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2 22:34:52

导读:罪责刑罚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以及三大刑罚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中明确规定的、在所有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总的来说,我国刑法规定了

罪责刑罚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以及三大刑罚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中明确规定的、在所有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总的来说,我国刑法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罪刑均衡原则(罪责刑罚相适应原则、罪刑平等原则(刑法平等原则适用)。

根据清华大学的说法,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保护法益原则和保护权利原则。西北政法陈子平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理包括犯罪刑法决定论、行为主义和责任论。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我们的终点是根据刑法的一般理论。

一、罪刑法定原则刑法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刑法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刑法中存在着“无限的爱与有限的法”的现象,主要体现在立法能力的有限性与犯罪行为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以及刑法典的稳定性与犯罪现象的多变性之间的矛盾。因此,追求形式理性还是实质理性就成了一个问题。罪刑法定主义刑法所倡导的是形式理性:只有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人才能被定罪处罚;如果没有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无论社会危害有多严重,都不能定罪处罚。也就是说,为了获得形式合理性,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得不以失去实质合理性为必要代价。[1]

民主和尊重权利是合法性原则的意识形态基础。立法、司法、执法都是民主过程。事先规定公民可以预知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是尊重权利的表现。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是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根据第3条,合法性原则可分为两个基本原则:积极合法性和消极合法性。积极犯罪刑法旨在保护法益,消极犯罪刑法旨在保护权利,从而确保刑法既是好公民的大宪章,也是罪犯的大宪章。权利保护是罪刑法定原则所追求的终极价值。正如欧洲启蒙思想家所说,刑法应该包含的不是罪犯,而是国家。为了防止国家滥用处罚权,我们在理解的时候要谦虚。笔者认为,正如包拯所说,“当务之急是发号施令,关怀备至;赏罚犯罪,小心不要滥用。”对于国家来说,一方面作为公民的父母,在惩罚的意义上把父母的身份转移到刑法上,而刑法将终结家长制,为所有人制定一个规则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当然是不同的,因此需要禁止滥用刑罚权,这也要求对父母的权利设定一个界限,防止父母权利受到侵害,通过“罪刑法”原则来保护权利。

内容提要: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旨在通过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刑法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内容包括以下主要派生原则:1.2.3限制国家的刑罚权,这是形式方面;4.要求适当的惩罚,这是实质方面。

1.禁止类比:严格定罪刑法

禁止类比,即禁止类比解释。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不能适用类似事项的法律规定。因为类比实际上是法官创造法律的事实,

正义是一个国家行政管理的目的。当它落实到法律中时,法律本身就应该是正义的体现。作为法律的适用者和解释者,他们继续公平正义地解释刑法,必须严格按照刑法可能的含义来解释。孟德斯鸠曾经说过,对别人的正义就是对自己的慈善。如果我们在几厘米之外,没有人会相信法律。在一个不相信法律的世界里,我们自己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罪刑法的严格定义是为了更好地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并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

2.禁止习惯法:书面犯罪刑法

书面犯罪刑法,即刑法合法化,是前提。没有成文法就没有犯罪刑法,但有成文法不代表一定是犯罪刑法。而犯罪的法律后果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这里的“法”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成文法刑法,不包括习惯法。办理民事案件,有法可依。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可以遵循习俗。如果没有习俗,可以依法处理。可以说习惯法是民法的法律渊源,但是刑法不一样。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排除了习惯法。罪刑法的合法性不是由习俗决定的。习惯法是约定俗成的做法,家庭、宗教、村落等习惯的养成不一定符合刑法。在青藏高原,有一个以命抵命的习惯法,就是杀人后拿钱买命。命案发生后,由原部落人、其子女、宗教人士出面调解,由被告人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相当数额的金钱和财产,从而达到平息诉讼、免除刑罚的方法。[2]

在这方面,陈兴良认为,成文的罪行刑法不应成为习惯法的绝对对立面,而应在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下采纳习惯法。也就是说,不能排除一切习惯法。陈子平还提到,习惯法具有间接意义,有时我们在解读犯罪构成要件时,不得不把习惯法作为一个考虑因素。[3]张明楷认为,虽然在一定范围内,习惯法最能反映民意。但在当今社会,无论是基于民主还是基于预测可能性原则,习惯法都必须被排除在外。习惯法虽然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仍然是人们在解释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判断违法性和责任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4]

