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利好还是利空,常见股权质押的14个问答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03 18:08:36

导读:股权pledge是什么意思利好或者利空?14常见股权认捐的问答股权质押问答本文整理了实践中常见的股权质押的十四个问答。问:股权质押设立规定变更?A: 股权关于质押设立的直接规定

股权pledge是什么意思利好或者利空?14常见股权认捐的问答

股权质押问答

本文整理了实践中常见的股权质押的十四个问答。

问:股权质押设立规定变更?

A: 股权关于质押设立的直接规定,经历了从原《担保法解释》第103条、原《物权法》第226条到《民法典》第443条从大的层面的变化。

有人认为,在我国法律中,登记并不是所有公司股权转让的有效要件,而是进行了区分。

在未上市公司股权的出生和转让不需要登记的前提下,可以质疑未上市公司股权的质押需要登记。(见程《担保权研究》,第562页)

Q: 股权质押应该在哪里登记?

答:与原《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相比,《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的修改主要有两点:一是删除了“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从而适用质权设立的一般规则(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二是删除了基金份额和股权的登记机构,只明确了登记设立的要求,而没有强调登记主体,为设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机构预留空间。

动产与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种类包括:……(七)可以登记的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除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以外。

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修订的《股权质押登记办法》(2020年修订),自2021年起实施。

第二条规定:“以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并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除外。”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为股权质押登记机构。”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股权的质押登记事项,供公众查询。”

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权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摘牌公司的股权质押登记,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限公司股权和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有限公司股权的质押登记,由市场监督机构办理。

问:在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登记质押是否有效?

答:根据上述规定,股权登记机构主要是指各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区域股权托管交易机构本身不是股权质押的法定登记部门。

根据原《公司法》和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非上市股份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事项,不包括除发起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在搜索这个问题时,有意见提到了一个客观情况:实践中,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操作系统中,股份公司的股份不属于公司的登记事项,新股东除发起人外,不进入业务系统。但是股权的质押需要关联系统中的股东信息,业务系统无法登记新股东股权的质押。

(2018)沪0112民初6007号和(2017)沪0107知易23号也分析了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是否需要在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登记。另外,我们可以知道,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的案例不在少数,如(2019)沪0109执一字第110号。

但是,也有地方性的规范性规定。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时,除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外,还应向股权登记托管部门办理质押股权冻结手续。

上海市《关于加强股权托管交易市场非上市股份公司登记服务的意见》(沪金融办〔2013〕343号)明确,相关企业和股东可持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出具的相关股权托管登记证明,向本市工商部门备案公司章程和/等。

湖南省《关于规范非上市企业股权登记托管和股权质押融资的指导意见》(项瑾建发〔2021〕21号)优化了股权质押流程: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到市场监管。股权质押登记后股权质押将由股权登记托管人记载于股东名册。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还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的相关要求。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股权质押登记的效力也有不同的看法。经过有限的查找,多数法院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质押登记时生效,具有公示效力。个别法院要求到股权登记托管人办理冻结手续等。

问:股权质押,需要过半数股东同意吗?

答:从上述法律变更可以看出,原《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并未规定股东出质时应当取得公司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股权,且根据原《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从这个角度看,民法典的规定与原物权法是一致的。

此外,在股权质押登记办法(2020年修订)第七条规定的申请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所需材料中,不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材料。司法实践中,民初(2018)民0102第10955号判决书也持此观点。

有人认为,有限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的工商变更时,不需要股东会同意,也不需要事先通知其他股东。但应确认有限公司章程中是否对股权的质押有特殊规定或限制。如果有,就要遵守公司章程。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和证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鄂府〔2021〕1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股权质押融资办法的通知》(鄂府〔2015〕31号)第三部分修改为”。质押股权需要公司许可的,还应提交公司同意质押的决议”...

问:股权质押后增资需要注意什么?

答:程序上要求解除股权的质押才能办理增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行端第1440号判决书认为,市场监管局主张股权的质押登记应当注销后方可增加涉案注册资本的主张不能成立。

从实质上看,质权人的利益是否受到影响是股权质押后增资的重要关注点。

首先,关于质押登记的登记。股权质押登记办法(2020年修订)第四条规定股权质押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2)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3)质押金额股权。

查上海工商登记的股权质押记录,质押金额股权显示为“*万元”或“*万股”,而不是登记的股权比例。在这种现象下,公司市值与注册资本金额之间,质押比例会因为增资而被稀释。

其次,就判决结论而言,最高法(2010)闽字第104号和(2018)最高法字第281号持相反观点,原因之一在于注册资本制度的执行。

在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公司增资扩股。如果新股东加入,原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新股东认缴的出资是否到位,将直接影响原股东所持股份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是否发生变化。

如果新股东认缴的出资实际到位,新出资注入公司,虽然原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相应的公司资产价值不发生变化。再者,增资扩股前所持股份的质押权通过优先受偿所能获得的实际利益也不变。

