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股权众筹的投资方式、特点和局限性本文摘自零壹财经撰写的《众筹服务行业白皮书2014》,引用和转载请注明出处。 虽然投资者通过众筹平台选择项目,投入一定资金后等待回报,但是股权交易的特殊性决定了股权众筹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众筹和捐赠的独特程序和性质,因此本节专门针对股权众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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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的投资方式、特点与限制
本文摘自零壹财经所著的《众筹服务行业白皮书2014》,引用、转载请注明出处。
虽然投资者都是通过众筹平台选取项目,投入一定的资金后等待回报,但是股权交易的特殊性决定了股权众筹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众筹和捐助的独特程序及性质,因此本节专门对股权众筹的独特之处进行介绍。
(一) 股权众筹的投资方式
1. 个人直接投资
这种投资方式与网上购物类似,投资者直接浏览平台上列出的可投资项目,然后挑选个人认为有潜力的企业进行投资。筹资项目成功,投资者支付资金后,包括转让协议、股权凭证在内的文件都通过众筹平台的电子化程序进行处理。当然,与购物时关注产品的型号、性能不同,投资者此时需要关心的是企业创始人的背景、行业情况、主要产品、发展潜力,在此基础上综合做出风险收益分析。
如果项目投标满额,投资者会收到股权证明、投资协议书等纸质文件,以证明投资者作为股东的身份和未来收益凭据。一般情况下,众筹平台都会委托专门的投资公司或者律师事务所来处理文件内容。例如Crowdcube聘请了Ashford LLP来处理合同和股权手续。筹款结束后Ashford LLP会先给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投资者在七天之内可以提出问题或者撤回资金。最终确定之后,投资者会收到纸质版的文件。
个人直接购买股份的方式对于投资人的要求比较高,投资人必须要对项目非常熟悉,具备一定的行业经验。平台上一般会提示投资风险,强烈建议投资者采取小额单笔投资,多样化行业项目的方式分散风险。有些平台还会代表投资者持有股份和管理投资,投资者可从平台及时得到投资反馈和企业的发展状况,公司发放分红或者转让股份同样由该平台转移给投资者。这样就免去了同时持有多个公司股票的投资者的繁琐日常管理事务,当然,平台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2. 集合投资
单独投资对于投资人的专业知识要求较高,而筹资人也往往会遭遇一个又一个投资者的单独调查和咨询,需要付出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进行交流。为了加快筹资进程,让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更好地分配时间与精力,提高众筹的效率,股权众筹平台开始引入了一种“领投+跟投”的制度,俗称“领投人”制度。
“领投人”制度的普遍性特点是指定一名具备资金实力、投资经验或某方面专业技能的人员充当投资的领导者与协调人,其他投资人追随领投人进行投资。较早实施这种制度的是国外著名的股权类众筹平台AngelList,称为辛迪加(Syndicates)。
其运作原理是如果某个投资人对某个项目感兴趣,可以创建一个辛迪加,自己投出该项目所需的部分资金,然后通过自己的社交网络、人际圈子,快速募集剩下的资金。在这种模式下,辛迪加的组织者承担着类似于VC的职责:发掘项目、识别风险。与此同时,他也享有额外的好处:第一是杠杆效应,组织者通过自身资金撬动更大一批资金;第二是附加收益,由于组织者承担了组织工作,可以多得一部分股权或收益;第三,组织者拥有更大的议价权和影响力,甚至可与筹资人签订协议,担任公司重要股东,参与公司的管理。
参加辛迪加的其他投资者相当于投资了一个无年费的风险投资基金,他们往往信赖组织者的专业经验,愿意把自己的资金投入辛迪加的项目中,这种方式省却了投资者在挑选项目、后续管理方面的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这种方式突破了最低投资额限制,正如AngelList所说,一个投资者拿着面额只有2500元的支票,创业公司根本不会跟你谈。辛迪加机制使得“贫穷”的投资者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这也是投资者投资陌生行业的讨巧方法。
辛迪加模式客观上要求组织者具备较强的能力,例如:创投经验、声誉、号召力和社交能力等。因此,知名的天使投资人在辛迪加模式中大受欢迎,初创企业也更愿意接受明星级别投资人的投资,一方面知名投资人能使项目获得高度关注;另一方面,能帮助企业在短时间内筹集到预定目标的资金。图1-8是AngelList公布的一些辛迪加募资情况。
