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几个关于自首和自首的司法解释中,提到了“可疑人”和“犯罪嫌疑人”两个概念。这两个概念判断公安侦查机关是否掌握了行为人的基本犯罪情况,进而确定行为人所交代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和自首,意义重大。是一个分化的过程,也是一个逻辑递进的过程。
什么是犯罪嫌疑人,
在关于自动投案和自首的几个司法解释中,提到了
“形迹可疑人”
和
“犯罪嫌疑人”
两个概念,这两个概念通过分析判断
公安侦查机关是否掌握行
为人的基本犯罪情况,进而认定行为人主动交代说明的犯罪事实情况是否构成自动投案,进而是否构成自首有重要意义,是一个区分过程也是一个逻辑递进过程。但这个概念很多人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借用一个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介绍如下(以下是搬砖过程):
司法实践中,
“形迹可疑”
主要表现有两种情形:
一是司法机关
尚未掌握
行为人犯罪的任何线索、证据,而仅凭行为人当时的举动、神色等异常而判断其可能实施犯罪行为。这种情形的“形迹可疑”是一种纯粹的基于常理、常情或者特定的工作经验所形成的
主观判断
。
二是司法机关
已经掌握
了据以推测行为人可能与某起案件有一定联系的线索、证据,但这些线索和证据
尚不足以
将行为人确定为该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形的“形迹可疑”虽然不属于纯粹的主观判断,但仍主要是一种带有
臆测性的心理判断
。
而
“犯罪嫌疑”
则是指司法机关凭借一定的线索或者事实依据,认定行为人有作案的嫌疑,这通常是办案人员根据一定线索和证据,以一定的
客观事实
为依据,通过
逻辑判断
,
足以认定
行为人与某起案件有关联及作案的可能。
“形迹可疑”和“犯罪嫌疑”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是
产生怀疑的依据
不同。对
“形迹可疑”
的判断主要是依据工作经验和常识、常情、常理,有时甚至是依据直觉所形成的猜测,
“犯罪嫌疑”
则是对所掌握的证据分析、判断后形成的推定,有被合理怀疑的事实根据。
二是
对证据和线索的要求程度
不同。
“形迹可疑”
仅是针对特定行为人的衣着、举止、言谈或者表情而产生的一般性怀疑,司法人员无须掌握任何与特定案件相关联的证据或线索;而
“犯罪嫌疑”
则是有针对性的怀疑,强调司法人员必须以一定的线索、证据为依据,将行为人与某种具体犯罪相联系。
简言之,行为人如实供述罪行之前,司法机关
是否已经掌握
足以合理怀疑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的证据或者线索,从而在行为人与具体案件之间建立起直接、明确的联系,是区分“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的关键。
形迹可疑人
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一般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处罚。
犯罪嫌疑人
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一般不构成自首,可以认定为坦白。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什么是犯罪嫌疑人,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什么是犯罪嫌疑人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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