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司法解释,关于民事主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1 18:50:13

导读:不当利润的构成要件司法解释,关于民事主体返还利润请求权的相关裁判规则第五条。民法第122条因为他人没有取得不当利益的法律依据,所以受到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利润的构成要件司法解释,关于民事主体返还利润请求权的相关裁判规则第五条。

民法第122条

因为他人没有取得不当利益的法律依据,所以受到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法律变化的解释

《民法典》第122条是关于民事主体主张不当收益返还的权利,该条沿用了《民法通则》第122条,未作修改。该条规定在民事权利一章,重点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不当的债权。不当利润体系的理论基础是“任何人都不能在他人损失的基础上获得利益”。其目的是调整产权变动中不平衡的利益关系。由于受益人没有取得不当利益的法律依据,应当返还给遭受损失的人,从而形成以不当利益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下面小编结合相关文章和案例,供读者更好地学习这篇文章。

裁判规则

1.借款人和保证人因信贷员代为清偿而应清偿银行的贷款债务,构成不当利润——王艺洁诉程志鹏等人不当利润纠纷案。

案例要旨:判断受益人是否享有财产利益,一般是通过比较其现有的财产利益与利益变动后其应得的财产利益来确定的。借款人和担保人要还清银行的贷款债务,这是因为信贷员把贷款债务还清了,而不是还清了,所以是负利润。信贷员为清偿银行债务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和借款人、担保人免除的贷款债务,都是基于信贷员的补偿性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借款人和保证人受益于信贷员的代偿行为,既不是合同规定的,也不是法律规定的,符合不当获利的构成要件。

案例编号(2020)川15民段183号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第29期

2.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基于共同生活所发生的必要费用,一方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不当返还——曾诉史如高不当营利纠纷案

案例要旨: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的日常生活费属于必然消费,不应视为不当获利;一方为另一方支付的小额医疗费用不超过合理程度,一般不应视为不当利润。

案例编号:(2018)川11民段410号

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11期

3.主播操作失误导致直播交割资金被扣,因直播平台账户对应的公司实体与业主损失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不当盈利——姚女士诉公司不当盈利纠纷案

案例要旨:既是平台在直播前对主播的义务要求,也是保证主播能及时拿到交易佣金的技术手段。店主邀请网络主播直播商品,并约定通过直播平台进行推广。由于主播没有输入PID码,根据直播平台佣金结算的相关规定,带货资金由平台扣至平台账户对应的公司实体。店主的损失与平台账户对应的公司实体获得的资金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不当盈利。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10月22日第3版。

4.受益人受益的法律原因消失,受益人构成不当获利——老人诉原情人女儿案等。不当利润之争。

案例要旨:老人基于与亲人的爱情关系和长期居住、共同生活的意愿,出资为亲人的子女购买、装修涉案房屋,并取得居住权。老人花费金额巨大,超过正常人际关系中的赠与金额,没有赠与意义。双方发生纠纷分手后,另一方受益的原因已经消失,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继续占有老人给付的金钱或利益,则构成不当收益。

法院:四川省成都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9月18日第3版。

5.不当善意受益人在得利中取得的利益已不存在,其没有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南昌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刘某友、江西福镇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

案例要旨:不当利益纠纷中善意受益人对受损害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与占有关系中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法律性质和基本权利义务上有相似之处,可以类推适用,即利益关系中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应以已有利益为限。当现有利益不复存在时,善意受益人将不再承担/[

案例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2017)第287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新民商事案件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

司法观点

1.不当利润要素

(1)一方获得利益

不当利润中的利益包括财产权益,不包括个人利益。一般来说,财产利益的取得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一)财产权利的取得,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知识产权、债权等。(b)获得财产权益。比如占有欲兴趣的获得。扩大财产权。财产所有权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大了行使权利的范围,例如,因附着而扩大了原有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范围等。(d)消除财产权益的负担。解除对财产利益的限制,使权利人能够不受限制地行使权利。如果附于所有权的用益物权消灭,所有权就恢复到完全所有权的状态。取消债务。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消灭,从而减轻债务人的财产负担。

(2)一方受益没有法律依据。

没有法律依据,是指利益缺失的法律原因,而不是取得权利或财产的直接法律原因。在这个问题上,理论上有统一和分化两种观点。统一说没有法律依据应该有统一的含义,任何情况下的不当利润的构成都应该有统一的解释和说明。比如有学者认为违反公平就意味着没有法律依据。“公平概念是现代法学和立法对返还利润的要求附加“不当”或“无法律理由”的原因。总之,不当利润旨在调节产权变动的不公平现象”。也有学者认为,判断不当利润是否有法律依据,取决于构成货物转让基础的法律关系的存在。这种法律关系不是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不仅贯穿于民法典,还贯穿于商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等与货物转让相关的领域。”

区分论的观点是,应当区分不当利润的具体类型,不存在满足不当利润制度需要的法律理由。据说不当盈利可以分为付费不当盈利和非付费不当盈利两种。前者是指由于没有支付目的而导致的不当盈利情况。包括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撤销合同和撤销合同。这类不当利润之所以没有法律依据,是因为付款人没有实现其付款目的。后者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原因而发生的不当利益,包括侵权、管理虚假信托(即错误地将他人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来管理)、第三人的行为、自然事件和法律的直接规定。这个时候就没有法律依据了,也就意味着这些不当本身就是盈利的事实,也就意味着它们的收益没有法律依据。

(3)造成对方遭受损失,即有损益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决定了获利方的索赔范围。我们认为,这里的因果关系不同于侵权责任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属于间接因果关系,即牵连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直接因果关系要求一方的受益和他人的损失必须基于同一事实;牵连关系应当理解为“利益的取得与他人损失发生的事实之间的关系”,在判决中应当遵循“如果没有利益的取得的事实,就不会发生他人的损失,利益的取得与他人的损失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的规则。比如,A窃取B的财务来补偿C的债务。此时,B的损失与C的收益不构成直接因果关系,但存在牵连关系。另外,相对人遭受的损失是指遭受损失的人的利益减少,既包括其财产数额的减少,也包括其财产数额的增加。

(节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的理解与适用》(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20-622页)

2.不当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不当利益返还的客体是受益人的利益,而不是受害人的损失。受益人所得为物的,应当返还原物和孳息。因灭失或者被他人善意取得等原因不能返还原物的,应当返还相当于代位物或者原物的金钱。《德国民法典》第818条规定:“取得的利益因其性质不能返还,或者受赠人因其他原因不能返还的,受益人应当返还价值。”客观论和主观论对此时如何确定回报标准有不同的看法:客观论认为回报价格根据客观交易价值确定;主观上认为应以受益人的财产计算价值,总财产的任何增加都应返还。这两种观点都涉及不当受益人与利益受损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我们认为这不应该一概而论,而应该适当区分不当受益人是好是坏。

不当受益人善意的,应当向不当受益人的利益倾斜;如果不当受益人是恶意的,应该倾向于保护利益受损方的利益。例如,甲方将不当盈利所得的商品对外销售。高于市场价出售,且甲方有诚信的,可按市场价返还;如果甲方是恶意的,可以以实际收益作为返还标准。低于市场价出售且甲方诚信的,可以实际收益作为返还标准;如果甲方是恶意的,可以以市场价作为退货标准。

(节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的理解与适用》(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23-624页)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985条[不当利益的定义]受益人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受益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为履行道德义务而支付的款项;

(二)提前清偿债务;

(三)明知没有支付义务而清偿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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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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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不当利润司法解释的构成要件以及民事主体返还利润权的相关裁判规则五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不当利润的构成要素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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