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一下,“醉酒型”强奸案件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0 19:29:50

导读:详细介绍一下,“醉酒”强奸案件作者:邓律师团队邓律师,北京市(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网络犯罪刑事业务部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维护律师合法

详细介绍一下,“醉酒”强奸案件

作者:邓律师团队

邓律师,北京市(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网络犯罪刑事业务部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作为一名有十多年经验的律师,

它侧重于防御网络犯罪、经济犯罪和对犯罪危机的合规性反应。

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反抗、无法反抗或者不敢反抗,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当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时,处于一种不可抗拒、不可抗拒的境地。

[1]司法实践中,违背妇女意志,在妇女醉酒后与其发生性关系,采取其他措施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属于强奸罪。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被告人会辩称被害人在犯罪时并未醉酒,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那么,司法机关是如何认定被害人在犯罪时是否醉酒的呢?我们可以观察一些司法判例。

司法案件

案例一: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刑终字第493号刑事裁定书20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等人与被害人朱在酒吧饮酒。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朱某处于深度醉酒状态,仍将其带至肖某镇民安南路17号城市易酒店806室,利用其神志不清无力反抗的状态,对其实施性侵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朱陈述,案发当日,其因醉酒不省人事。当他醒来发现陈某正在和他做爱时,他把陈某推开了。陈某及其同案被告人钟某均供述被害人当时处于醉酒状态,有现场监控录像及钟某拍摄的视频为证。由此可见,上诉人陈某利用被害人醉酒状态进行反抗并对其实施性侵害,其行为应依法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案例二: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刑终字第595号刑事裁定书20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邓某在中山市某浴足时认识了被害人周某某。当晚,被告人邓某给周某某发微信表示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周某某不同意。次日晚8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到足疗中心找被害人周某某进行足疗。在此期间,被告人邓某通过微信支付给周某某700元,后带其到东风镇万岁酒吧喝酒。12月1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邓某带处于醉酒状态的被害人周某某至东风镇蓝天商务公寓205室实施奸淫。

法院认为,被害人周某某详细陈述其醉酒后被邓某强奸,在邓某睡着后向警方逃逸;中山市公安局110报警信息表也证实,案发后不久,受害人报案强奸;证人谢某某、杨某某、叶某某、周均证实被害人当时处于醉酒状态。监控录像和截图显示,邓将受害人抬进房间;同时,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周某某已在微信中明确表示自己处于生理期,拒绝与邓某发生性关系。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邓某违背被害人意志以其他方法强奸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评律师

确定被害人在犯罪时是否醉酒,属于事实认定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9条规定,

案件事实的确认必须以证据为基础。

《第一审普通程序法院调查规则(试行)》第一条也规定,法院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案件事实的确认必须以证据为基础。因此,

被害人在犯罪时是否醉酒,必须以证据为依据。

什么证据可以用来认定一个要证明的事实?涉及到证明的标准。证明,又称“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在诉讼证明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根据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最终证据;(三)结合全案证据,认定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为确定被害人在犯罪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在案例一中,法院根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及共同被告人供述、现场监控录像及共同被告人拍摄的视频,认定陈某利用被害人醉酒且无力反抗对其实施了性侵犯;第二起案件,法院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截图认定被害人醉酒。因此,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都可以作为被害人醉酒的证据。

在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58号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

被害人秦某在犯罪时处于醉酒状态的证据,除其本人的报案陈述外,证人孙谋2的证言之一、被告人秦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有证人刘谋2的证言(明确指出秦某处于醉酒状态且情绪不稳)证实,足以认定。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1329号刑事判决书认为,

陈某表示,她当时处于醉酒状态,无法反抗;证人吴某和陈某2的证词证实了陈某1的醉酒状态;莫某1、莫某2交代,陈某1来酒吧唱K前喝过酒,酒吧里又喝了;以上证据、聊天记录、监控视频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陈某1的醉酒状态。

在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5刑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书中,上诉人上诉称,被害人作案时饮酒后未醉酒。法院认为,

被害人莫某在案发时醉酒后情绪失控的事实,有被害人对其醉酒后不知如何离开宝乐迪KTV并前往雅庭酒店的陈述,以及雅庭精品酒店开业期间的监控录像和截图显示被害人被带到8510房间时处于醉酒不省人事状态,相互印证了上诉人陈某某、 对莫某在公安机关酒后呕吐、摔倒,并被带到宾馆房间的行为供认不讳,可以佐证。 上诉人提出被害人当时饮酒后不会醉酒,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当时完全清醒并与上诉人发生性关系的辩护意见完全是自愿的,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值得注意的是,

监控视频和截图可以直观地反映出被害人走路不稳甚至倒地的情况,对于认定被害人为醉酒具有非常强的证明力。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2333号刑事判决书中,控辩双方对被害人是否醉酒有争议。法院认为,从监控视频看,于某酒后行为明显失控。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第2385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监控录像证实被害人秦在爬楼梯时醉酒,被带入室内。

注:[1]详见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20刑终字第201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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