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

张强律师 法律知识 2022-08-28 14:32:26

导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第二章 培训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

获取专业解读?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于特殊作业人员,每年都会有相关的考试举办,并且考取了相关合格培训证书之后,有效期是六年。

虽然我们能够了解国家,对于那些没有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人,有一定的管理办法,那么对于特殊作业的工种人员,相关的管理规定都有哪些呢?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于特殊作业人员,每年都会有相关的考试举办,并且考取了相关合格培训证书之后,有效期是六年。具体看下文。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那些特殊作业的人员来说,每年会通过一定的考试考核来进行管理,通过考试的就能够得到一定的合格证书。

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下称《规定》)的整体概括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为方便和加强复审工作,《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对复审时间作了调整,延长为3年进行一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延长3年。明确特种作业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健康体检不合格,或者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或者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与行政处罚,或者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等情形的,不予复审通过。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通过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该如何处理

现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问题主要有三个: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许可法》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时限、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而目前执行的13号令中的一些条款,已明显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特种作业类别不规范、工种不明确。目前执行的有关法规中,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种类、数量偏多,失去了特种作业的意义。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没有明确特种作业人员范围,部分地方自行设置了一些工种,导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混乱。另外,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企业的一些危险作业未纳入特种作业。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管理比较混乱。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上,有关行政部门存在职能交叉,造成不依法培训、重复培训、多头发证,给企业带来负担的同时,也给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带来困难。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注意事项

另外,为进一步增强对特种作业人员体检健康要求的可操作性,对影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的有关疾病作出了禁忌规定,即: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和生理缺陷。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有什么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推荐使用教材。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推荐使用教材组织开展培训。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组织开展考核。

虽然我们认为特殊作业工种离我们并不是特别遥远,但是小编认为我们今天讲述的这些内容,就能够对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有一定的帮助,尤其是对我们周边有类似这种特殊作业人员的,就能够为他们讲述一下相关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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