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新《安全生产法》解读(第83条)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4 15:49:52

导读:负责职责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新“安全生产法”的解释(第83条)编辑评论/注释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

负责职责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新“安全生产法”的解释(第83条)

编辑评论/注释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决定》,该决定于9月1日起施行。省应急管理厅将对内容进行逐一发布解读,促进应急管理干部学法用法,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增强公众安全生产法治意识,从而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和环境。

文章内容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

文章主要目的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组织救援的义务。

文章解读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抢救义务,国务院早在1956年5月25日就颁布了《职工伤亡事故报告条例》。经过多年实践,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对有关程序作了具体规定。199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特别重大事故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建设、铁路、邮电、化工、劳动等部门相继颁布了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1992年颁布的《矿山安全法》也明确规定,发生矿山事故时,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如实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伤亡事故。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组织体系、工作程序、时限要求、行为准则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组织救援和调查处理。这一规定有助于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直接体现。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应当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依照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以便本单位负责人及时了解事故情况,立即组织抢救。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当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谎报、缓报。首先,有必要澄清本文中几个术语的含义。所谓“事故现场”,是指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事故能够影响和蔓延的区域,以及该区域内物品和痕迹的状态。所谓“相关人员”,主要是指事故单位在事故现场的相关工作人员,可以是事故的伤者,也可以是事故现场的其他工作人员;当死亡和重伤无法报告,且事故现场没有其他工人时,任何最先发现事故的人都属于有关人员,有立即报告事故的义务。“立即报告”是指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告事故的最快方式,无论报告形式如何。“单位负责人”可以是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或其他负责人。根据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负责人可以是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职责的企业负责人,也可以是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由于事故报告的紧迫性,现场相关人员只需向事故单位的指挥中心(如调度室、监控室)报告事故,指挥中心就会启动应急程序,也可视为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在现代通信技术相对发达的条件下,这一要求既能保证事故单位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又能保证应急管理部和其他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能够迅速获取事故的相关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中的“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部门”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对事故单位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因此,事故单位负责人有义务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3)紧急情况下,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以便积极组织派遣事故救援力量。一般情况下,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然而,这一事故对人们的生活至关重要。紧急情况下,允许事故现场相关人员直接向应急管理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至于“紧急”,要灵活理解,比如联系不上事故单位负责人,事故严重时需要政府部门迅速调动救援力量等。至于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只要接到事故现场相关人员的报告,无论是否“紧急”,都应立即赶赴现场,积极组织事故救援。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三)事故简要经过;(4)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事故报告后如有新情况出现,应及时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职责的部门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是本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重要职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进一步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

事故报告是一个自下而上的链条系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是这个链条系统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如果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拖延、谎报、瞒报事故,必然会引起连锁反应,在以后的环节中难以及时准确地上报事故,影响事故救援的组织实施和事故调查的开展。因此,对迟报、谎报、隐瞒事故的,应当追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所谓迟报事故,是指未按规定时间要求上报事故,事故报告不及时的情况。所谓瞒报事故,是指谎报事故,例如虚报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将重大事故报为一般事故。隐瞒事故是指在得知事故后隐瞒事故。或者谎报事故比迟报事故性质更恶劣,后果更严重,直接导致有关主管部门得到错误的事故信息或者不知道事故已经发生,无法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实践中,事故发生后,为减轻或逃避事故责任,事故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往往谎报或隐瞒事故。法律尊严被践踏,社会影响十分恶劣。这种非法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二、单位负责人应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组织救援是生产经营单位的首要任务。救援组织包括组织救援、组织救援和员工自救。以矿山企业为例,救援遇难者是矿山救护队的首要任务。要创造条件,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短的路线,把受伤和窒息的人运送到安全的地方进行急救。在专业救援队到达之前,辅助救援队应迅速引导并积极从灾区营救灾民。专业救援队到达后,辅助救援队应积极协助专业救援队完成救援任务。组织员工自救对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有重要作用。比如,对于矿山企业来说,井下发生事故,现场负责人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投入现场救援。如果确实无法消除和控制险情,应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组织井下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域。如果无法撤退,如冒顶或被灾害阻断,应积极采取避灾措施,等待救援。

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前期应急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可能对周围群众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从业人员和群众发出预警信息,标明危险区域,组织和协助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抢救受害人员,疏散、隔离和安置受威胁群众,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的发生。应急处理结束后,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是调查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的重要方面。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毁灭相关证据。事故保护的主要任务是在现场勘查前保持现场的原状,不减少或增加任何痕迹和物品。在事故调查组进入事故现场前,企业应指派专人看护事故现场并加以保护。根据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的具体情况,划定保护区范围,并布置警戒。必要时,应封锁事故现场,禁止所有人员进入保护区。即使是保护现场的人,也不应该无故出入保护区,更不应该擅自进行勘探。禁止随意触摸或移动事故现场的任何东西。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体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草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尽量减少对现场的破坏。同时,移动物件必须经事故单位负责人或组织事故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批准。

编辑:王清铭编辑:孙莹莹审核:丁丁

总结:以上内容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新“安全生产法”(第83条)的解释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大家知道,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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