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废止时间,《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废止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2 18:13:40

导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失效时间,“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作废。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20)鲁罚终字183号15抗诉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失效时间,“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作废。

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20)鲁罚终字183号15

抗诉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程律师。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20)鲁1502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员徐益良、助理检察员张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程书元参加了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修某某(另案处理)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未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面证据

1.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受理案件登记表》、侦查过程、抓捕过程,用以确认案件查处情况。

2.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面包车、账本、手机;两个二维码,一个是李某某的微信支付码,一个是李某某的支付宝支付码。

3.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中心证明,用以证明该中心自2019年6月接管成品油经营业务以来,在原单位移交和新申报的材料中,不存在修某某、李某某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业务相关资质的记录。

4.共同犯罪人修某某向谢尊祥转账的银行卡记录,证明修某某于2017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19日向谢尊祥支付石油货款96笔,共计4965053元。

公安机关办案说明确认,经查,秀某某、李某某非法出售的成品油系从李某某处购买。经合法讯问,李某称,修某某通过自己的62×××× 87农业银行卡将油钱转到李某提供的62×××15农业银行卡上,用于支付购油款。经查,秀某某于2017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19日向李某支付96笔石油货款,共计4965053元。

5.共同犯罪人修复了某某农行卡和微信转账流水明细,确认2017年9月20日开户,余额为0,2017年10月17日支出9万元。之前余额为184545.37元。2019年9月27日,该账户收到许名下农行卡转账71721.62元;2017年10月15日收到李某微信转账5000元、4420元。

6.1 .机动车详细资料,用以证明晋N×××××车主为付某。

7.中国共产党聊城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西固村支部委员会证明,确认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当选为本村支部委员,现为本村党员。

8.2 .聊城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西固村委会证明,用以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08年当选该村村委会成员。

9.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用以证实其基本身份。

(二)证人证言

1.梁证实,李租用了他的院子,并将卖油的车停在里面。他和李某某有关系,租房子的时候是李某某联系的。他说外面查的严,车没地方放,想用他的地方安全,离家近。租房一年3000元。李某某支付的租金第一次2000元,2018年底1000元,均为现金。李某某停放的车是一辆白色面包车,车牌号不详。他从去年年底给钱后就一直停在院子里。车厢里有一辆白色加油机给买油的顾客加油。还有一个三十多岁的男人,有空应该在那里加油。这辆车是在李被捕前几天开走的。那个人是李的侄子,三十岁左右,家是王屯的。平时李某某和这个男的轮流在那里卖油。

2.傅某确认车牌号为晋N ×××××的白色面包车在其名下。是一辆白色东风面包车,当时坏了,被他当废铁卖了。他在2015年左右从别人那里买了一辆二手车,大概半年没用了。他让高想办法帮忙卖5000元。

3.高某确认车牌号为晋N×××××的白色面包车是付某的车。当时车坏了,傅让他想办法当废铁卖了,卖的钱抵他的债。2018年,小麦在6、7月份卖给附近村里的一个女主任,当废铁卖了5000元。

4.李某证实,他认识修某某,修某某通过他从山东金某重油化工有限公司进口石油。他有一个微信群,每天发布汽柴油价格。如果秀某某需要,就转给秀某某。某某决定买油,于是把油钱转到谢尊祥的账户上。他把钱转到金的私人账户,安排一辆卡车把油从山东金的重油化工有限公司拉出来,直接送给秀某某。最后按送油量收运费,一吨油送100元,运费由秀某某单独结算。用谢尊祥的账号是因为他是村干部,怕没办法解释账号里的流水。每次送油都是送到开发区蔬菜市场大白菜附近,然后从他们的运输车把油加到对方卡车里的油箱里。他们没见过修某某有加油站,油都排到普通面包车上,也没排到加油站或正常加油机上。修买了92 #汽柴油,买了多少我也说不清。他忘了查某某是否有买卖的相关手续成品油。谢尊祥自2017年以来收受徐生、秀某某大量钱款,这些钱款应全部为油费、运费,其中一部分为其发货时应支付的货款和运费。

5.谢某证实,她不认识修某某、李某某、许,但听说过修某某这个名字。因为秀某某把钱转到了农行一个叫谢尊祥的银行账户。她从客户那里收到的大部分货款和运费都是用谢尊祥的农行卡支付的。

6.宫某证实,她曾不止一次乘坐面包车在聊城市北环西固村某院内加油。加油是一个四十多岁的女人做的,她加汽油,每次大概一百块钱。

7.徐某证实,他在聊城北环西固村一个院子里,被一名中年妇女用一把挂在皮卡车红色油箱上的小加油枪,多次加油。上一次在那里加油是在2019年10月。加了汽油,油价比大加油站还便宜。他通过支付宝付款。他不知道这个地方有没有卖成品油的相关证件。今年加油大概4000元左右,去年的不记得了。我去那里加油的时候,有时候会遇到一些其他来加油的人,都是开车来的。