以国内的天使汇在领投人规则中对领投人的资格要求为例—— “在某个领域有丰富的经验。独立的判断力,丰富的行业资源和影响力,很强的风险承受能力;能够专业的协助项目完成BP、确定估值、投资条款和融资额,协助路演,完成本轮跟投融资”,这实际上是一个很高的门槛。
领投人获得报酬的方式类似于传统的基金分成,投资者最终的回报中将分出10%-20%给予组织者,具体比例视乎项目而定。另外,领投人一般还会得到额外的股权奖励,数目由创业企业与领投人协商决定。从这个意义上,领投人相当于一个不隶属任何公司、组织的基金管理人,分享项目分成。
为了实现集合投资,领投人和跟投人通常会签订管理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人数较多或者股权协议比较复杂,双方也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以SPV等形式来参与企业的管理中。有限合伙企业把投资人聚集在一起共同投资初创项目,在法律关系上更为清晰。
有限合伙制这种特殊的企业形式有效解决了投资者与创业企业之间的权、责、利问题:1)一般合伙人与创业者进行沟通、交流,普通合伙人作为出资方享有重大事项的投票权,但不用参与一般性事务;2)这种制度最大程度上保障了投资者和创业者双方的利益——创业者得到必需的资金,日常业务不会受到过分干扰;有一般合伙人的监督和交流,普通投资人的风险降低,同时无需投入过多精力。
(二) 股权众筹的特点与限制
1.股权众筹的特点
股权众筹有着一般众筹模式的特点,如投资者群体广泛、投资中介扁平、投资方式直接等。作为一种具有更强金融属性的众筹模式,股权众筹对传统融资最大的改变在于权力结构:创业者拥有了比以往更强的融资权力和选择空间。
在传统风险投资模式下,创业者的融资渠道有限,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大多只有被选择权而无选择权。而在众筹的模式中,投融双方的地位相对平等,创业者可以根据自身对资金的需求程度适当出让股权,比例一般在5%至50%之间。众筹模式下的创业公司通常采用较为松散的股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强势股东的不当影响。
除了股权出让主动性方面的差别外,股权众筹的权力影响还表现在创业者对股权拥有更大议价权。由于省略了传统IPO发行的路演、问价、确定发行区间等繁杂流程,创业者基于自身发展状况和对市场的考量来自行决定公开募资的金额,价格仅受市场规律的约束。在信息相对透明、竞争相对充分的情况下有利于合理价格的发现。
2.股权众筹的局限性:
首先,股权众筹的融资额度普遍较低,多在10万美元到100万美元之间。这个融资额度可满足部分小型初创企业的实际需求,但对于许多初期投入较高的科技类、制造类企业来说,显得力不从心。此外,许多国家对股权众筹的融资上限有规定,例如美国就硬性规定不得超过100万美元。
第二,股权众筹只适合从未进行过融资、或者只进行过少量对外融资的企业。股权众筹模式决定了企业在众筹之前必须建立清晰的股权结构,如果初创公司在此之前已经接受过风险投资,股权结构相对复杂,往往会对后续股权扩充和转让附加一定的约束,因此很多平台明确规定不接受已有风险投资的公司进行股权筹资。
基于以上两点,股权众筹的应用范围局限于处于种子期、尚未拿到投资的企业,或者已经拿到天使投资,但还需要进一步融资的创业企业。事实上,很多公司都是通过天使投资获得启动资金(通常这部分资金也不会很多)后,再去众筹网站进行新一轮的宣传和融资。图1-9(竖轴表示企业需要资金的规模,横轴表示企业发展的阶段)展示了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所适合的融资形式。
初创企业一般起步于创业者凭借自身资本或者小范围内的借款开始创业历程,市场对初期产品的反应决定了是否要进行下一步的量产和更大范围的融资。可以看到,在个人创业资本与主流外部资本之间存在一个缺口:前者经常不足以支撑规模生产,而风险投资等外部资本大多在规模生产之后才能引入。众筹融资恰恰填补了这一块空白,成为小众商品与大规模生产之间的桥接部分。在最右端,当企业和产品都到达成熟状态时,可以通过银行借贷或者公开上市等方式进行大规模筹资。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众筹大大降低了公众参与的门槛,但是并没有改变投资风险。投资初创企业的成功率低、回报时间长,是典型的高风险、高回报投资,因此各国的股权众筹平台都设定了合乎法律或行业惯例的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美国在法律上对年收入或者家庭净资产有要求;英国通过个人申报信息和在线问卷调查的方式来判别合格投资者;国内的天使汇则通过身份认证、个人实名挑选的方式来吸纳投资人。这些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说明股权众筹并不适合每个普通民众参与,它面对的应该是具有一定风险判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专业投资人。
股权众筹对于企业融资方式的改变
