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城乡规划执法中的责令限期拆除与强制拆除(二)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09 22:35:09

导读:广东省城乡规划法规VIII十条,[/k0/]限期拆除与强制拆迁执法(二)第三,责令限期与强制拆迁的关系一般来说,在城乡规划执法中,强制拆迁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逾期决定限期拆除而

广东省城乡规划法规VIII十条,[/k0/]限期拆除与强制拆迁执法(二)

第三,责令限期与强制拆迁的关系

一般来说,在城乡规划执法中,强制拆迁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逾期决定限期拆除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执行方式,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向法院申请,对拒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行为。行政强制具有“分离性”,是基本行政行为的实施。在城乡规划法中,强制拆迁作为行政强制的一种,是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实施责令限期拆迁的基本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拆除是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迁的前置程序。两者是“分居”的,可以分别申请法律救济。行政相对人可以单独对责令限期拆迁的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迁的,应当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吸收到强制拆迁程序中。如果限期拆除决定被主管机关确认违法或撤销,行政机关据此实施的强制拆除也是违法的。

拆迁类似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替代履行。后者是指当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第三人代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并向行政相对人收取履行费。这就是“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87条规定强拆费用由违反者承担的法律依据。

四。“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特殊性

需要指出的是,“城乡规划法”第68条有些特殊。该规定既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又设定了行政强制执行。其中,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即尚未竣工,不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强行拆除,以防止其继续建设,是制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但是,强制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前者由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予以拆除,不受《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复议或者起诉期限届满的限制;后者由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强制拆除,受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特别程序限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规划部门应当公告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应当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且规划部门限期拆除决定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有权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执行。

强制拆除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被视为行政强制措施,在一些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有所体现。例如,2018年6月21日广州市城管委发布的《广州市在建违法建设快速查处程序工作规则》,将在建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定义为发现受理、调查取证、责令限拆、决定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五个环节,整个强制拆除程序仅需7天。广州的这一做法在部分司法判决中得到了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和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是广州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法院)的认可。如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房屋拆迁管理案(2019)粤71字第4568号行政二审判决书、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杨胜平等城建案(2020)粤71字第1712号行政二审判决书、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人民政府(2018)粤71号行政二审判决书。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第八广东省城乡规划法规城乡规划执法中限期拆除和强制拆除(二)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知道广东省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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