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规,福建省公之于众征求意见来源:台海网据福州新闻网10月10日消息,为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维护住宅小区业主合法权益,省住建厅近日发布关于征求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规,福建省公之于众征求意见
来源:台海网
据福州新闻网10月10日消息,为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维护住宅小区业主合法权益,省住建厅近日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修改意见的通知。目前,省住建厅已向全省各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企业、物业管理协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建议。本月31日前,可通过电子邮件397446319@qq.com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省住建厅。
社区的公共利益是什么?
草案征求意见指出,小区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的共用部分(以下简称“共用部分”)进行生产、经营、出租等所产生的收益。,以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的回收残值。
一般公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住宅小区的墙体、出入口或大门、建筑立面、走廊、屋顶、电梯、外墙、道闸等的经营收入。;利用公共场所和公共道路停放车辆收取的场地使用费;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引入自助售货机或者快递柜收取的入场费;通信运营商设置通信基站等设备收取的土地占用费或场地费;出租或者经营所有人所有的俱乐部、游泳池(健身房)、体育馆(健身房)、架空地板等公共设施取得的收入;处置经业主同意报废的共用设施设备残值所产生的收入。
如何管理公共收入?
草案征求意见指出,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经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并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经营管理费用;自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公共收益及其经营收支账目。
业主大会成立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收益的使用和分配,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在管理规约中约定。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经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业主授权业主委员会经营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的任期。
签订承包、租赁、经营共用设施设备合同的,应当由专有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参加表决,并经专有面积占四分之三以上且参加表决的业主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社区的公共收入不应以任何个人的名义存储和管理。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扣除运行管理费用后的公共收益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未设立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申请补充账户,交存公共收益。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开设公共收入专用银行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不得与其他账户共用。
如何使用公共收入?
草案征求意见指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处置或者挪作他用。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公共收益的使用应当经专有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并经专有面积占参加表决业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尚未决定如何使用公共收益的,公共收益应当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经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可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公共支出。,也可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服务费、水电联营费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住宅小区出现“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10种紧急情况,需要使用公共收益的,按照“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小区公共收入应每三个月在显眼位置公示一次,并可通过移动通讯告知所有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小区时,应当移交公共收益及其经营收支账目,不得拒绝移交业主应得的物业服务费。(福州晚报记者李金清)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规的详细介绍,福建省开放征求意见。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知道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你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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