传统的股权融资经常遭遇两个方面的问题:信息不对称与融资渠道单一。前者使得投融双方需要承担非常高的隐性成本才能达成合作;后者使得中小企业非常难以找到投资方,甚至在吸引到资金前已经夭折。
以前,创业者拥有商业思路之后,其商业计划和融资需求只能在行业内的天使投资人和风险投资等圈子里小范围传播。这种单向信息传播方式导致的结果是许多创业者因为无法完整地传达自己的理念而得不到投资;那些熟悉风险资金运作方式的人凭借投其所好的平庸商业计划反而能获得投资人的青睐。
众筹平台的出现使得信息展现与传递不再是制约性问题,任何登录众筹平台的人都可以看到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展示。通过几无限制的信息展示与交流,好计划很容易取得志同道合者的欢迎,激活长尾市场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并吸引对项目有兴趣的专业投资人参与。
另一方面,众筹平台改变了创业者面临的融资渠道单一局面。早期创业项目融资难一个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难题,资金供应囿于有限的投资机构和专业投资人,创业者只能扎堆争夺少数投资人的有限资金,不得不把大量时间花费在拜访投资人、推销商业计划上,导致高昂的融资成本。
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初创企业的融资渠道面向公众开放,资金供应者从少数专业投资人和投资机构转变为大量普通公众。在克服了地理、距离、信息传递等物理限制之后,每个普通人都可以基于情感支持或商业眼光,参与创业投资。众筹模式开创了人人皆可成为投资人的新模式,投资门槛远远低于传统投资模式,例如股权众筹网站Funderable甚至把允许的最低投资额降到象征性的1美元。
因此,股权众筹不仅有利于融资人,也为普通人带来了接触初创企业和进行相关投资的机会。由于互联网的聚集效应,有吸引力的创业者可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投资者的小额投资——尽管单笔金额都很小,但是总额可能相当可观,足以满足创业者的资金需求。在此过程中,创业者和投资人各取所需,以群体协作的方式,实现了社会化企业的构建。
股权众筹对传统融资方式的改变,折射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的重要特点,那就是交易中介的扁平化,尽可能地将中介的需要压缩到最小以逼近直接交易,但并非彻底的去中介化。科斯在论述企业性质时,对市场定价的成本和企业组织的成本(从广义上说,就是直接交易成本和内部中介成本)做了深刻的论述:“在信息不完备的条件下,受主客观的影响,欲使交易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交易合同就会变得十分复杂,为追求一个完备合同,势必增加相应的费用,于是由于市场合同的高费用而使一些交易采取企业内部交易的方式”。
市场和企业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可相互替代的手段,二者的区别在于:市场上的资源配置通过非人格化的价格机制来实现,企业内的资源配置则通过权威关系来完成。选择哪种资源配置方式,依赖于市场定价成本和企业组织成本之间的平衡关系。但是市场不可能出清,总会存在各种摩擦产生交易成本,因此,即使点对点交易依然需要中介。从这个角度,众筹模式的优点在于通过打造公共平台降低了交易的中介成本,在此基础之上,再让价格体制发生作用(表现为企业出让的股价与筹资额),从而降低达到一个“完备合同”所需要的成本。
国内众筹的法律问题
国内众筹面临的可能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两点: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股票。前者主要针对商品众筹,若众筹平台在无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事先归集投资者资金,形成资金池,然后公开宣传、吸引项目上线,再对项目进行投资,则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若平台在投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资金池中的资金转移或挪作它用,更有导致“集资诈骗罪”的可能。
为避免触碰非法集资红线,我国的商品众筹平台大多采用“预售”形式对众筹程序进行规范。众筹项目上线后,项目发起人的支持请求与回报承诺构成要约,该要约向不特定对象发出,一旦支持者接受该要约并支付了资金,他将获得一份商品预购订单,项目发起人与支持者之间形成商品购买合同关系。
