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颁发,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5 18:56:46

导读:中国人民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发布,军队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文职人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保护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发布,军队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文职人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保护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条例文职人员》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之间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军队中已编制文职人员并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团以上组织单位。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全军聘用合同管理文职人员,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负责本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文职人员。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批准招收之日起30日内,与军队录用的文职人员人员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约定,在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文本样式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制定,必要时修订。本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各一份,有任免权的单位政工部门一份。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与文职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前,应当在遵守军队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告知文职人员岗位职责、纪律要求、工作条件、待遇保障和文职人员要求。用人单位有权了解文职人员与订立聘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文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二)文职人员基本信息;

(三)聘用合同期限;

(四)聘用岗位及其职责;

(五)岗位纪律和岗位工作条件;

(六)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待遇;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

(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聘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专业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第八条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3至5年。对流动性强、专业技能和技能要求不高的岗位,聘用合同期限为1至3年。从高校应届毕业生中招聘的文职人员人员首次订立聘用合同,期限为5年。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确定。

在部队工作满25年,或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和军队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文职人员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由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

第九条首次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其中,聘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合同期限为3至5年的,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试用期不适用于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文职人员聘用合同,不适用于文职人员转业的现役军人。对于直接引进的高水平、特殊专业文职人员,可根据需要缩短试用期或不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为文职人员,病假、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的,女文职人员因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缺勤的,试用期顺延,以弥补其缺勤的工作日。其中,试用期因病假、事假延期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和工作年限内。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损害国家和军队利益的;

(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

(3)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律责任,排除文职人员权利;

(四)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因聘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发生的争议,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期满前60天,聘用单位拟与符合条件的文职人员续签聘用合同的,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文职人员以书面形式提出续订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续订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签订续订聘用合同。续签函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各一份,有任免权的单位政工部门各一份。

第十二条跨用人单位交流使用文职人员的,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聘用单位和文职人员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因军队体制调整导致聘用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聘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可以协商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变更:

(一)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被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的;

(2) 文职人员聘用单位范围内专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及其职责的变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聘用单位和文职人员签订变更聘用合同。

合同变更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各一份,有任免权的单位政工部门一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可以协商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文职人员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文职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二)用人单位迁址或简化、撤销等。,导致聘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经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在聘期内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旷工、出差,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15天未归,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六)未经批准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且拒不改正的;

(七)因文职人员的责任导致聘用合同无效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但文职人员提出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有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患有职业病的;

(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可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聘用单位未按聘用合同约定为文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或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损害文职人员合法权益的;

(三)因用人单位的责任致使聘用合同无效的;

(四)聘用合同约定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宣布战争状态时;

(二)部队执行战斗任务或者遭到敌人突然袭击时;

(三)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或者承担作战支援保障任务期间;

(四)承担国家和军队重要任务,必须继续由本人承担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处分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已满,未续签的;

(二)依法服现役的;

(三)聘任到实行聘任制的文职人员岗位的;

(四)按照国家和军队的规定办理退役手续;

(五)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

对于文职人员续订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续订聘用合同通知书。《合同续签通知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各一份,有任免权的单位政工部门各一份。

第二十六条涉密岗位文职人员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关于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条例文职规定的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并报军委政治工作部备案。

对批准退出部队的,[/K0/]人员,由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按规定及时办理档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关系转移的相关手续;文职人员应按规定交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聘用单位应建立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档案。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以备备查。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文职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向文职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经协商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第十九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文职人员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解除聘用合同;

(四)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除非用人单位提出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者以更有利于文职人员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人员不同意续订;

(五)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因完成任务而终止的;

(六)符合聘用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文职人员在部队服役年限确定,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本规定所称月工资是指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文职人员,包括基本工资、基本津贴和奖金工资。文职人员在部队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三十一条聘用单位应当在文职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所需经费在军队生活费决算中列明,并报上级机关。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其上级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酌情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有关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因考核、职务任免、职务等级和级别调整等发生的争议。,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确认聘用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文职人员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直接关系文职人员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未及时订立聘用合同,或者未将聘用合同文本送达文职人员;

(三)违反本规定,未向文职人员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证明的。

第三十六条文职人员违反本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和知识产权保护,给聘用单位造成损失的,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文职人员约定的试用期,约定试用期已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结束时,按照已满且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限,以文职人员月工资为基数向文职人员支付。

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或者部队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文职人员工资,或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者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未按照本规定向文职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当支付或者给付定金;未按有关军事部门规定的期限缴纳或支付或存入的,按应缴纳或支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文职人员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文职人员支付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计算期从军队批准招收录用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中国人民 PLA 文职人员条例的颁布,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条例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了解中国人民 PLA/[/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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