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最高法院:执行案件管辖权异议应在何种期限内提出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01 15:11:46

导读:民事诉讼的立案日期管辖权异议,最高法院:执行案件管辖权异议应在什么期限内立案?01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489号高XX、山东四联网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保障监督执行合同纠纷案裁

民事诉讼的立案日期管辖权异议,最高法院:执行案件管辖权异议应在什么期限内立案?

01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489号高XX、山东四联网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保障监督执行合同纠纷案裁定

02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被执行人):高xx。

申请人:山东四联网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单位:山东泰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03

基本事实

山东四联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联公司)与山东泰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高xx、王xx、刘xx、赵xx发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冀仲裁字(2014)第87号裁决书,并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4年12月18日,该案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5)冀10号执行通知书。Xx向济宁中院管辖权异议提起执行案件。

2015年12月29日,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济宁高新区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其中第15份书证包括惠字(2015)第15号专项审计报告济宁仁诚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8月10日Z086。审计报告审计了山东四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2012年至2014年12月31日的本金余额和资金去向,以及2014年的利息支付情况。报告第4页第106号和第5页第141、142号存储余额及利息支付明细表显示,

截至2014年12月31日,被执行人王xx、刘xx、王xx的妻子尚未收到存款款,均计入本案查封的资产。

此外,在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冀高新区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的附件清单中,第60号待归还存款人名单明确列为和。

济宁中院认为,2014年12月18日,

济宁中院根据被执行人申请提起执行仲裁裁决时,被执行人王xx在济宁有存款,故济宁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

这种情况下要考察的关键问题是,是否应该拒绝xx高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首先,高xx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点击标题查看修改后的比较版全文)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有管辖权 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

济宁中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济宁中院指定任城区法院执行后,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5日在任城区法院执行笔录上签字,双方就如何履行义务达成和解。

申诉人高xx在济宁中院执行期间未提出异议,其对管辖权的执行已超过法定期限。

现在案件已经执行,高xx向任城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法律上不能影响法律义务完成的后果。

其次,济宁中院立案执行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选择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管辖权仅限于上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当事人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

济宁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洪胜未在济宁市领取定金,高xx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故济宁中院在本案中执行管辖权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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