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是否构成诈骗,一房多卖的处理原则法律规定

张强律师 法律咨询 2023-02-18 19: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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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是否构成诈骗,一房多卖的处理原则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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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房多卖是否构成诈骗:

一、一房多卖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1、一房多卖的处理原则如下: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优先履行;
(2)均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优先履行;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的,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付款数额的多少以及先后、是否办理网签、合同成立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如何防止一房多卖
1、购房者要进行产权调查,交易中心通常备有房屋的原始记录,包含房屋所有的基本信息,如房屋土地状况、产权共有人等;
2、提存房屋产权证,签订买卖合同后,若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产权证仍由卖房者持有,购房者可要求卖房者将房屋产权证提存在第三人处,待办理过户时,再从第三人处取出;
3、购房者要在交易中心登记后,再向业主支付首付款。

2、一房多卖的处理原则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一房多卖的规定如下: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之后,卖方在未告知买方的情况下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方,或者故意隐瞒已经出卖的事实的,则未能购得房屋的买方可以请求和卖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房款和利息,赔偿买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可要求卖方赔偿,但是该赔偿款不能超过已经支付房款的一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规定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针对一房多卖是否构成诈骗,一房多卖的处理原则法律规定的详细介绍,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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