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18,建设项目新旧《名录》衔接时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具体运用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8 13:39:43

导读:建设项目环保分类管理名录 2018,建设项目新旧 "名录"先老后轻原则的具体应用。[基本情况]2017年3月,南沙区环水局发现长顺物流公司2011年已完成一个仓储项目并投入使用。根据

建设项目环保分类管理名录 2018,建设项目新旧 "名录"先老后轻原则的具体应用。

[基本情况]

2017年3月,南沙区环水局发现长顺物流公司2011年已完成一个仓储项目并投入使用。根据当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原环保部第33号令)(以下简称名录)仓储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然而,该仓储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2017年6月,南沙区环境水务局对长顺物流公司“先投资后检测”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修订后的“名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名录”将仓储项目(其他)由“环境影响报告表”降级为“环境影响登记表”。

长顺物流公司于2017年9月向广州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复议期间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顺物流公司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一审被驳回。长顺物流公司上诉,二审法院本着既遂即老、从轻处理的原则,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南沙区环保局、广州市环保局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驳回了行政机关的再审请求。

[提问]

建设项目新旧“名录”原理的具体应用。

[观点]

一、法律法规对年龄大从轻原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或者废止,新的规定从轻处罚或者不认为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座谈会纪要》(法发〔2004〕96号)第三条规定:“根据行政审判的一般认识和实践,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前,新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程序问题适用新法,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其他规定;

(二)适用新法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

二、如何在连接新旧“名录”时运用老的轻的原则。

(1)注意名录中新旧的环境影响类别是否发生变化。

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先建后批”、“先投后验”的违法行为涉及新旧与名录的衔接,应注意建设项目中名录的环境影响类别是否不变,当事人有“先建后批”、“先投后验”行为的,应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如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类别新旧和名录的规定不同,就要注意名录是否要按照先老后轻的原则适用。

(2)根据隶属原则,适用旧的“名录”中规定的环境影响类别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

比如印刷及记录介质复制行业,2017版的“名录”全部列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而2021版的“名录”规定每年使用10吨及以上溶剂油墨的建设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于2021年前完成的年溶剂油墨量10吨及以上的印刷项目,如果存在“先建后批”的行为,生态环保部门应适用《建筑法》当时的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制,即应适用2017版“名录”,要求当事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而不是环境影响报告书。

(3)按照从零开始的原则,适用新“名录”规定的环境影响类别,规范当事人的行为。

比如仓储物品,2017版“名录”规定,除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仓储外,其他仓储物品只需要一份登记表;2021版“名录”仅规定了危险品的储存项目,其他储存项目无需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如果当事人在2021年之前涉及某仓储项目未备案登记表,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依据“名录”2021版对当事人的仓储项目停止处罚,这样对当事人更有利。

三。本案将复议决定作为行政系统内的最终行政决定,复议机关也应遵循从旧从轻的原则。

本案中,虽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2017版“名录”尚未生效,但长顺物流公司申请行政复议时,2017版“名录”已经生效。且在复议期间,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生效,故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确立了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的“行政一体”原则,即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行使监督权形成的行政复议决定视为行政系统内的最终行政决定。作为复议机关,在行政处罚规范的适用上,应当在遵循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基础上,坚持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溯及力原则,采用新旧法原则,适用新的法律法规处理本案。

环境部门要注意人民法院对“行政一体化”原则的适用,注意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正确适用从宽处罚原则作出行政行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决定

(2019)粤行审字第15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南沙区行政中心主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郭炳根,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该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方穗涛,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妍、邵黎明,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长顺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东发园一巷8号。

法定代表人:陈堪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南沙分局(原南沙区环境保护水务局,以下简称南沙区环保局)、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原广州市环保局,以下简称原市环保局)因与被申请人广州长顺物流公司发生纠纷,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粤71兴段字第1892号行政判决, 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在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定性后,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行政处罚是否明显不当”,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涉案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上,二审判决书中总结的本案焦点在于,处罚机关在综合考虑被申请人的各种违法情节后,最终认定处罚明显不当。其只认为处罚5万元或6万元是适当的,而处罚7万元明显不当。但二审判决中的明显不当理由,除“未被投诉举报”外,均不属于《裁量条文》第9项规定的对被申请人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的情形,不能成为减轻处罚的理由。相反,被申请人还存在《裁量条文》第9项规定的可以增加处罚数额的几种情形。二审判决剥夺了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权,明显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在二审判决中,认定被申请人具有《自由裁量权条例》所列情形以外的理由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不仅是对行政机关法定自由裁量权的否定,也是对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自由裁量权条例》的否定。2.即使二审判决认为7万元的处罚明显不当,也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处罚机关作出新的处罚决定,而不是仅仅撤销判决,不给处罚机关作出新的处罚决定的机会。3.二审法院的判决明显违背了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本意,否定了“环评”、“三同时”等最基本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违反了法律规定,否定了行政处罚和司法审判中“适用有效法律”的基本原则。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事实为依据。”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长顺物流公司于2011年1月完成涉案仓储工程并投入使用。原南沙区环境水务局于2017年3月对涉案仓储项目进行了检查备案,并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处罚决定。根据当时有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第23条,仓储项目属于建设项目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南沙区环保局检查涉案仓储项目时,涉案仓储项目配套所需的环保设施尚未验收。原南沙区环保局认定长顺物流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但由于原南沙区水务局已向长顺物流公司所在的工业园区五峰工业城发放排水许可证,且长顺物流公司涉案仓储项目生产经营产生的生活污水已接入工业园区废水处理池,长顺物流公司也已于2018年1月15日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说明涉案仓储项目确为环境危害较小的项目。原南沙区环保局引用《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环〔2014〕53号)第九条规定作为裁量依据,但建设单位未依法办理环评文件即已完成建设项目。同时,需要配套建设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最高罚款限额为7万元。在涉案仓储项目对环保危害较小的情况下,原南沙区环境水务局对长顺物流公司罚款7万元,处罚过重。处罚明显不当,应当依法撤销。

原市环保局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时,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已于2017年9月1日实施,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也在新的管理名录中将仓储项目(其他)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由“环境影响报告表”下调为“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19条,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但不包括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在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自2017年10月1日起,仓储项目(其他)除建设前需备案管理外,可投入生产或使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无需竣工验收。原市环保局在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时,应考虑新旧法律法规的替代,采用新旧法律原则,适用新的法律法规处理本案,市环保局作出复议决定予以维持。有错就应该撤销。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广州市环保局南沙分局和广州市环保局要求再审的理由和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的再审申请。

首席法官季红玲

黄伟明法官

罗燕法官

2020年11月17日

助理法官苏静茹

店员李佳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2018年建设项目/[k2/] "名录"时“从旧到轻”原则具体应用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了解/[/k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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