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北京刑事律师陈颖:如何区分偷税漏税避税?(1)税收是国家政府赖以存在和实现职能的物质基础,对国家的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 税收犯罪直接危害国家税收征管体系,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其中,偷税罪是涉税犯罪中最基本的罪名。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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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陈营:如何区分逃税、漏税、避税?(上)
税收是国家政府赖以存在并实现职能的物质基础,深刻影响着国家的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税收犯罪直接危害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中,逃税罪是涉税犯罪最基本的犯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更名为“逃税罪”,将行为方式的立法模式由“具体列举式”修改为“概括描述式”,将入罪标准中的“数额标准”由“具体数额”修改为“抽象数额”,同时增加第四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使得逃税犯罪的立法更加符合司法的现实需要。
《刑法》规定,逃税罪的行为主体通过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目的。通常表现为:逃税罪的行为主体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以及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从而有效抵扣、减除利润,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逃税行为所使用的欺骗或者隐瞒手段更加复杂多样,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纳税依据、制造虚假经济活动表象、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改变资产计价方式、违规摊销相关费用等方式,同样可以达到欺骗税务部门、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因此,《刑法修正案(七)》将逃税罪行为方式的立法模式由“完全列举式描述”转变为“概括式描述”,以适应刑法打击逃税犯罪的需要。采用概括式描述的立法模式,逃税罪行为方式不再局限于以上列举的具体行为,亦包括其他为达逃税目的而采取的欺骗、隐瞒手段。《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事项的书面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完成纳税申报。纳税人“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发生在纳税申报环节。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受利益的驱使,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以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另有部分纳税人通过不申报的行为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即采用欺骗、隐瞒手段积极违反纳税义务,亦或是不采取任何行为手段消极违反纳税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表述与刑法第201条规定的“不申报”并不冲突,两者的意思表征均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税的故意。税务机关是否通知申报并不影响逃税行为的性质。
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行为前提不同,将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结果定性不同。即采用欺骗、隐瞒方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属于逃税行为;过失漏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的属于漏税行为;利用合法手段筹划自身经济活动,以减少应承担的纳税数额的属于避税行为。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无论漏税或避税的数额达到何种程度,均不能构成逃税罪。虽然漏税行为不能构成逃税罪,但因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过失或无意识,故其属于因主观原因造成的排除在犯罪之外的违法行为。需要注意的是,避税和逃税两者间的节点较为敏感,合理的避税行为稍有不慎,便会由合法行为转化为非法行为,构成违反法律的逃税行为,严重的甚至能构成逃税犯罪。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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