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外资投资公司设立条件,外资公司设立流程,一、外资公司设立流程:1、工商局核准新设外资企业的名称;2、商务局审批手续;3、工商局设立登记手续;4、公安局备案手续;5、技术监督局登记手续;6、税务局登记手续;7、统计局登记手续;8、财政局登记手续;9、外汇管理局登记手续;10、银
外资公司设立,最近不少朋友在找外资公司设立流程的相关介绍,法律界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外资投资公司设立条件:
一、外资公司设立流程:
1、工商局核准新设外资企业的名称;
2、商务局审批手续;
3、工商局设立登记手续;
4、公安局备案手续;
5、技术监督局登记手续;
6、税务局登记手续;
7、统计局登记手续;
8、财政局登记手续;
9、外汇管理局登记手续;
10、银行开户,入资出具验资报告;
11、海关、商检与电子口岸登记手
续。
二、外资企业设立需要准备的资料:
1、投资者主体材料
(1)若投资外方是公司,需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2)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
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及银行资信证明。
2、经营场所材料
(1)生产型企业
厂房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2份。要求:以投资者姓名或名称租用200平方米以上;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用途为厂房。
(2)非生产型企业
写字楼的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2份,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要求: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用途为办公。
3、董事会成员材料
(1)董事会成员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董事会成员的简历,董事长一寸彩照2张,中文履历一份;
(2)可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提供其个人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二寸彩照1张,中文履历一份)。
4、其他相关材料:
(1)公司中英文名称1-5个;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照片一张,中文履历一份;
(3)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2、外资公司设立流程: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第一步,核准名称
时间一个工作日,在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以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者线上提交核名申请,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第二步,提交资料
时间三到五个工作日,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资料。
第三步,领取执照
时间:预约当天
第二步通过后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四步,刻章等事项
时间:一到两个工作日,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至此一家公司算是注册完成。后续是其他税务登记方面了。
注册外资公司所需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4、公司章程(原件);
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0、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1、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3、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4、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5、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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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就是针对外资投资公司设立条件,外资公司设立流程的详细介绍,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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