在上述过程中,支持者向项目发起人的资金转移发生在项目上线之后,即先有特定的“预售”商品,才有“预购”行为,事前没有资金池,众筹平台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开了非法集资的嫌疑。其次,平台以“订单”的形式明确了项目发起人与支持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订单”作为合同受《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规范与约束,项目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的责权利明确。众筹平台在此过程中的角色与职责,可类比于网络购物中的电子商务平台,并无特别之处。目前需要亟需规范的,是众筹平台在项目发起人与支持者的交易关系中所需承担的职责与义务,包括信息保护职责、审查职责与纠纷处理机制等。
2011年4月,商务部发布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但是这一规范,连同之前的《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办法》、《电子商务模式的规范》、《网络交易服务规范》均缺乏强制性,作用并不显著。因而从法律层面,众筹平台的地位、职责不清晰,会导致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受到影响。尤其是众筹经常兼具捐助和资助的性质,风险远远大于一般的商品“预购”。在日前刚刚启动的电子商务立法中,是否需要考虑众筹的这一特殊性质,给出针对性的规范与规定,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我国商品众筹平台遇到了另外一个法律问题,在于沉淀资金的管理与规范。在项目支持期结束之前,支持者的“预购”资金大多沉淀在平台内部;按照某些平台的规定,项目成功筹资之后,支持者的“预购”资金也会按期发放给项目发起人,在此过程中同样存在沉淀资金。如何保证平台不挪用这些沉淀资金,或者规范平台对沉淀资金的使用,确定资金的受益权,同样是一个需要在立法层面考虑的问题。
在股权众筹方面,我国的部分平台也通过线上+线下的两阶段模式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平台首先展示项目的股权转让与融资额信息,吸引感兴趣的投资者。在意向投资人与意向投资金额达到预期后,所有的活动转入线下,意向投资人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股权投资操作。
根据这种两段式流程,众筹平台主要承担线上信息展现、披露的职责,在活动转入线下以后,平台提供流程、法律等方面的一些辅助服务。股份的转让以增资扩股方式由投资人与项目发起企业直接协调,依法完成,理论上不涉及股票发行。由于股权的交割不在平台上进行,平台不是承销商,亦不直接介入股份转让过程,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非法发行股票的嫌疑。但是如果严格按照“非法公开发行股票罪”的规定,股权转让信息一旦在互联网上公布,即满足“信息公开”的要件,如何界定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需要做进一步的探讨,以期在鼓励金融创新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之间做出合理折中。
部分平台亦会承担资金交割职责,与商品众筹类似,只要资金的流动在项目披露之后,平台不事先归拢资金,不存在资金池,就减少了投资人风险和金融诈骗风险。平台在股权众筹中的首要职责应体现于项目信息核实,保证融资企业资料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防止企业通过欺骗性、夸大性宣传误导意向投资人,或故意隐瞒对本企业不利的信息。从法律层面,应防止众筹平台与融资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内部交易,乃至平台的“自融”行为。
无论众筹平台通过何种方式力图实现合规经营,众筹的高风险性都不容重视。商品众筹的风险明显高于普通的商品预售,股权投资更是包含高度不确定性,二者都需要进行相关的投资者教育,并强化风险警示。
尤其对于股权众筹,是否需要建立特定的合格投资者门槛,部分平台作了一定尝试,例如对投资者的身份进行审核、认证,限定普通投资者的投资金额等;再如通过领投人制度,由领投人作为企业董事会成员代行投资人职责;甚至领投人与所有跟投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与企业签署投资协议等。这些措施的效果值得深入观察和评估,与此伴随的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不容忽视。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股权众筹,股权众筹平台排名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股权众筹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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