如果新股东认缴的出资没有实际交付,公司的实际资产价值没有发生变化,原股东持股比例的降低必然导致相应资产价值的降低。增资扩股前原持股比例设定的质权,也会减少股比降低后通过优先受偿所能获得的实际利益。

在(2010)民重耳字第104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公司增资扩股后,因有新的投资注入公司,虽然公司原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相应的公司资产价值并未减少。因此,对于原以股权的公司部分设定质权的权利人,在公司增资扩股后,其享有相应减少的股权比例的优先受偿权,其享有当初设定质权时原出资对应的股权比例的优先受偿权。实体权利没有发生变化,不存在因增资扩股损害质权人合法权利的可能性。

(2018)最高人民法院281号案中,从涉案增资的时间、主体、能力……从增资期限来看,增资扩股当事人将出资期限设定为境外中资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前两天。可见,一家境外中资公司的实际价值并没有因为增资扩股而增加,增资扩股不存在合理的商业目的和经营目的。新增资本的认缴期对增强某侨资公司的信用可靠性、竞争力和经营能力没有实际意义,而与J公司关联的S公司和H公司在没有实际投资的情况下取得了L公司的控制权。综合以上因素及整体案情,认定增资扩股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为避免质押后增资的影响,双方可在协议中约定相关条款进行规范。

北京市高院(2016)京262号判决书认为,H房地产公司、H农业公司在增资前未征得R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违反“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增资后未督促增资方以其全部或部分增资股权设定质押担保,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的目的是督促质押义务人H房地产公司、H农业公司在违反“股权质押合同”进行增资后采取补救措施,并继续办理股权新增出资所对应的质押登记,以担保某财务公司的债权,质押义务人将继续及时办理股权新增出资。在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H房地产公司、H农业公司违反合同义务,未经R公司书面同意,擅自增资。自2015年6月26日至本案诉讼期间,他们在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对股权对应的新增资本进行了质押登记。主观恶意明显,违约行为持续...,若H房地产公司、H农业公司按合同约定对新增资本对应的股权进行质押,R公司对增资对应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而H房地产公司、H农业公司对增资对应的股权未办理质押登记。......H房地产公司和H农业公司的责任范围.....但基于H房地产公司和H农业公司在本案中均为质押义务人,其责任性质为保证责任。因此,三项责任之和应在“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债权范围内,以应质押的股权价值(对应质押登记)和未质押的价值为限。

Q: 股权质押后减资需要注意什么?

答: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禁止股权质押后减资的行为,但部分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如重庆市有相关规定:股权质押后减资必须经质权人同意。减资后,减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和股权质押变更登记应同时办理。在这种情况下,应检查资本减少情况:

(1)地方政策是否有股权质押后减资的相关规定?有禁止性规定的,不允许减资;

(2)质押协议中是否有关于股权质押后减资的相关限制性约定;

(3)股权质押后减资原则上应取得质权人同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出质人的原因致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及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能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约定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提存。

——摘自广州市律师协会穗律协字[2022]48号《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减资业务指引》

问:冻结股权可以质押吗?

答:有些人认为这是不可能的。但是,目前的规定并不是绝对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得以转移、权利负担或者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对抗申请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20号第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以转让、质押或者其他妨碍执行冻结的股权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上述规定表明,对冻结财产的处分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但并不否定该行为的效力。也就是说,即使在法院查封或者冻结财产后,财产所有人对标的物作出的处分仍然有效,可以用来对抗除被执行人以外的其他所有人。

此外,《民法典担保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已经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冻结后再质押股权是可行的。但新修订的“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股权申请质押登记应当依法转让、质押。对于已被依法冻结的股权,在冻结解除前不得申请股权质押登记。

问:质押的股权可以转让吗?

答:《民法典》不再限制抵押财产的转让。这里的让与不仅限于让与合同,还包括让与登记。

关于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股权的效力问题。《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份额质押后,股权不得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交存基金份额转让所得价款和股权。

虽然有人认为转让无效。但《民法典中财产权的理解与适用》认为有必要区分不同情况。相关规则类似于原《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要看第三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而不是看这一规定是对效力的强制还是对管理的强制。

在(2019)最高法民审第2778号和(2016)鲁民中第1838号案件中,认为转让股权的合同效力与质押与否没有直接关系。

问:锁定期内发起人股权设定质权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保荐人股权转让期限的限制是只要股份在锁定期内没有实质性转让。锁定期内双方签订预约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限制转让期满后实际股权转让时间的,保荐人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

关于锁定期内发起人股权设立的质权的合同效力问题,最高法院执行局《关于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质押合同及分红还债协议效力问题的请示的批复》([2002]何志字第22号)认为,不应以股份在质押设立时依法不得转让为由确认质押合同无效。

原《物权法》和《民法典》均规定,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获得赔偿。即使在锁定期内已经满足实现质权的条件,只要发起人不主张卖出质押股份,而是在锁定期后行使,就不能否定质押合同的效力。

此外,根据《证券质押登记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三条的规定,公司采用证券质押登记申报制度,对质押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质押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证券质押登记要件、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证券质押的行为、内容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因证券质押登记要件、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的纠纷及法律责任,由质押登记申请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Q: 股权质押后,分红等如何处理?

