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安全生产法》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5 17:42:58

导读:什么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义务“安全生产定律的权利”从业人员接受全产教育培训义务是什么意思?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职工

什么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义务“安全生产定律的权利”

从业人员接受全产教育培训义务是什么意思?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人员伤亡的发生无非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其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减少人员伤亡的主要措施。而从业人员教育是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有效途径,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预防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从业人员要有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意识。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全意识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教育。

从业人员关于安全生产的报告义务指的是什么?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9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报告。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一线,最有可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所以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报告义务有以下两个要求:(1)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后,应立即报告,因为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之一是突发性。如果报告延误,事故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如果发生意外,后悔就来不及了。(2)接报主体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以便及时处理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避免事故发生。

此外,“安全生产法”第59条还规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接到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防止有关人员延误消除事故隐患的时机。

派遣工在生产单位的权利义务分别指什么?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从业人员和义务的权利主要是指本法第三章的相关内容。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权利,具体包括: (一)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相关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协议方式免除或者减轻对安全事故中人员伤亡的责任;(2)了解和建议危险因素、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的权利;(三)对安全问题有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4)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工作,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离开工作场所;(5)享有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损害获得赔偿的权利。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1)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规定操作;(2)接受安全生产训练;(3)报告潜在事故或不安全因素等。

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全面了解和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情况;(2)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组织安全检查;(3)确定安全检查的重点;(4)考察必须严格,不允许走过场、流于形式。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以及什么是义务的详细介绍,即“安全生产定律”。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了解你的权利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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