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判缓刑的条件有哪些,醉驾新规:酒精100内公安可自行处理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3 22:42:03

导读:酒驾有哪些条件缓刑?酒驾后100天内公安可以自行处理新规:酒精重点:1。醉酒后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移动停车位,或者被他人驾驶至住宅小区门口后接管驾驶进入住宅小区,或

酒驾有哪些条件缓刑?酒驾后100天内公安可以自行处理新规:酒精

重点:1。醉酒后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移动停车位,或者被他人驾驶至住宅小区门口后接管驾驶进入住宅小区,或者从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驶出后立即被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2.醉酒驾驶汽车,不具备上述八种加重情节,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70 mg/100 ml以下,认罪悔罪,不具有上述八种加重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不存在上述八种加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情节明显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3.因逃逸等原因不能进行血液检测的,以呼气检测结果确定酒精的含量,从重处罚。

4.在“醉驾”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应重新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但除非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资质,否则鉴定样本有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一、道路识别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执行,即道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和其他供公众通行的场所,但不包括住宅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和专用停车场。

醉酒后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移动停车位,或者他人开车到住宅小区门口后接管驶入住宅小区,或者将车开出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交由他人管理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关于立案标准

现场检测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机动车驾驶人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及检验》中醉酒标准(≥ 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予以查处,由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按规范抽取血样。如果检测结果达不到醉酒标准,此案将被驳回。

被查获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呼气测试或者抽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

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呼气试验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在采血前逃跑的,立案侦查。

三。强制措施的适用

经呼气试验或者血液检测,血液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拘留。但是,因本人需要紧急医疗救治不宜立即执行刑事拘留的,可以暂缓执行刑事拘留。

对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完成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在刑事拘留期限内不能完成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改为取保候审,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提请或者决定逮捕。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跑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审理。待被告人归案,中止审理的理由消失后,再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限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未被羁押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可以根据生效的判决、裁定羁押该罪犯,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和执行通知书收监执行。

四。诉讼证据要求

醉酒驾驶案件,应当调取下列证据和相关案卷: (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言,有证人的;(3)酒精呼气试验单和血酒精含量报告单;(4)血样提取记录或登记表;(5)执法民警出具的扣押情况已说明;(六)现场扣押时拍摄的被告人及其驾驶车辆的照片或者视听资料;(7)与案件定罪量刑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户籍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证明车辆行驶轨迹的相关材料、既往交通违法行为、犯罪记录等。).

道路交通事故后当场发现人或者故意饮酒的,以血液检验结果确定酒精的含量。因逃逸等原因不能进行血液检测的,以呼气检测结果确定酒精的含量,从重处罚。

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抽血前逃逸的,以呼气测试结果为准。

在“醉驾”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应重新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但除非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资质,否则鉴定样本有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动词 (verb的缩写)关于刑事处罚

惩治醉酒驾车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综合考虑酒精内容,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如是否具备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类型、行驶的道路类型、实际损害后果等。同时,还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因醉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受到处罚的情况,以及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等。,并重点关注群众关心的问题,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1.醉酒驾驶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二)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三)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行驶的;(四)驾驶汽车不合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过驾驶证年审期限不满一年、驾驶证记满12分不满一年的除外);(五)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明知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经报废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六)被调查时驾车逃离或者严重抗拒检查的;(七)在诉讼过程中拒绝出庭或者逃匿的;(8)三年内曾因醉酒驾车被查处,五年内曾因醉酒驾车被查处。

2.醉酒驾驶汽车,不具备上述八种加重情节,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70 mg/100 ml以下,认罪悔罪,不具有上述八种加重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不存在上述八种加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情节明显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3.醉酒驾驶摩托车,认罪悔罪,符合缓刑申请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没有造成他人轻伤或者上述后果的,含量酒精在20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不具有危害性的,可以认为情节明显轻微,不予移送审查起诉。

4.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醉酒驾驶机动车未按前述规定移送审查起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醉驾”案件的诉讼证据要求立案,并在撤销案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检察机关备案,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处理,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公安机关还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五年或者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适用缓刑。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条件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碍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醉驾”的共同犯罪应严格根据证据认定。如果有真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强迫他人“醉驾”,将以共犯论处。

7.“醉驾”罪,并处罚金,处罚为一个月拘留,并处罚金2000元,累加计算。

8.“醉驾”罪犯有立功表现的,不改变缓刑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六。补充条款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中,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加强协调沟通,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本辖区内案件顺利办理,量刑基本均衡,确保办案的社会效果。

治理酒驾,要善用“枫桥经验”。公安机关应当督促酒吧、KTV、餐馆在门口对禁止酒驾行为进行醒目的文字提示或者语音提醒。办案机关要通过法制宣传,发挥处罚的一般预防功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驾行为的发生。公安机关要通过人脸识别等科技手段,加大对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因醉酒驾驶被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或者被终身禁止在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期间重新取得驾驶证的人员的查处力度。

本纪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7年1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不再执行。本纪要发布前已经生效的案件,不根据本纪要进行变更。

来源:微信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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