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3-13 03:20:35

导读:新华社南京12月27日专电(记者吕华东)备受关注的“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案”27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长隆公司、张裕公司、华大公司三家污染企业因其在涉案场地的生产经营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

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

新华社南京12月27日电(记者陆华东、张展鹏)备受关注的“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案”27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华达公司三家污染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行为对案涉场地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污染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此案源于2016年的“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上述三家企业在生产经营及对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严重污染了土地及周边环境。2016年初,与“毒地”紧邻的常州外国语学校前后有数百名学生出现身体不适症状。经媒体报道之后,此事成为当年热议的环境污染事件。 2017年1月,该案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自然之友”和“绿发会”败诉,并承担189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两家环保组织不服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双方当事人围绕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案涉地块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在政府已经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的情况下,是否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案涉地块环境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费用;上诉人要求三被上诉人承担赔礼道歉责任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等主要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法院审理认为,污染者担责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只要实施了污染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就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污染责任。从本案证据看,三被上诉人实施了污染环境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上诉人提出的由三被上诉人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鉴于常州市新北区政府正在组织实施环境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目前无法确定后续治理所需费用的具体数额,本案尚不具备判决被上诉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条件。 三被上诉人污染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规定,过错明显,造成了社会公众精神利益上的损失,应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三被上诉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污染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两家环保组织的律师费、差旅费各23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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