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刑事辩护律师刘高锋:通过典型案例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5 23: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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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刑事辩护律师刘:通过典型案例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罪犯辩护律师刘:通过典型案例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理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要从“侵犯”和“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入手。

第一,什么是“侵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处理(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披露、删除等)的规则、方法和范围。)的公民个人信息。同时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播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泄露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治疗活动。”当然,刑法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有自己的标准。

侵权行为包括以下行为:(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销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合法取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三)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的。

《刑法修正案(九)》将“违反国家规定”调整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其中,国家有关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散见于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统计、邮政等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

在侵权行为中,“出售、提供”包括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合法持有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向特定人提供,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渠道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人同意合法收集/[/]。而“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则更容易理解,而“其他方式”是指危害性与窃取相当的方法,如通过欺骗、胁迫、向他人计算机系统嵌入木马程序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在实践中,购买和交换是最常见的非法获取手段。

二。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在本罪中是指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或者反映其活动的各种信息。

而认定和反映特定自然人的身份和活动的标准,要求信息准确。比如在“JD.COM金条注销”事件中,行为人能够准确说出受害人的身份证号、学历、银行账户信息,这是能够确定和反映自然人具体身份和活动的典型信息。

具体来说,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包括:

(1)行踪信息、通信内容、信用信息、财产信息,

这类信息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数量标准为50件以上,且仅限于以上四种信息,不允许扩大范围。对于财产信息,不仅包括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证券期货等金融服务账户的身份认证信息(确认用户操作权限的一组数据,包括账号、密码、口令、数字证书等。),还包括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信息。

(2)住宿信息、通讯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响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信息,

标准数量在500条以上,这类信息也直接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但其重要性弱于赛道信息、通信内容、信用信息、财产信息。“可能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公民个人信息的保证,应当保证适用的公民个人信息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在重要程度上等同于“住宿信息、通讯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

(C)除上述两类信息外的其他公民个人信息信息,

标准数5000多。

当然,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出售或者提供的信息用于犯罪的,直接认定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没有数量限制。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审查与认定

公民个人信息的种类和数量标准包括为犯罪出售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千以上的,各种信息混杂。具体认定标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公民个人信息。当然,确定数量的前提是相关信息能够识别和反映特定自然人的信息或活动。

对于匿名化的信息,辩护律师在防御时要谨慎对待。简而言之,辩护律师应重点考察此类信息是否能够识别或反映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或活动。

(一)主观故意的审查和认定

除了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即信息的种类和数量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从主观上讲,行为人应当具有主观故意。从证据审查的角度来看,主观故意是由主客观相结合,客观行为推断的方式决定的。审查的具体证据类型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被害人提供的短信、微信或QQ截图等电子数据。

根据《检察机关办理侵权案件指引公民个人信息,还需要综合审查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银行账户明细、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明细等。,以确定行为人是否以积极行为实施犯罪,即盗窃、交换和买卖。

(2)客观行为的审查和确认

客观行为的审查和认定重点是“侵权”行为。详见文章开头对此行为的讨论。就证据而言,

对“出售、提供”行为的审查

,通过远程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电子存储介质、网络存储介质等司法鉴定意见进行鉴定。

对于“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行为

然后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重点对犯罪嫌疑人入侵信息网络、数据库时的IP地址、MAC地址、入侵工具、入侵痕迹等内容的现场勘验记录,以及涉案程序(木马)的司法鉴定意见进行综合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用于实施犯罪的个人信息通常不要求下游行为一定构成犯罪,只要行为人明知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即可。

四。典型案例

案例:

柯某侵权公民个人信息(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6初刑839号)案

基本情况:

柯某经营“房立邦”网站,开发同名手机APP,主营业务为出售上海二手房租售信息。在经营过程中,柯某对网站会员上传真实业主住房信息给予现金奖励,以此类信息吸引房产中介注册会员并向网站提供信息,有偿获取大量包括门牌号、业主姓名、电话号码等非公开内容的业主住房信息。

柯某在获取上述业主住房信息后,安排员工冒充房产中介电话联系业主进行核实,并将有效信息以会员套餐形式提供给网站会员进行查询。员工在接触核实信息过程中,也未能如实告知业主获取和使用业主房屋信息的情况。

截至案发,柯通过经营“房立邦”网站,非法获取业主房源信息30余万条,通过出售会员套餐获利150余万元。

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意见,以职务侵占罪公民个人信息判处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

五.犯罪辩护律师分析

柯的行为有两个方面。首先是通过激励业务员来获取车主信息。第二,出售业主信息的行为。

(一)收购行为的性质审查

本案中,柯某通过激励手段获取车主信息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购买行为。购买行为可以认定,但这类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要考察。如果这类信息不能认定为识别具体车主个人信息,那么柯某狗的犯罪就不应该在这个环节被认定。

(2)审查销售行为的性质

柯获取相关信息后,通过自我核实确认了失主信息。这种行为的确定应分两部分进行审查。在核实业主信息时,如果明确告知业主获取并使用业主的房屋信息,比如在交易过程中会根据实际情况将相关信息交给其他房地产公司使用,从而完成交易。在这种情况下,柯的交换和出售不一定是犯罪。此外,所有者同意的信息量应排除在证据审查流程之外。

对于那些未经主人同意就出售牟利的人来说,很难找到清白,为清白辩护也不现实。此时,我们应该考虑请求宽大处理。

侵权公民个人信息罪打击的是双向行为,包括买卖双方、交换双方等。辩护律师认为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应区别对待。第一,相关信息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第二,如果信息主体主动、积极地向特定主体提供信息,即使数额达到了侵权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公民个人信息,也不应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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