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租房政策解读,北京公租房最新政策

张强律师 法律咨询 2023-02-24 03:38:32

导读:北京公租房政策解读,北京公租房最新政策,北京公租房政策规定的申请条件是:在本地无住房、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收入财产低于标准无力购买的、外来务工人员就业达到年限的等,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是可以按照规定来申请公租房的。一、北京公租房政策规定的申请条件是怎样的? 北京公

北京公租房政策解读,北京公租房最新政策

北京公租房政策,最近不少朋友在找北京公租房最新政策的相关介绍,法律界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北京公租房政策解读:

北京公租房政策规定的申请条件是:在本地无住房、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收入财产低于标准无力购买的、外来务工人员就业达到年限的等,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是可以按照规定来申请公租房的。


一、北京公租房政策规定的申请条件是怎样的?
      北京公租房政策规定的申请条件,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有关公租房申请的相关条件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相关情况的处理上,可以严格基于当地的公租房政策来进行认定,不同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那么所认定的公租房条件是不同的,具体情况可以基于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2、北京申请公租房最新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三房"轮候家庭


即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2、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3、外省市来京家庭


(1)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


(2)申请人持有本市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京均无住房,在京没有购房记录,且未享受过保障性、政策性住房;


(4)申请人在京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5年(60个月及以上);


(5)申请人在京有稳定就业,工作单位须在北京注册,所处行业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


注:具体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4、产业园区


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申请材料

以下是针对京籍家庭的申请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核定表》(一式两份);(不用自己带,现场领表)


注:若想查看核定表主要填写哪些内容,可见文末提示获取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4、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期《居住证》;


5、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6、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的《公房租赁合同》,或名下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供房屋网签合同、房屋征收或拆迁安置协议、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确权证书;


7、夫妇双方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需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


8、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有关凭证。


如您为以下人员,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9、无业、失业人员应就收入、住房情况诚信申报,出具书面承诺书;


10、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就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单位情况诚信申报,出具书面承诺书;


如您属于以下特殊情况,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1、原住房已经拆迁或征收的,需提供房屋征收或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2、申请家庭成员有重残人员的,需提供本市区(县)残联出具的《残疾证》;


1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的,需提供本市区(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14、劳模家庭需提供市总工会出具的省部级《劳动模范证》;


15、成年孤儿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成年孤儿《安置证》;


16、申请补贴类资格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供养证》、《低保证》、《低收入证》;


17、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需提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卡》;


18、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需提供区武装部或部队出具的优抚证、退伍(转业)证;


19、见义勇为人员需提交《见义勇为光荣证》(市级及以上);


2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租公房已腾退的,应当提供原承租公房腾退协议;


21、申请家庭出售自有住房或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赠与协议书》。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检验,留存复印件一式两份,采用A4纸可正反面复印)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针对北京公租房政策解读,北京公租房最新政策的详细介绍,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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