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Xi市人民检察院高新区检察室特邀陕西金永律师事务所沈伟律师为您讲解久不追讨的法律风险欠款。 你好,沈律师。 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借钱的时候要打借条,否则会有不回来的风险,但是打了借条又有什么风险呢?能不能结合具体案例来谈谈?朱为承揽工程向王借款10万元,
追讨欠款,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高新区检察室,特别邀请了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沈伟律师,针对“长期不追讨欠款的法律风险”进行讲解。
您好,沈律师。实践中,我们都知道借钱应该打借条,否则就有要不回来的风险,但打了借条还有什么风险呢,您能否结合具体案例来谈一谈?


朱某因承接工程向王某借款10万元,2006年2月12日,朱某给王某出具15万元的借据一份,其中含利息5万元。2006年9月3日,王某索要欠款,朱某还款2万元,之后王某再未索要欠款,直到2018年之后才开始追讨,朱某一直未还款,故王某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王某于2006年9月3日首次向朱某追要借款,本案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王某陈述自2006年以后没有向朱某追要欠款,直到2018年之后才开始追要,从2007年至2018年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此,朱某主张王某所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予以采纳,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理分析
Q:
什么是诉讼时效?
A:
简单点说就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其法律效果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具体到前面提到的案例,王某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朱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王某败诉。
Q:法律关于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A:
《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二年,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是三年。上面提到的案例中王某于2006年9月3日首次向朱某追要借款,该案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是二年,即至2008年9月2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律师建议
问:结合案例,针对朋友借钱您能否给我们一些建议?
01
一是朋友借钱一定要打借条,不要怕打了借条影响朋友感情,清清白白才能长长久久。
02
二是如果对方长时间不还,要及时追讨,甚至起诉,否则诉讼时效经过就有败诉的法律风险。
03
三是如果不方便起诉,每隔一段时间要催讨一次,发个短信就行,不需要对方回复,这样诉讼时效期间会重新开始计算。
04
四是要注意留存证据,以备诉讼之需。
来源: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高新区检察室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追讨欠款,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追讨欠款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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