8.韩某证实,他认识李某某,李某某在西固村南有一个加油站,在那里加油一年多了。去的时候只有李某某给他加油,是用一个白色面包车连着的小加油枪加油的。他不知道这个地方有没有卖成品油的相关证件,买油都是微信扫码或者支付宝扫码支付。他在那里加了2000元左右的油。

9.王某证实,她在北城办事处西固村认识李某某。她在兴农果市场附近的李某某加油点加了一两次油,又在聊城市北环西固村李某某家大院加了几次油。李某某给她加了油。大部分都是支付宝支付。不知道这个地方有没有卖成品油的相关证件。从2017年下半年到现在,大概在那里加了两三千元的油。

10.于某证实,他在聊城市北环西固村一个院子里加油,是他车的汽油。他已经在那里加油五六次了,每次加油都有一个人在那里放哨。加油的时候遇到两个人。其中一个是女人,大约四五十岁,中等身材,另一个是男人,二十多岁但不到三十岁,身材微胖。用皮卡车的加油枪给它加油。油价比正规加油站便宜近一元。对方告诉他油是从正规加油站拉的,但是他没有看到相关证件。他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扫码支付。他经常加油,有一次他看到他的车前面有一辆车也来加油。

11.你证实她在聊城市北环西固村的一个院子里加油,那是她车的汽油。她在那里加油大概六七次,一般都是提前打电话。为她加油的是一个男人,看上去30多岁,中等身材。听说他是聊城东昌府区王屯村人。电话号码是155××××9990,微信名是醉清风。好像有一辆加油车,在一个院子的棚子里用加油枪加油。第一次加油是在2017年12月25日。加油地点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东路王屯村。那个人好像在北环有个加油点,她也是在那里加的。去年这个人把加油点搬到了西固村南端的一个院子里。她没有要求看卖成品油的相关文件,也不知道有没有。她的大部分支付都是通过支付宝扫码,后来通过微信扫码支付。

(三)共同犯罪人修某某供认不讳,系自首。他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非法销售成品油,与侄子李某某合伙卖油。好像是2017年下半年他叔叔去世了。最早的卖油人是他的叔叔徐,从2017年开始。2017年夏天去帮忙,负责卖油和写账。摄入的油量还不清楚。2017年下半年我叔叔去世了,卖油停了几个月。后来和侄子李某某合伙卖油。李某某负责卖油记账。他偶尔去卖油(谁有空就去卖)。收钱的时候,微信、支付宝、现金都有,但是现金比较少。油用完了,他联系了茌平杨屯的李。李安排油罐车运油,每次大概三四吨。然后他通过银行卡转账。这里转账用的是他的银行卡,收款银行卡的名字是谢尊祥。汽油柴油都有卖,汽油是92号汽油。他每次进三四吨油,就装在两辆白色面包车里(一辆装汽油,一辆装柴油)卖掉。这两辆面包车是我叔叔许买的,因为有后车厢,不打开后门你看不出里面有油罐。他主要负责联系进油口。很多时候,李某某都是在卖油的地方卖油。他们通过微信推广卖油。最早的时候,许用微信建了一个群(他和李某某都在这个群),并通过这个群进行宣传。他们卖油的时候会记账,谁卖油谁记账。龙或者李的背面写着卖油的数量,龙代表修某某,也就是他,李代表李某某,也就是他的驴。他们不时检查账目。核对账目后,他们在账本上打了个勾号。有时候他查账,有时候他侄子也查账。谁自由谁就是对的。他和卖油的李某某会用自己的微信或者支付宝收款,然后李某某再把收到的钱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给他。他会把钱汇总后打到谢尊祥的银行卡上,向李买油。临近2018年底,当地北环路边的租约到期,他们搬到了西固村南的一个院子里。这个地方是李某某联系的,他用卖油的钱来交房租。从他银行卡转到谢尊祥的496万元,就是他和李买油的金额。粗略算来,在过去的两年多时间里,他和李一共获利20多万元。李某某2018年下半年购买的白色面包车,好像是从网上或者广告上联系的,对方上门改装。顾村的这个加油点是李某某找到的。

(四)被告人李某某交代,2017年8月左右,其丈夫许带着其侄子修某某(以下简称小龙)做成品油生意,销售汽柴油。2017年8月2日(2017年9月21日)丈夫因脑干出血停止卖油。2017年11月,小龙说这个摊子要接,让她一起卖油。小龙负责联系买油,然后他们一起卖油。当他们需要钱的时候,他们直接花在她收到的石油钱上。检查严格的停了两天,所以现在断断续续的,买卖的记录都记录在账本里。小龙负责联系买油,在账本上有记录。小龙有两辆面包车,每辆车都有一个油箱,里面装着柴油和92 #汽油。蔬菜市场路以北的院子里停着两辆车。如果有人联系,就会加油,用加油机加到客户的车上。他们弄了个账本,小龙写的是买油的账。他们一般都是自己盯着给别人加油,记在账本上,说清楚小龙经手的是哪种油,她经手卖的是哪种油。她卖的每支笔后面都写着李,秀卖的每支笔后面都写着龙。石油的销售价格根据每次流入的石油价格而不同。秀某某定了卖价,告诉她一共卖了几十万。2018年10月,因为查得太严做不下去,小龙把卖柴油的面包车和油罐车卖了,留下这辆卖汽油的面包车和油罐车。他们在西固村租了个院子棚子,把面包车停在棚子里,像以前一样轮流盯着卖92号汽油。直到前几天汽油卖完了,我才又买了。小龙把油罐车卖了,白色面包车停在西固村的地里。很多人都知道她和小龙是卖油的。他们没有相关的手续或者买卖许可成品油。

