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医疗纠纷也日益增多,医患矛盾越来越突出。但普通人在医疗纠纷中很难占据优势。这个时候,我们就有必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以保证自己的权益。 以最近一起纠纷为例,介绍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9月8日,江苏宜兴5岁儿童朱某某发高烧出生。
医疗事故认定,医疗事故认定流程
在医疗事业发展的同时,医疗纠纷也在增加,医患矛盾越来越突出,但是平常百姓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很难得占优势的,这个时候,我们就有必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以保证我们的权益。本文以一个最近发生的纠纷为案例,介绍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9月8日,5岁患儿朱某某因高烧在江苏宜兴市人民医院儿科治疗期间,护士错将医嘱“甘露醇”拿成了“甲硝唑”。等到发现时,一整袋“甲硝唑”已经输入孩子体内。此后孩子病情加重,当天医治无效去世。
一、如何认定医疗事故?
在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中: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认定医疗事故的要件主要如下: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医疗纠纷中,护士违反操作规范,过失将甘露醇拿成了甲硝唑而导致患儿死亡,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已经存在相关因果关系,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要认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2)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 法院要求鉴定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如果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这里产生了一个疑问,是否所有医疗纠纷都可以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答案是否定的。
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医疗损害赔偿包括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不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二、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的区别
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医疗事件,一般来说,医疗事故的发生是需要受害人的受损状况达到一定的鉴定的标准时,才可以被称为事故的。如果没有达到事故的标准,但是又构成损害的,那么就只是医疗损害,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没有医疗事故那么重。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在法律适用、医疗鉴定、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都大不相同。
第一,在法律适用方面。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要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法规文件。
第二,在医疗鉴定方面。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则可能需要司法鉴定。
第三,在损害赔偿方面。
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最显著区别就表现在赔偿项目、赔偿系数和赔偿数额上的不同。赔偿项目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11项,而医疗损害赔偿包括12项,后者较前者还增加一项死亡赔偿金。同时在赔偿系数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要考虑责任程度、原发疾病、事故等级等因素,而医疗损害赔偿则要考虑过失参与度、责任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收入差异等因素。
第四,责任承担方面
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医方不仅要进行民事赔偿,还要负上相应的行政责任,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医疗损害医方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何为医疗损害(医疗侵权)?
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
(1)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未尽诊疗义务的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未尽保护隐私的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证明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
1、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若当事人选择走侵权之诉的话,不需要继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者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或已死亡的亲属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只需要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 如果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如何追究责任?
(1)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发生医疗事故,赔偿义务主体是医疗单位,即医院,而不是具体的经治医生,受害人不能以医院的经治医生为被告起诉,而应以医院为被告。在本案中朱某某的家属只能追究该护士所属医院的责任,而不能单独要求护士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能被追究行政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3)情节严重的,医务人员触犯医疗事故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份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本条之规定,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主观存在过错,客观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客体是侵害患者的健康权或者生命权。
五、 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应该怎么办?
(1) 病员及家属要及时复印封存病历资料
即保存证据,及时保管、复印或封存病历资料,在医疗活动中文字、图表、影像等,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2) 及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 关于赔偿事宜
直接找医院医务科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涉事医院;患方当事人可以了解纠纷案件发生地是否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如果当地有成立该单位的可以向当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总结
医疗纠纷案件都很复杂,专业性也很强,患者及家属应先将住院病历复印好,再向有关医学专家咨询,看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一定要委托医疗纠纷专业律师代理。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医疗事故认定,医疗事故认定流程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医疗事故认定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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