笔者认为,成文的犯罪定义刑法原则上排除了习惯法,特殊情况下是否必须排除需要具体分析。如前所述,国家习惯法在实施犯罪中的作用,而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则需要在特定情况下借助习惯实施犯罪。至于习惯法能否成为犯罪或在限定条件下犯罪的理由,还需要结合实际案例进一步研究。

此外,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是刑法的来源,不能作为“法定”处罚。中国毕竟不是判例法,判例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但在实践中,判例尤其是指导性案例的参考作用还是很大的。

3.前罪刑法定,后法禁。

刑法没有追溯效力。被告人是否有罪,如果有罪,如何处罚,只能根据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来评价,而不能根据行为发生后颁布实施的法律来评价。这就是禁止追溯既往法的原则。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从轻处罚的,具有溯及力。换句话说,对被告不利的法律不具有溯及力,而对被告有利的法律具有溯及力。我国刑法第3条没有明确禁止溯及既往原则,但根据国际公约和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立法者和司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循禁止溯及既往原则。[5]

4.确定的罪刑法是固定的,不确定的刑法是禁止的。

明确的定罪刑法是最基本的方面,包括立法和司法的明确性。立法的明确要求禁止绝对无期徒刑,明确犯罪构成;司法明确要求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明确,起诉书和判决书明确。

立法的明确性:

(1)犯罪构成的明确性。犯罪的构成在规定上也是比较明确的,并且刑法不可能像贝卡利亚在《罪与罚》中提到的那样“明确到不允许解释”。

(2)禁止绝对的无限期惩罚。如果立法在刑罚上绝对不规范,法官的权限就会被无限放大,不利于权利的保护。同样,由于具体案件的情况会有所不同,立法也禁止绝对法定刑,这会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难以适应罪责刑。所以中国刑法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司法透明度:

(1)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明确性。刑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司法适用中有大量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本身就是对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的解释,所以应该明确。作为指导性案例,虽然不是刑法的起源,但却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参考,其判断理由和依据必须明确。

(2)起诉书和判决书的明确性。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起诉书和判决书的内容都比较简单。特别是判决以不采纳不予认可条款的方式简单否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论据不充分或者根本不成立,不利于被告人权益的保护。相反,法律、事实、证据的论据要比判决的理由充分得多。因此,基于[/k2/]原则的起诉和判决也应该是明确的。

总结:第一,在刑事立法方面,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刑罚适用的具体制度等。第刑法款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了明确完整的法律标准。其次,在刑事司法方面,应废除类推适用制度,司法机关应严格解释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罚。

(3)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和理念刑法。

我们一再强调刑法是好人的大宪章,也是罪犯的大宪章。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贤权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有失偏颇,其根本精神是有利于被告人。公诉人代表国家机关对被告提起公诉。在公权力面前,被告人处于弱势地位,因为被告人在定罪前有无罪的可能,但被关押在看守所,人身自由丧失。如果定罪的偏向刑法是偏向被告一方的。同时,刘贤权还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理念刑法是为了贯彻无罪推定。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于犯罪的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意味着所有人,无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和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和执行标准方面,都按照刑法受到平等对待,不得有任何歧视或优待。

三。罪责量刑原则

罪责罪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相当原则或罪刑均衡原则。“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相应地,在刑法中规定的罪责刑罚适应原则有两个方面:

一是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犯罪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即根据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确定刑罚的轻重。

第二,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和再犯的风险是相称的。

刑法的以下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

第一,刑法总则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聋哑人或者盲人、自首、坦白、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应当从宽处理,中止犯的处罚明显宽于犯罪未遂、预备犯等。,这些都体现了刑罚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其次,“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量刑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说明,酌定刑应当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以罪论处。

三是刑法分则根据每一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重罪适用重刑,轻罪适用轻刑。

总结: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不罚,罪罚分明。

源的温度: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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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对罪责原理的基本含义刑法和三大基本原理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理解罪责适应惩罚原则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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