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04 16:25:26

导读:国家秘密 范围的知识要根据工作需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律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律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秘密 范围的知识要根据工作需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律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律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

文章

中央国家机关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范围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保密法规的实施,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业务主管部门的保密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保密科技产品的配置。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技术产品的研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机关、单位年度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五条

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公开与国家秘密相关的信息。

第六条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的负责人对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的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负责保密工作。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保密宣传教育。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情况、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技术防范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范围和国家秘密的分类

第八条

国家秘密及其具体的范围密级(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机密事项范围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和修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

机关、单位的负责人是本机关、单位的保密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担任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定密的人员应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保密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范围内承担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注销。具体职责是:(1)审定本机关或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识;(二)审核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仍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并作出是否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三)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先拟定密级,并按规定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文章XI

中央和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根据保密工作的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可以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保密权限和授权范围内作出保密授权。保密授权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授权机关应当对受权机关或者单位履行秘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中央和省授权的,应当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自治州级机关作出的授权,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当国家秘密产生时,机关、单位应根据相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保密责任人审批,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对于产生的国家秘密,由机关单位根据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没有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注的签发日期起计算;不能注明签发日期的,由确定本国家秘密的机关或单位以范围书面通知该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严格限制对国家秘密 范围的知悉,对知悉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和产品的明显部位应标有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如有变更,应及时变更原国家秘密标识。无法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范围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

产生的国家秘密被认为符合保密法关于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规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机关、单位认为其产生的国家秘密不属于本机关、单位的,符合保密法关于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规定的,可以向原保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依法向各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保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和审核。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撤销、合并的,由该机关、单位确定的负责国家秘密变更、解散的机关、单位负责,或者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撤销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和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和单位国家秘密确定、变更、解散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或者直接纠正。

第十九条

对符合保密法规定,但未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不明确事项,机关、单位应当先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日内报有关部门确认。拟定中央国家机关的绝密事项和机密、秘密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和保密事项,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还应当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涉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保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保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机关、单位对原保密机关、单位的处理决定不予处理或者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确定为绝密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秘密事项,应当报国家保密行政部门确认。(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保密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在原保密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有关事项应当按照所主张的密级中的最高密级保密。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国家秘密载体的生产应当由政府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生产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2)发送和接收国家秘密载体时,应执行计数、编号、登记和接收程序。(3)传输国家秘密载体应通过保密运输、保密通信或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抄、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范围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情况。复印件应由复印机关和单位盖章,并按原件管理。(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要求。(6 )国家秘密载体的维护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其他单位人员进行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进行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二十二条

被销毁的国家秘密载体应符合国家保密法规和标准,并确保被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恢复。国家秘密载体的销毁,应当办理清点、登记和审批手续,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

涉密信息系统按照密级分为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和处理的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并根据涉密保护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保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评估机构进行测试和评估,经市、自治州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保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和使用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和安全审计,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用途范围和使用环境发生变化,或者不再使用涉密信息系统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

部门和单位在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货物和服务时,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机关单位应当对提供项目、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会议或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根据会议或活动内容,确定保密等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制参加人数范围;(二)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法规和标准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三)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国家秘密载体;(4)对参与者提出具体的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生产、复制、维护、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以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未通过保密审查的,不得从事保密业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犯罪记录;(2)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三)保密制度健全,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四)用于保密业务的场所、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五)具有从事分类业务的专业能力;(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涉密管理、聘任(聘用)评审、涉密发布期限管理、涉密人员权益保护等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保密工作情况。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的年度保密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检查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 (一)保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二)保密制度建设;(三)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4)涉密人员管理;(5) 国家秘密确认、变更和撤销;(6) 国家秘密运营商管理;(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八)互联网使用的保密管理;(九)使用保密技术保护设施和设备的;(十)涉密场所和保密重点部门、部位的管理;(十一)保密会议和活动的管理;(十二)信息披露和保密审查。

第三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泄密隐患,可以查阅有关资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相关设施、设备、文件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可以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保密检查。实施检查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检查意见书,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的内容和时限。

第三十四条

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部门移送的公民举报、机关单位举报、保密检查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和单位调查处理。经调查,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和单位提出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治安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时,应当登记造册,查清分类、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请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对涉嫌泄密案件处理机关提出鉴定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出具鉴定结论;不能按时出具鉴定结论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三十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保密审查、保密检查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调查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发生泄密国家秘密案件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配合,弄虚作假,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阻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调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阻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通过保密审查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保密业务;情节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

第四十二条

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测试、评估和审查并投入使用的,由保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和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政府网

总结:以上内容是国家秘密 范围的知识,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制在最低范围的范围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详细介绍。文章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大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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