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详细介绍一下,裁判案例:如何确定双服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并据此确定管辖法院。[要点]1.就合同的履行地而言,在我国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履行地的确定一般遵循“特征履行地”
详细介绍一下,裁判案例:如何确定双服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并据此确定管辖法院。
[要点]
1.就合同的履行地而言,在我国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履行地的确定一般遵循“特征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相结合的判断原则,即应当基于程序法和实体法来确定。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同履行地一般指/[/k0。2.现实中合同多是互有债务的双服合同。但是,无论是著名的双服合同,还是不知名的双服合同,任何一种双服合同都最能体现这一点合同。对于计算机软件合同的开发,最能体现这类合同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应该是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而不是合同价款的货币支付义务。在事实合同关系中,特征合同义务已经实际履行的,特征合同义务履行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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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
(2020)最高法知民字第396号
上诉人(原原告)
:北京康瑞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路2号B座4层401-407室。
法定代理人
:李继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先烈南路54号。
法定代理人
:中心主任、院长刘毅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孟斌,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
:孟午君,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
:郭文军,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于明占,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康瑞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瑞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以下简称中山眼科中心)、原审第三人郭文军于2020年6月28日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一案发生管辖权异议纠纷,向本院提起上诉。2020年10月9日,该案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康瑞德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主要事实和理由:康瑞德公司与中山市眼科中心存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1)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合同的履行地为广州,适用法律错误。康瑞德公司声称与中山眼科中心有书面合同,但目前合同由中山眼科中心控制,无法提供。即使只确定了事实合同关系,没有约定履行地点合同,由于争议的标的是要求中山眼科中心支付合同的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康瑞德公司作为受款人的住所地,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合同的履行地。 原审法院作为对康瑞德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中山眼科中心否认自己是合同主体的说法不可信。从软件需求调研到验收,康瑞德公司的员工在中山眼科中心工作了几个月。软件与中山眼科中心原有设备的接口信息由中山眼科中心提供。中山眼科中心在验收报告上加盖了手术室的印章。中山眼科中心称不了解相关情况不符合客观事实。
中山眼科中心没有回复。
郭文军没有表态。
法院二审查明:康威公司在本案中提起诉讼,并提交以下三份初步证据证明其与中山市眼科中心在计算机软件开发上存在纠纷合同:
1.软件销售合同,未经双方签字盖章,涉及标的物为“康瑞德DigiSur智能手术室系统软件1.0版”相关产品;
2.验收报告,2017 . 12 . 18,甲方代表(甲方项目负责人)郭文军签字,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手术室公章;
3.撤回通知,日期为2018年4月20日,其中提到:郭文军导演您好!自2017年3月27日起,我司R&D工作人员入驻广州中山眼科中心医院,在贵院开展围手术期项目,但截至目前,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医院仍无法与我司签订相关协议,我司只好自发函之日起终止项目。我们很遗憾地通知您,与您的合作已经终止,请按照约定移交项目的相关资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引起的地域管辖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将本案移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物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约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地的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协议实际上与争议有关,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本案管辖权法院的确定分析如下:
就被告住所地而言,中山眼科中心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第一审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具有跨地区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就合同的履行地而言,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判实践中,履行地的确定一般遵循“特征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相结合的判断原则,即应当基于程序法的规定和实体法的内容来确定。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同履行地”一般指合同。现实中合同多为互有债务的双服合同。但是,无论是著名的双服合同,还是不知名的双服合同,任何一种双服合同都最能体现这个合同的本质特征。对于计算机软件合同的开发,最能体现这种合同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应该是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而不是合同价款的货币支付义务。在事实合同关系中,特征合同义务已经实际履行的,特征合同义务履行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
如前所述,本案中,康瑞德公司以其与中山市眼科中心之间存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其已尽到软件开发义务,要求中山市眼科中心支付合同价款等。根据其在诉讼时提交的初步证据“软件销售合同”、受理函和撤场通知。目前还不能确认有写合同。一方面不能受协议管辖,另一方面只能确认康瑞德公司与中山眼科中心之间可能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因康瑞德公司的计算机软件开发义务在中山眼科中心完成,即本案中特征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地为中山眼科中心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本院《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物为支付货币的,收到货币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动产交付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其他客体,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合同即时结算的情况下,交易地为合同的履行地。
上述条款的适用范围是,争议双方对合同的履行地有合同的约定或含糊不清,在可能的事实合同关系中,康威公司已经承认合同实际履行,并且其完成的合同义务是本案的特征/[
综上,康威的上诉理由全部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最终裁决。
首席法官岑宏宇
佘朝阳法官
陈瑞滋法官
2020年十月二十八日
官方助理经理国鑫
记录者郑帅
来源:民事审判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详细介绍一下、裁判案件的详细介绍:如何认定双服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并据此确定管辖法院。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合同的履行地如何确定有所帮助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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