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河北省安全生产规定2022年,河北省应急管理部发布“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长城网讯(田桂云)近日,河北省应急管理部发布“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
河北省安全生产规定2022年,河北省应急管理部发布“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长城网讯(田桂云)近日,河北省应急管理部发布“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立、评价和管理。安全生产交通、建筑、煤炭开采等行业的标准化工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以本规定为准。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的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企业标准化基本标准安全生产和河北省省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作业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第四条企业标准化标准安全生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中一级标准最高。具体达标要求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执行。
工贸类小微企业依据《冶金等工贸类小微企业标准化评价标准》[/k1/](安监发〔2014〕17号)和《机械类小微企业标准化评价办法》[/k1/](吉安监发〔2014〕33号)设立和评价。微型企业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开展操作岗位建标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第五条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和监督评价机构、评价单位和企业开展工作,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业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估、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完成自评后,将申请自愿评估。
第二章评价机构和评价单位
第七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估组织单位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确定,三级评估组织单位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确定。评标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开展工作的社会组织或者机构;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专职工作人员;
(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级评价组织单位可以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评价,三级评价组织单位只能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价。
第八条评价组织单位受应急管理部委托开展工作,不得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负责受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创建申请,组织审查申请材料,组织实施现场审查,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审查情况;
(二)制定评价单位工作制度,通过应急管理部委托的考核确定本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单位并公示,监督其评价工作,审核评价报告,培训评价人员;
(3)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四)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事项。
评估单位在确定评估单位前应当征得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并予以公示。评价组织单位应当定期调整评价单位。
第九条评估组织单位应向应急管理部报告以下事项:
(一)评估确定的评估单位名单及概况;
(2)考评员的培训和考核;
(3)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查的季度报告;
(四)评估单位和人员违反评估管理规定的;
(五)各行业企业抽查核实中发现问题的总结和工作建议。
第十条评价单位是指具体承担企业标准化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安全生产。评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或专门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3年以上,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申请范围与上述资质范围一致的其他机构;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备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
(3)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二级标准化评审单位至少有30名评审员,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至少有20名评审员。评价员必须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评价员资格。评估师应能覆盖评估行业所有专业领域,每个专业领域至少有2名评估师。
第十一条评估单位独立开展评估工作,接受应急管理部门和评估机构的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1)全面、客观、公正、真实地评价企业,如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真实现状;
(二)配合监事和审计人员的工作,为监事和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材料;
(三)根据评估报告,提出结论性意见,并提交给评估组织单位。
评价单位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根据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同类业务收费标准,评估单位应规范评估收费。
第十三条评估组织应当加强对评估单位的管理,建立评估单位诚信、自律和承诺制度。会同应急管理部对被评价单位的自律合规情况进行评估,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对不严格执行评价规则、弄虚作假、质量低下的评价单位,将列入诚信黑名单,责令退出评价市场。
第三章自评、评估、发放和撤销
第十四条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企业,应在成立之初告知应急管理部行业监管处(科)室。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企业,应当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创建工作组,按照相应的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创作完成后,应安排不少于6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按照相应的评价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企业不得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评估机构)开展标准化创建或编写自评报告,但可购买其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应急管理部行业监管处(科)室接到企业启动工作报告后,应当通知标准化处(科)室和相应的执法处(科、大队)。属于执法部门(师、大队)执法计划的,由执法部门(师、大队)检查企业编制;对其他企业,行业监管处(科)室应检查企业设立情况,执法处(科、大队)
行业监管处(科)室应建立企业标准化创建台账,记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自愿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向评价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和行业监管处(科)室出具的指导意见,提出评价申请。
第十七条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申请复审之日前1年内,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3)高危行业企业应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行业评价标准的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行业评价标准执行;如果低于本条款的要求,以本条款为准。
第十八条评价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的评价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企业,并报应急管理部行业监管处(科)室。
第十九条通过审查的企业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评价单位(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评价单位除外)。
第二十条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应在3个月内(不含企业整改时间)完成考核。评价单位在组织评价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管理体系;
(二)根据企业情况编制评价计划;
(三)组织成立评估项目组,成员应包括被评估企业所覆盖的主要专业领域;
(四)全面、客观、公正、真实地评价企业;
(五)编写评估报告,出具结论意见;
(六)自被评估企业公告之日起6至12个月内,至少对被评估企业进行一次回访,并做好记录。发现企业不达标的,应当及时向评价组织单位报告;
(七)应当建立审查档案。评价单位应将评价项目材料、评价项目合同、评价报告、评价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及相关技术资料存入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估实行现场监督员制度,在应急管理部行业监管处(科)室派驻现场监督员,对现场检查全过程进行监督。
现场监督员和审计人员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以下工作:
(a)审查自我评估报告和评估方案;
(二)审核现场评审的人员、内容和程序;
(3)检查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的落实情况;
(4)检查重大危险源,抽查关键部位和岗位的状态安全生产;
(5)不少于三名员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现场监督人员应当在监督检查结束后3日内写出监督检查报告,报送应急管理部,并对监督检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现场监督人员不得向企业、评价单位和评价机构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如果是应急管理部的专家,应急管理部按照专家管理办法支付专家费。
第二十二条评估完成后,评估单位应当编制符合要求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由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提交给评估组织单位。
第二十三条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对评审报告进行初步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审查报告合格的,报应急管理部审查;考核不合格者,应退回评估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应急管理部行业监管司(处)应当召开会议,对评审组织单位的评审意见书和监管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予以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投诉的,应急管理部委托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如果接到投诉,要及时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做出是否通过标准化考核的决定。
ⅱ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由河北省应急管理部统一制作,统一编号。
第二十五条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应建立年度标准化运行质量和效果自评制度,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有效,每年对本单位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3年有效期届满后,企业可以申请重新评价,重新评价应当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交。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标准化企业可在有效期满后直接申请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1)按规定每年提交自我评估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2)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自查自纠;
(三)无生产安全事故;
(4)在定期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应急管理部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重大隐患;
(五)未改建、扩建或者搬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内外环境未发生明显变化;
(6)高危行业企业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直接申请续展的,由应急管理部行业监管司(处)进行评估。如评价不符合前述条件或标准化评价标准已修改,应重新评价。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通过自评符合高等级标准化企业要求的,可以向相应等级评价组织单位申请评价。
第二十八条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四)未持续开展风险控制和隐患排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五)现场与审查报告不符的;
(六)拒绝接受安全生产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建立标准化作业质量和效果年度自评制度,确保作业质量和效果的;
(八)未按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的;
(九)抽查或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下降,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的;
(十)抽查或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被撤销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复审。
第三十条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将证书和牌匾交回原发证单位。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应急管理部应当建立标准化企业监督抽查制度,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评价单位的现场评价工作进行抽查。参与抽查的机构不得抽查本单位评价的企业。按照高风险行业不低于50%、其他行业不低于30%或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并形成抽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应急管理部应当加强对评价组织单位、评价单位和评价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凡在评审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将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两年内禁止开展河北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督抽查发现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评价组织单位应当宣布评价单位退出标准化评价工作,一年内不得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
第三十四条评价组织单位不服从应急管理部监督管理,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评价市场混乱、评价质量低下的,应急管理部应当及时终止对评价组织单位的授权或委托。
第三十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标准化建设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安全生产。
第五章成果应用
第三十六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实行以下激励措施:
(一)按照规定降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
(2)纳入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
(三)优先推荐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参加“青少年安全示范岗”、“安康杯”竞赛优秀单位和个人等先进评选。
第三十七条地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第三十八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将未开展或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督促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自行废止。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河北省安全生产法规2022、应急管理部发布的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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