤天数、为公司创造效益的考核结果发放员工在公司服务期不满一年的,包括年底前辞职或被公司辞退的,不发年终奖。迪化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法院认定为非法解除。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工资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为年薪,由每月预付工资和年终奖金组成。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奖金发放日之前被公司辞退,公司不支付年终奖,但该约定条款实际上剥夺了员工在正常提供劳动且无实际过错的情况下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特别是本案中,迪化公司存在与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约定该条款应当无效。当地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蔡的年终奖不应或应少于其年薪。

案例指南:

融创公司与陆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沪01民中8373号。

裁判要点:

劳动合同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年终奖是工资的一部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支付年终奖。

案情简介:

陆某某与融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5月入职融创公司,担任投资总监。新员工就业意向确认函上写着“年现金总收入=固定工资+浮动工资+福利补贴”。其中浮动工资部分写明“浮动工资包括年度绩效奖金、超额绩效奖金和月度绩效奖金三部分。如果您在付款前因任何原因离职,此浮动工资将不适用。年度绩效奖金:相当于3个月工资...........................................................................................................................................................2019年12月,融创公司向陆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陆某某未能在2019年全年向融创公司提供劳务,过错不在陆某某。根据新员工入职意向确认书中写明的陆某某工资的工资构成,年终奖是陆某某工资的一部分。因此,融创《员工手册》中规定无论离职原因如何,离职员工都不享受年终奖是不合理的。根据新员工入职意向确认书中载明的陆某某年终奖标准,结合2018年年终奖金额和2019年陆某某向融创提供劳务的时间,计算出融创应支付给陆某某的年终奖。

三。用人单位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年终奖的处理。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还需要证明年终奖存在的事实。比如双方劳动合同或相关文件明确约定年终奖,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发放固定年终奖的做法;但对于不符合发放年终奖条件的劳动者(如未通过或考核不合格),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基于此,笔者整理了用人单位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年终奖的处理方式,并以表格的形式呈现出来,方便读者理解。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或法律指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没有对员工考核做出具体规定,考核时间一般以一个自然年度结束为准。

案例指南:

2019年江苏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七:黄与某房地产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点:

发包人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绩效奖金只发放给考核时在职的员工,其中包含了鼓励员工长期为单位工作的管理目的。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考核奖金的,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黄于2015年8月进入某房地产公司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表明,合同附件包括《新员工读本》、《企业文化手册》、《规章制度》等。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薪资福利部分,奖金只发放给考核期间在职的员工,不发放给考核期间离职的员工。与奖金绩效考核挂钩,在职员工季度奖金根据季度集团对事业部的考核、事业部对各线/市公司的考核和每个员工的考核结果发放,在职员工年终奖金根据年度集团对事业部的考核、事业部对各线/市公司的考核和每个员工的考核结果发放。期间离职的员工不予发放。2018年10月,黄某提交了辞职申请。黄申请劳动仲裁后,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年终奖。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在某房地产公司进行2018年度考核时已离职,黄某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符合发放季度奖和年终奖的条件。故黄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2018年第三季度的季度奖和2018年1-10月的年终奖,不能成立。

案例指南:

Ketek公司与运河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2019)京03民中第15451号

裁判要点:

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已支付年终奖,劳动者已提供全年服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年终奖支付条件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

案情简介:

田于2016年3月加入运河人劳务公司,并被派往科泰克科技公司担任机器操作员。2019年1月,离职,法院认为田与运河人民劳动服务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关于年终奖,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科泰克科技公司主张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员工考核情况将田丽2018年年终奖计算为0元,但田某并未认可,科泰克科技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应承担未能举证的不利后果。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科泰克科技公司的这一诉讼请求,科泰克科技公司应当支付田丽2018年的年终奖。具体金额由一审法院按照2017年支付金额支付。

案例指南:

宇神光公司与宇际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2017)京民载12号

裁判要点:

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或员工表现决定给予全部或部分员工的特殊奖励,不属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范畴。除非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另有约定或者用人单位单方面承诺,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年终奖的发放情况和金额。

案情简介:

王某某于2011年4月加入宇际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总监。2012年1月起,王某某被分配到宇际申光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年终奖。2014年1月,王以工资欠款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后起诉要求支付工资欠款及年终奖。法院审理后认为,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或者员工的工作表现,决定给予全体或者部分员工的特殊奖励,不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范畴。除非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另有约定或者用人单位单方面承诺,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年终奖的发放情况和金额。虽然宇际科技公司给王某某发放了2011年年终奖,宇际公司给王某某发放了2012年年终奖,但原审证人证言、宇际公司承认给部分员工发放了2013年年终奖均不足以证明宇际公司曾承诺给王某某发放2013年年终奖。因此,于记申光公司不支付王某某2013年年终奖的再审申请应予支持。

四。结论。

综上所述,在年终奖案件中,劳动者需要证明年终奖存在的事实。比如双方劳动合同或相关文件明确约定年终奖,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发放固定年终奖的做法,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发放年终奖条件的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由于员工未通过考核或考核不合格,法院支持员工索要年终奖的诉求的可能性较大。在用人单位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般来说不支持考核期前的年终奖,一般支持考核期后已确认但未发放的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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