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有什么区别,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及其法律后果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0 17:36:00

导读:独立法人而不是独立法人有什么区别,公司滥用法人独立身份及其法律后果公司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责任的物质保障,也是社会经济交往的重要基础。正是由于他人对公司财产独立的信任

独立法人而不是独立法人有什么区别,公司滥用法人独立身份及其法律后果

公司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责任的物质保障,也是社会经济交往的重要基础。正是由于他人对公司财产独立的信任,其他人与公司进行经济活动,公司独立的个性也就突出地表现在财产的独立上。为防止股东掏空公司,公司《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股东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股东已经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二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第三,股东行为与债权人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有人格混乱、支配和控制过度、资本不足等。人格混乱体现在公司财产和股东大杂烩上,无法区分;过度支配和控制表现为公司控股股东过度支配和控制公司,操纵公司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品格,成为控股股东的工具或外壳,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资本不足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实际投入的资本数额与经营过程中隐含的风险明显不匹配。相关案例分析如下:

1.母公司与子公司在人格上混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人格混乱的构成要件是:关联公司的人事、业务、财务、经营场所等方面发生交叉或混乱,导致其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乱。比如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和会计、工商手续的经理都是一样的,其他经理也交叉任职,这就是人员混乱。业务混乱:如果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范围相似,在分销过程中常用销售手册和协议,对外宣传时信息混乱。财务混乱:母公司和子公司使用一个共同的账户开展业务,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业绩、账目、返利都是一起计算的。经营场所混乱:公司主要经营场所注册地一致。上述情形应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人格混同,母公司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多家公司由一个实际控制人控制,各公司人格混乱。每个公司对其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每个公司都由一个实际控制人控制,名义上是多个独立法人,实际上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每个公司的财产都是这个共同体的一部分。各公司财产随意转移,不支付对价,甚至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因此,一些公司负债累累,资不抵债。本案中,公司法人独立人格成为实际控制人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工具,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违背了法人制度的设立宗旨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各公司应对其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不能认定为人格混乱的情况

最高法院认为:公司享有独立人格,独立承担责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的例外,应谨慎适用,否则会损害公司法人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础。因此,在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时,应当严格把握公司人格混同的适用标准,即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公司与股东是否已经相互融合,无法区分,而实际上成为单一主体。比如,两家公司经营范围不同,注册地不同,但是他们共用财务顾问,互相收钱,他们之间有金钱交易。无法证明法人失去了独立意思表示,财产不是独立,所以不能认定为公司人格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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