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轮电瓶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以案释法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5 17:23:01

导读:两个回合电瓶车是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根据案例解读方法?裁判要点1.如何区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两个回合电瓶车是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根据案例解读方法?

裁判要点

1.如何区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车辆是指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

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供人乘坐或用于运输货物和进行特殊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

是指由人力或畜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以及由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和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

2.怎么分辨电动车是不是机动车?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是指

一种以两个轮子和一个电池为辅助能源,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动助力功能的专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的

主要技术要求包括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且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持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轮胎宽度不大于54mm,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V。

。根据《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的规定,机动车是指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供人乘坐或运输货物以及进行特殊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和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有轨电车、特种机动车和在道路上使用的拖拉机。

,但

不包括最高设计速度、整备质量和外形尺寸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虽然有动力装置。

。本案中,案涉车辆出厂安全检验单中载明:品牌名称宏科、型号A6、驱动类型纯电动、电机功率为1500W、车身尺寸(mm)2900×1450×1700、轮距1550mm。结合上述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定义以及杜明祥

自报驾驶案件中的涉案车辆车速往往达到40-50km/h,虽然涉案车辆表述为电动车,但其电机功率远超电动自行车240W的极限。

,同时现场照片显示

涉案车辆为四轮,无脚踏骑行装置,整车重量远超40kg,并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故,一、二审判决按照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结合涉案车辆的外部特征和相关参数,认定涉案车辆为机动车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决定

(2020)川行申4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荥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住所地:四川省荥经县盐道镇戎梵街62号。

团长卢怀斌,大队长。

再审申请人杜因与被告荥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荥经交警大队)发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杜申请再审称: (一)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涉案车辆不能上路行驶,也没有明文规定购买涉案车辆后需要办理行驶证,驾驶涉案车辆需要办理相应的行驶证。(2)由于涉案车辆是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的,如果认定涉案车辆是超标车辆,过错在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而不在购买涉案车辆的消费者。(3)被投诉人整改超标电动车前,杜到相关部门咨询,被暂扣罚款。因此,被申请人暂扣车辆并处以罚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四)一、二审判决未采纳杜的陈述,仅以对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作出判决,程序违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申请再审。

我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车辆的性质认定是否正确,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1)关于涉案车辆性质的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车辆为

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供人们乘坐或用于运输货物和进行特殊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

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以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由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具有最高的每小时速度,空车质量和尺寸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另,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是

是指以电池为辅助能源,有两个轮子,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动助力功能的专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的

主要技术要求包括最高车速20km/h,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良好的踏板骑行功能,持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轮胎宽度不大于54mm,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V等。

。根据《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的规定,机动车是

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供人乘坐或用于运输货物和进行特殊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包括

以及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火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电车、特种机动车拖拉机和牵引车。

,但

不包括最高设计速度、整备质量和外形尺寸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虽然有动力装置。

。本案中,案涉车辆出厂安全检验单中载明:品牌名称宏科、型号A6、驱动类型纯电动、电机功率为1500W、车身尺寸(mm)2900×1450×1700、轮距1550mm。结合上述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定义以及杜明祥自述其驾驶案涉车辆的时速常达40-50km/h,案涉车辆

虽然声明是电动车,但是它的电机功率远远超过了电动自行车240W的极限。

,同时现场照片

显示涉案车辆为四轮,无脚踏骑行装置,重量远超40公斤,并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故,一、二审判决按照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

结合涉案车辆外部特征及相关参数,确定涉案车辆为机动车

,并无不当。

(二)关于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该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标准和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号牌、标志或者办理相应手续,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该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者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另,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粘贴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强制保险标志的

;……。第六十六条第(十四)项规定,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时驾驶机动车的。

;……。故,一、二审法院根据荥经交警大队在一审中提交的询问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以及《承诺书》等证据,

现确认杜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登记备案,未在涉案机动车上放置检验合格标志。认为荥经交警大队对杜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无不当。

综上所述,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杜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主审法官黄丹

向森辉法官

李杰法官

2020年6月22日

办事员王畅

来源:行政诉讼案件

总结:以上内容是指电瓶车的两轮是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并详细介绍了案例解读方法。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你了解电瓶车是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