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最新版(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3第五十六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决定,不得以妇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最新版(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3
第五十六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已婚、离异、丧偶、家庭无男性为由,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的权益。
已婚男子在女方户口所在地落户的,男方及其子女享有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国家保护城镇集体所有制财产关系中妇女的权益。妇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关权益。
第五十八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应当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
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九条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六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六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和离婚自由。
第六十二条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的身体检查。
第六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咨询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六十四条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帮助。
第六十六条妇女享有与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和可以共同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自己的姓名;如果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有错误。,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根据其申请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财产,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向人民法院申报其全部共同财产。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另一方财产。
第六十八条夫妻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照顾家庭生活。
女方承担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更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赔偿。补偿方法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的分割或者夫妻共同出租的房屋的处理,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有平等的监护权。
母亲的父亲死亡、无监护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七十一条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离婚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子女抚养要求。
第八章救济措施
第七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或者检举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人、检举人保密。
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七十三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寻求帮助。妇女联合会和其他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调查处理。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不办理或者办理不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联可以提出督办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进行督办。
妇女联合会应当对诉讼中需要帮助的女性受害人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侵犯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会同工会、妇联对用人单位进行约谈,依法监督,要求其限期改正。
第七十五条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协调,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决定进行指导,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受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全国统一的保障妇女权益热线,及时受理和转送关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置。
鼓励和支持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建设,提供妇女权益保护咨询和帮助。
第七十七条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一)在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权、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的;
(二)侵犯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
(三)有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
(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
(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
第七十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可以支持被侵害的妇女就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或者发出警告函,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履行报告等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相关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妇女人格的,由公安、网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拒绝调查处理,推诿、拖延或者制止,或者对申诉、控告、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未及时制止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或者未对受害妇女给予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妇女的人身权、人格权、文化教育权、劳动和社会保障权、财产权和婚姻家庭权的,依法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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