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22,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31 22:11:00

导读: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2022,理由是未全额支付及时劳动报酬此次疫情可以说是对旅游业的毁灭性打击。很多旅游企业为了生存,采取了降低人力成本的方法,比如协商降低工资,协商停薪留职

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2022,理由是未全额支付及时劳动报酬

此次疫情可以说是对旅游业的毁灭性打击。

很多旅游企业为了生存,采取了降低人力成本的方法,比如协商降低工资,协商停薪留职,协商采取兼职的方式等。这些都是值得提倡的做法,降低了企业的成本,给了企业生存的机会,同时也稳定了员工的就业。然而,在实践中,许多旅游企业未能进行必要的合法合规审查,导致劳动纠纷的发生,甚至被视为非法终止并支付高额赔偿。

看一下今天的案例。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北京朝阳法院立案后,张X与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劳动争议一案已开庭审理。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1.被告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的工资差额7300元;

2.被告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工资差额2694元;

3.被告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工资差额7300元;

4.被告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8日的工资差额4367元;

5.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796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加入被告,担任业务员,月薪9500元+项目提成。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4月20日,原告因疫情在家休养。在此期间,被告通过视频会议被告知2020年1月至4月的工资将按照2200元发放。2020年4月21日通知被告复工。5月份,原告正常上班,被告5月份只交了2200元。2020年6月18日,因被告未足额支付及时,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答辩答辩

被告辩称,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通过办公系统申请辞职,确认解除劳动关系无争议。被告属于旅游行业,受疫情影响,于2020年1月26日暂停营业。停工停产期间,经过民主程序,从2020年2月起按最低标准发放工资。2020年4月20日复工,原告参加薪酬方案研讨会。会议内容确认了新的工资标准,但原告没有提出异议。被告认为,由于北京多次暴发疫情,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再次值班。到2020年9月16日,被告还支付了原告至9月16日的工资。

法院查明

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加入被告,月薪9500元,有提成。原告2020年2月3日至4月20日在岗,4月21日复工。被告声称以网络会议的方式在复工后召开薪酬方案研讨会,原告也参加了。被告提交了会议截图和会议纪要,其中记录了会议内容包括调薪方案,其中销售岗为底薪加提成,底薪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与会人员签字。原告承认开会,称只听了复工日期,没注意其他内容。原告提交了软件沟通记录,显示原告从2020年6月10日开始就工资支付问题向被告提出异议,并就工资标准进行了一系列沟通。被告认可这部分证据的真实性。

原告主张于2020年6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是被告未足额支付及时,并提交了离职通知,原告主张该通知于2020年6月12日晚发出。原告主张通过快递寄给被告,并提交了快递单和软件通讯记录。被告表示相关员工已离职,不知道当时的情况,但认可快递单和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被告诉称,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提出辞职申请,并提交了辞职表格,显示为电子表格,日期为2020年9月11日。员工意见显示“本人确认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与公司无任何争议…”

【同意】因公司违约,本人被迫辞职,有原告签名。被告称,该表格由原告在办公系统中提交,经过审批流程后,由原告打印并签字后发送给被告。

原告否认了辞职信中的签名,但经过询问,称这是别人的签名。

被告2020年2月工资按2200元标准发放,3月工资按1760元标准发放,4月至6月工资按2200元标准发放,7、8月工资按1760元标准发放。此外,被告主张其9月份工资为942.39元,扣除其社会保险为406.47元,实际缴纳为535.92元。原告认可被告支付的上述款项,并同意退还多付的款项。原告主张将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为12159.2元,并提交了银行往来明细。被告认可其中显示的付款金额。被告主张每月代扣1371.23元社会保险和1610元住房公积金。原告认可代扣的社会保险金额。

法院认为

原告自2020年2月3日入职,根据北京市的工资支付规定,被告应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正常支付工资,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的工资差额7300元。被告称复工后调整了工资计划。虽然原告参加了相关的网络会议,但没有证据显示原告明确同意被告的工资调整。而且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对被告的工资支付提出了异议,双方也进行了相应的沟通。故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未能就工资标准调整达成一致,被告仍应按原工资标准向原告支付考勤工资。被告自2020年4月起支付的工资不足的,应当支付原告的工资差额。

但原告已于2020年6月12日向被告发出解除通知,故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此后,被告继续向原告支付工资,原告同意退还多付部分。本院本着减轻诉讼负担的原则一并计算,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20年4月至6月的工资差额7431.73元。

被告未能足额支付原告工资,故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60724.8元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被告提交的离职申请表虽有“本人确认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与公司无争议……”,但电子表格是由被告控制的办公系统生成的,原告在员工意见中明确表示“公司违约,无故降薪,本人被迫辞职”。故法院认为,原告在办理离职手续时仍明确保留其权利,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XX支付2020年2月工资差额7300元;工资差7431.73元;支付原告张XX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0724.8元;驳回原告张* *的其他诉讼请求。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22的详细介绍,理由是及时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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