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在合同中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30 17:21:58

导读:协定中的民法典格式条款 情形无效日常生活中,我们或多或少会签订一些条款格式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比如保险公司、开发商等提前准备的条款。为了重复使用而

协定中的民法典格式条款 情形无效

日常生活中,我们或多或少会签订一些条款格式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

比如保险公司、开发商等提前准备的条款。为了重复使用而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就是所谓的格式条款。应该注意的是,格式条款的主要特征是

“未与对方协商”和重复使用

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条款形式订立合同的,提供条款形式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对方与自己有重大利害关系。,根据对方的条款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能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也就是说,对于格式条款,提供合同的一方应当履行及时说明的义务。

无效格式条款 情形: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格式条款;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

输入的格式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5、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

7、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

第1、2、3条对“民法典”第六章总则第三节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情形的无效进行了概括。如果格式条款有this 情形,则格式条款无效;

第4、5条参照“民法典”第506条,处理合同中的情形免责条款无效。实践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是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如果在合同中发现此格式条款,也无效;如果对方的财产损失是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第6条和第7条属于情形严重违背公平原则。如果格式条款包含这样的情形,则格式条款无效。

因此,在签订格式条款合同时,提供合同的一方应当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如果合同未能做到这一点,合同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且格式条款属于上述无效情形,我们可以依法主张格式条款无效,免除责任,维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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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合同中民法典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无效格式情形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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