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的认定

张强律师 法律咨询 2022-03-18 00:49:10

导读: 受贿超过2.3亿元,境外房产有5处。贿赂所得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到海外...被称为“暴走巨贪”的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原董事长彭旭峰贪污受贿细节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 2021年12月9日,第十八个国际反腐败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并通报全国检察机关适用。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的认定

受贿超2.3亿元,境外房产有5处,将受贿所得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至境外……被称为“外逃巨贪”的长沙轨道交通集团原董事长彭旭峰贪腐受贿细节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

2021年12月9日,第十八个国际反腐败日当天,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通报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披露了“彭旭峰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案”。

所谓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2012年刑诉法增设的新程序,即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尚未到案的情况下,没收其违法所得。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除了彭旭峰案,还有“百名红通人员”第三十三号黄艳兰,黄被依法没收贪污犯罪所得23套房产、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余万元、美元2.7万余元及利息。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的认定

2019年12月,被告人彭旭峰受贿,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案在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最高检/图)

夫妇均为“红通人员”

指导性案例中披露的彭旭峰,湖南娄底双峰县人。2010年8月,彭旭峰以长沙市住建委副主任身份兼任长沙轨道交通集团董事长。4年后,他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肩挑”,成为这家长沙市属国有独资企业的“一把手”。

2017年3月,彭旭峰调任湖南基础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不久,长沙市纪委公布了长沙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总经理吴文超被查的信息。吴文超案牵扯出了彭旭峰以及其亲弟弟彭耀峰在工程承揽、土地承租、设备采购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线索。

随着弟弟彭耀峰被查,2017年3月24日,彭旭峰由长沙乘机仓皇逃至境外。而他的妻子贾斯语也于两周前逃匿境外。

2017年4月25日,湖南省检察院对彭旭峰夫妇决定逮捕,同年5月10日,两人同时被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警报,成为“红通人员”。

经查明,2010年至2017年,彭旭峰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承租土地及设备采购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贾斯语及彭某一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亿余元和美元12万元。其中,彭旭峰伙同贾斯语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1万余元、美元2万元。

其间,贾斯语彭旭峰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4299万余元通过地下钱庄或者借用他人账户转移至境外。

2019年6月,湖南岳阳市检察院向岳阳市中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岳阳市中院审理过程中,彭旭峰、贾斯语的亲属申请参加诉讼,并对在案扣押的38万元提出异议,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该38万元属于违法所得,同时提出彭旭峰、贾斯语未成年儿子在国内由其夫妇抚养,请求法庭从没收财产中为其预留生活、教育费用。

经法院审理查明,岳阳市中院于2020年1月作出裁定,依法没收彭旭峰实施受贿犯罪、贾斯语实施受贿洗钱犯罪境内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黄金制品以及境外违法所得共计5处房产、250万欧元国债及孳息、50余万美元及孳息。同时对贾某、蔡某提出异议的38万元解除扣押,予以返还。

最高检谈及彭旭峰案的指导意义时表示,该案准确认定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境外财产。

在发布会上,有记者提出,如何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保障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副厅长张希靖回答,要依法保障近亲属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委托诉讼代理权,对他们提出的异议,检察机关要依法审查,异议成立的,必须予以保障。

“适用仍有很大的拓展空间”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写入刑诉法后,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40件43人。

2017年,“两高”发布了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后,适用该程序办理案件明显增加。数据显示,2017年1月至今,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93件95人。例如,2020年中国法院裁定没收了“红通人员”姚锦旗等164人违法所得11.5亿元和位于多国的不动产,其中就有很大一部分案件适用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相较而言,缺席审判的出现要晚一些。2018年的刑诉法修正案中,新增“缺席审判程序”一章,解决了对外逃腐败分子只能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对其本人不能缺席审判的问题。

作为两项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它们被广泛认为是压缩外逃人员生存空间,追逃追赃的重要举措,为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具体见南方周末报道《中国海外追逃,还有多少“硬骨头”》)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学者普遍认为,相比于追逃,追赃难度更大。

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为例,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在谈到这类案件的特点时就指出,目前,追逃案件以存量为主,很多案件时间久远,要充分全面收集证据困难不小。此外,涉案人逃匿境外或资产流向境外,涉外证据多。这类案件需要涉外取证,由于受国际关系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程序复杂、耗时长的影响,取证难度比境内取证更大。

这也是适用案件总体数量还是较少的原因之一。张希靖介绍,这项程序的价值应该说有很大的发挥空间。最高检正在指导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调配合,积极推动适用这一程序,更加充分发挥其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价值和作用。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彭新林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也提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仍有很大的拓展空间,特别是监察机关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机制、程序等问题,需要在立法上进行回应。

南方周末记者 杜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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