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与建筑物区别价格,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31 13:28:39

导读:构筑物和建筑物价格不同,实践中如何识别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来源:法新出发地:法新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标注“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

构筑物和建筑物价格不同,实践中如何识别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来源: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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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标注“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观点。

法律和判决规则

1.未经规划许可改建的个人房屋违法建筑物——托乎提·阿不力孜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城区城管执法局拆除违法房屋的决定建筑物。

案例依据: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等工程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一个人未经主管部门通过法定程序许可和批准,擅自改建个人房屋,应认为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改建的房屋是建筑物违反法律法规的。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编号:(2006)五中钟惺字第2号

资料来源:中国审判案例汇总(行政审判案例卷,2006年)

2.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造的房屋为违章建筑——张增利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拆除违章建筑。

案例依据:在城市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而建设涉案房屋,属于严重违反规划,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编号(2017)最高法终字第525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7年12月4日

3.未取得涉案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建造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陈凤干诉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拆迁案。

案件要点:当事人在建设涉案房屋时,未取得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也未取得建设涉案房屋的规划许可手续。他们擅自在国有土地上建房,所建房屋的违法状态一直持续到被拆除,明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他们建的房子应该是违章建筑。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编号(2020)最高法第871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1月7日

4.认定违法建筑应考虑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衢州市柯城区兴旺达农牧开发场、衢州市柯城区顺达生猪专业合作社诉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案。

案例要点:临时用地期满后,行政相对人未办理续期手续,用地手续存在一定问题。但由于政府相关部门未及时作出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基于对政府的信任,在涉案土地上修建设施以满足其养殖业发展的需要,故将其修建的建筑物认定为违法建筑不合理。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编号最高法院(2019)第475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9年11月22日

5.查处违法建筑应考虑建筑物所在土地的类别、用途、信托利益、手续完备的必要性等因素——北京市将国山养猪场诉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强制拆迁案。

案件要点:本案所涉被拆除建筑的土地类型为农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其改扩建工程已获得环保和国土部门的批准。规划部门无异议,政府出具书面证明批准改扩建项目。相对人对涉案建筑物的合法性以及利用涉案建筑物进行养殖的行为有合理的信赖,信赖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拆除所涉建筑物之前,政府还应充分考虑完成该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手续的必要性。直接认定涉案建筑违法,强行拆除,显然不妥。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编号:(2019)京行审第140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0年5月14日

6.行政机关在判断建筑物合法性时,应综合考虑,不宜以规划许可为唯一标准——北京四方特种油脂厂诉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强制拆迁案。

案例要旨:涉案建筑因历史原因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但原因不能归咎于行政相对人,而是特定历史情况下的政策因素。行政机关在判断建筑物的合法性时,应当综合考虑。不宜以规划许可手续为唯一标准,然后直接认定该建筑为违法建筑,否则会对政府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

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例编号(2020)京0112行初57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3月25日

信仰,专家意见

1.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识别

违法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法占用土地,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法定建设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进行建设的。

违法建筑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必须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与建设、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违法性是界定违法建筑的根本标准。只有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能认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并依法无偿拆除房屋。否则,应当将该财产视为或者推定为合法财产,只能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征收补偿,行政机关无权任意处分。“违法建筑”中的法律应仅指法律、法规和合法有效的规章。

(2)客观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上述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等,属于违法行为。

关于违章建筑的范围有不同的理解。

有人认为,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所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即《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所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还有人认为,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也属于违法建筑。因为《土地管理法》对违法占地建房也有相应的处罚。

我们认为,如果单纯考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可以忽略《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因为《土地管理法》对违法占地的处理主要是指违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但是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违法建设,并不是所有关于国有土地上违法建设的规定都能解决的。在一些地方,有很多这样的建筑物:征地前,农民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建房,征地后却长期得不到补偿。这类房屋的建设实际上是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但当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时,又被无偿拆迁,从而演变为在原集体土地上和现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这种住房不是简单的《城乡规划法》或者之前的《城市规划法》可以解决的。有鉴于此,我们认为“违法建筑”包括违反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的行为。对违法建筑,各级政府要协调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综合治理。

(3)违法建筑已经存在,但不一定要求已经建成。

当然,“违章建筑”的前提是建筑物、构筑物的存在。只要违反者投入了资金、设备进行了建筑物、构筑物的实际建设,以及违法建设行为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就可以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并不要求必须是已建成的建筑。相反,越早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就会保护违法者的合法财产和社会财富,从而避免因其建成和拆除而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建设行为非常重要。越早,越及时,损失越少,处理的难度也就越小。

(4)行为人主观上应存在过错。

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通常由过错推定原则来确定。即只要相对人有法律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就推定其有主观故意或过失。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都不影响他违法行为的性质。这与刑事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认定大相径庭。

对于违章建筑的认定也是如此。只要建筑物和构筑物是违法违规建造的,一般应推定建造者主观上有违法故意或过失。需要注意的是,违法建设行为基于国家机关违法审批行为的,当事人信赖国家机关的建设行为,除非当事人有欺骗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应当减轻“违法建设”当事人的过错责任。一般来说,违法建筑的客体应该是违法建筑者,而不是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者,也不是违法建筑的承租人。建筑商和承租人通常对违法建筑没有过错。

(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第1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出版,第668~669页。)

2.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具体识别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指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本身违法,主要违反有关建设规划、土地使用、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

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但不适用本条规定,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般来说,建筑物是指供人们生活、工作、学习、生产、管理、娱乐、储存物品和进行其他社会活动的工程建筑。例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等。构筑物指不具有、包含或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构筑物,如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等。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认定要合法合理。对一些没有合法手续的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依规妥善处理。不宜“一刀切”,引发社会矛盾。

注:以上条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摘自信春莹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NPC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出版,第144页。)

文字和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当事人应当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提交土地使用的有关文件、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详细施工方案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当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批准期限后不拆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经建设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等设施,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等设施。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七十八条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占用土地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按非法占地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妨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妨碍行洪的树木、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碍行洪建筑物和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以及其他碍行洪活动。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等拦河、跨河、傍河设施,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和赔偿损失。但是,原有的工程设施是违法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铺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

前款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土地的原则,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控制区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标桩和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界桩。

6.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铁路桥涵两侧一定距离内修建山塘、水库、堤坝、河道、干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及铁路桥涵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开挖、打井等活动,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在铁路道路上架设电力、通信线路,埋设电缆、管道设施,穿越铁路路基挖掘地下隧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不得在铁路曲线内侧靠近平交道口和人行通道处设置任何妨碍交通的了望台。

以及种植妨碍了望的树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妨碍交通了望的建筑物限期拆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移动或者修剪、砍伐妨碍交通了望的树木。

违反前三款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损失。

7.《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施工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以及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构筑物和建筑物的价格差异,如何在实践中识别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了解构筑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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