答:质押的效力及于孳息,但这里的孳息是指质押设定后的任何孳息,还是指质押权利对质押物产生的孳息?这就涉及到权利质押的效力和实现的界定。

根据《公司法案例教学(二)》第三版(俞正平,P1770)的规定,一般认为股权质权人质押股份的孳息应为主张质权实现质权时所产生的孳息,或仅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股份孳息。即只有质权得以主张后所衍生的孳息才能归质权人所有。

《民法典》第430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抵作收取孳息的费用。虽然本部分第一节动产质押规定了这一条款,但第四百四十六条也规定,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还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三版(曹冰冰编著,P372)股权质押期间产生的股息、红利、基于股息、红利的增资扩股等收益,由质权人取得。

股权的质押是否与衍生股份有关?股份质押一旦生效,其产生的本息包括送股和增股,当然具有同样的质押效力。与现金股利相比,股票股利是有争议的,也不同于转增股本和配股的区别。

根据《公司法案例教学第三版(下册)》(俞正平,P1747)的规定,质权人收取股票股利时,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其余部分应当与质押的股票一并作为抵押物。

在[2002]何志字第22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关于股份质押协议与三方偿债协议的关系,由于本案中股份质押权的行使具有时效,质押效力只能达到质押权行使期到来后(即2005年9月25日)该股份产生的股息,质权人的一个分支机构不能对之前的股息行使质押权。因此,对于某厂2001年6月9日从服装公司取得的分红,某分公司不能以股份质押合同的效力来对抗某公司根据三方偿债协议所作出的抵销。

在这里,我们也可以参考股权冻结的效果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投资权或股权被冻结的,应当通知相关企业不办理被冻结投资权或股权的过户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或股权不得被执行人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1〕28号)第七条规定股权冻结的效力涉及股权产生的股息和红利、红股及其他孳息,但股权的持有人或所有人仍可享有上市公司应得的增发股份。

XI:瑕疵股权可以质押吗?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四)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司法实践中,有很多股权不能质押的情况。根据当地规定(湖北、湖南),公司章程不得转让、质押股权。规定(在天津等。)该股权已被人民法院冻结或已办理质押登记,不允许再次申请股权的质押登记。并规定湖北、山东非实际出资的股权不得质押。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具体的股权质押管理措施主要是在2008年出台的。

关于瑕疵股权让与合同的效力,主流观点认为不会因为股权的瑕疵而无效。如果瑕疵股权的转让不是无效的,瑕疵股权的质押原则上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十二:股权可以再质押吗?

答:在股权质押后,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股权、以股权进行再质押或放弃股权。(《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3版,曹兵注,P372)

江苏、山东、湖南等地也明确股权质押方式,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股权不得再次申请质押登记。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具体的股权质押管理措施主要是在2008年出台的。

据有限的了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般不接受质押股份的二次质押登记。比如深圳股权质押设立登记受理条件必须符合以下申请条件:1 .质押的公司股权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权为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2.质押股权应依法可转让股权,且职权完整。在此之前未设定质押,也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此外,《关于修订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2019)》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证券质押登记。证券质押合同经双方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证券质押一经登记,在解除质押登记前,不得重复设定质押。被司法冻结登记的证券不得再次申请质押登记。

民法典实施后有突破依据吗?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按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确定清偿顺序;(二)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参照清偿顺序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414条对原《物权法》第199条有所调整,其中新增第二款“其他可登记的担保物权,受偿顺序参照前款规定”。

根据该条款的精神,是否可以认为股权作为可登记的担保物权,也可以质押给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从单条款来看股权重复质押的基础是存在的。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释义》第710页的观点,有的质权在权利证书交付时设立,有的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对于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质权,同一权利上多个质权之间的清偿顺序可以参照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之间的清偿顺序适用的规则。

陕西高院在(2020)陕民中321号二审判决书中也提到了股权的第二次质押及优先受偿权。

另一方面,在《民法典中物权的理解与适用(下)》第707页,我们认为,虽然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理论上普遍认为,抵押权制度中的许多规则都可以适用于权利质押,但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因权利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的除外。例如,抵押登记和顺序规则可以适用于通过登记设立的权利质押。

十三: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公证强制执行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均产生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不涉及被担保债务的,不受理被担保债务的强制执行申请;仅赋予被担保债务强制执行效力,不涉及主债务的,不受理主债务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对于担保合同能否被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问题,可以参考最高法(2015)26执和最高法(2018)192执监两个案例。

国有股质押是否需要SASAC的批准?

问:国有股东拟质押上市公司股份应如何备案?除了在股权管理系统中提交相关资料外,融资方是否需要获得SASAC的批准?

答:根据《关于推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发〔2014〕95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并通过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备案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另外,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目前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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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典型案例,分析了股权转让纠纷的25份判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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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金茹

排版:王翘

审计:常陆

总结:以上内容是关于股权质押是什么利好或利空以及常见股权质押的14个问答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股权 pledge是什么意思有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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