(五)鉴定意见聊城金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金石鉴字(2019)第4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鉴定范围为公安局提供的七份账册,分别核算李某某、修某某非法经营的汽柴油购销业务。经鉴定,李某某、修某某购买石油4162310元,出售石油2636625元。

(六)鉴定笔录

被告人李某某指认了共同犯罪人修某某;证人高指认被告人李某某出售津N×××××车;证人尤某指认在西固村为他加油的秀某某。

(7)电子数据

被告人李某某、秀某某的支付宝注册信息及李某某(20171124-20191021)、秀某某(20171216-20191024)的支付宝收款明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某未在司法机关指认犯罪嫌疑人,但在一般侦查讯问中仍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公安机关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与修某某一起销售石油的主要犯罪事实,提供了账本,并查明了作案工具的存放地点,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李某某已投案自首,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对他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被扣留的手机、面包车等物品,由扣留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没有理由翻供,据此作出的判决属于畸轻量刑。

2.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属于事实错误。一、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第二,被告人李某某不承认自己与共犯秀某某之间的合伙关系,不能作为行为性质的借口。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

1.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属于事实错误。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李某某与修某某是合伙关系,但其对此不予供认是对主要犯罪事实不予供认,而不是对行为性质的辩解。

2.鉴于原审判决认定李某某非法经营柴油所依据的“国家规定”发生变化,有必要对李某某的犯罪数额进行调整。2020年7月1日,商务部颁布《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规定》,废止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从此,无证经营闭杯闪点> 60℃的柴油,不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某经营的柴油为危险化学品,故依法调整李某某的犯罪数额,改判。

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未能从犯罪总额中扣除其销售的柴油数额,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犯罪数额,改判。

除上述理由外,上诉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了相应的辩护意见,还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原审判决认定李某某自首,二审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建议改判李某某原判,适用缓刑。

二审中,法庭检察官提交了以下证据,经法庭质证:

第一组证据:李某某、修某某提交的销售石油的第一份会计账簿、公安机关办案情况说明、证人谢某的证言、共犯修某某的供述,用以证明修某某与李某某共同非法经营汽油1150794元,获利1万余元。

第二组证据:1。1 .公安机关办案情况说明,用以证明李某某到案后,未提供被扣押手机微信的账号密码,导致办案人员无法登录李某某的微信;2.1 .银行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徐账户于2019年9月27日向秀某某账户转账7万元。由于许于2019年9月21日去世,此业务显示为李某某办理。

二审审理后查明,2017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上诉人李某某、修某某(另案处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未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在聊城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西固村非法从事汽油零售活动,涉案金额1150794元,有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和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

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至于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属于事实错误”的抗诉理由,以及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相应的法庭意见和辩护人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二审判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在一审宣判前,上诉人李某某未如实供述其与修某某成品油合伙经营的事实,也未如实供述其共同投资、利润平均分配以及购买涉案白色面包车、租用案发现场的事实。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自首成立条件。原审判决认定其构成自首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因此,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和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当庭提出的相应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原审判决认定李某某系自首,二审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鉴于李某某非法经营柴油的‘国家规定’发生变化,有必要调整李某某犯罪数额”的法庭意见,以及上诉人李某某“其销售的柴油数额在原审判决中错误地从犯罪总额中扣除”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将上诉人李某某非法经营的柴油数额计入其非法经营罪的总额,并无不当。但自2020年7月1日起,商务部公布《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规定》,正式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此后,无证经营被关闭。本案中,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李某某等人销售的柴油是危险化学品,上诉人李某某销售的柴油数额应当从原审认定的犯罪总额中扣除。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本次出庭的意见,以及上诉人李某某的本次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均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二审认定上诉人李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自首,且其非法经营所犯罪行的数额与原审判决确定的数额相比也发生了变化,二审要求对上诉人李某某重新量刑。本院对上诉人李某某的原审判决是否适当不再作出评价,也不对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没有理由翻供及认罪悔罪书,据此作出的判决属于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作出判断。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修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汽油零售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上诉人李某某构成自首不当,应予纠正。而且本案中,认定上诉人李某某非法经营额的依据发生了变化,对上诉人李某某的原判量刑应予调整。鉴于上诉人李某某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不宜对其适用缓刑。上诉人李某某的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0)145号150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

二。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0)145号、150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中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刑期一日。即2019年10月27日至2021年1月26日。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被扣留的手机、面包车等物品,由扣留机关依法处理。

这是最终判决。

主审法官王永前

雷岩法官

胡法官

2020年7月31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产品可靠性报告

出版社: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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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废止时间的详细介绍,以及市场管理办法废止时间。文章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大家了解成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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