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三资”企业法在历年司法考试中所占的分值并不多,但却是历年的必考内容。从出题情况来看,分值主要集中在《中外合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两块,所以考生在复习时应有所侧重。
三资”企业法在历年司法考试中所占的分值并不多,但却是历年的必考内容。从出题情况来看,分值主要集中在《中外合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两块,所以考生在复习时应有所侧重。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
概念和特征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
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在合营主体方面应注意:中国的合营者不能是个人,而外国的合营者可以是个人。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合资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 25% ;
3. 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回收投资;
4. 合资企业建立由董事会、经理会组成的组织机构,实行企业内部治理制度。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申请
1. 设立程序: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共同申请——主管部门或受托机关批准——合营各方谈判——签订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2. 注意协议、合同和章程的区别:
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书面文件。
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书面文件 。
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意见而订立的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书
面文件。
注意:当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内容发生抵触时,以合同规定为准。
(二)审批
1. 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即受托机关)。注意:受托机关的批准
权限。属于受托机关批准的合营企业有两类:一是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金额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二是不需要国家增拨原
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的。
2. 不予批准设立的几种情形
( 1 )有损中国主权的;
( 2 )违反中国法律的;
( 3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 4 )造成环境污染的;
( 5 )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
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 。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
资本和出资要求
(一)注册资本
1. 注册资本是指合营各方认缴的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它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2.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少于投资总额的,可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通过借贷来弥补其差额,因此,投资总额等于注册资本加上企业借款。具体注册
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要求,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
(二)合营各方的出资要求
1. 出资方式
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但外国合营者以实物出资和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
资需满足特殊要求。而且只有中方合营者才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2. 出资期限
合营合同可以规定一次性出资,也可以规定分期出资。如果一次性出资,合营各方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六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
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合营各方各自认缴出资额的 15% ,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
组织机构
(一)合营企业的权力机构
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职权是按照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 1/3 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 2/3 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注意需要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定的事项:
( 1 )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 2 )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 3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 4 )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二)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总经理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
经营管理工作
(一)合资企业的物资购买
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向国外购买,但同等条件下,应优
先在中国购买。
(二)合营企业的产品销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鼓励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但合营企业也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其中,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中国急需的或
中国需要进口的,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为主。
(三)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
注意合营企业的如下文件、证件、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收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1. 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
2. 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合营清算的会计报表。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
期限与解散
(一)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
在距合营期满前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
(二)合营企业的解散
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共有 6 项解散理由。其中应注意以下事由:
1.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2. 合营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3.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此种情况下,因违约而终止合营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对方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
概念和特征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
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
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并不折算成股份。合作各方在合作合同中约定收益分配
和亏损分担。
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多样。可以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方式多样。可以是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委员会制或委托管理制。
4.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采取让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做法,但合作期满,企业的资产均归中方所有。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的程序
1. 具体程序:由中方合作者提出设立申请——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2. 注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特殊事项,具体如下:
( 1 )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由其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
( 2 )自筹资金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
( 3 )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的或者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 4 )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其他情形。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
组织形式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不具备中国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合作各方不以
出资额或提供的出资条件对企业承担责任,而是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作各方对企业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责任。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
从已往的出题来看,这部分应该是考查的重点。
(一)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等变化,确须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投资与合作条件
1. 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合作各方对合作企业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合作各方以自有
财产出资的,不能以该财产对外设立抵押或其他担保。
2. 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各方的出资比例通过合作合同约定,但是外方合作者的出资不得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 25% 。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
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
(一)组织机构
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多样,具体有下列三种:
1. 董事会制: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制,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2. 联合管理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联合管理制,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3. 委托管理制:经合作各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将合作企业委托合作一方进行管理,他方不参加管理,也可以委托合作各方之外的第三方负责经
营管理。
(二)议事规则
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或主任召集并主持, 1/3 以上的董事或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
。开会的条件为必须有 2/3 以上的董事或委员出席才能开会,作出一般决议的条件为必须经全体董事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作出特别决议必须
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
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
投资回收
合作企业一般采用让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并且通常约定合作企业在合作期满时,其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
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解散
与清算
(一)合营期限
合营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合作企业合作期满,合作各方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 180 天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
请。合作企业中,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并已回收完毕的,不再延长合作期限。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延长的,可向审批
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二)解散事由
中外合作企业解散的事由如下:合作期限届满;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中外合作者一方或数方
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出现;合作企业违法,被依法责令
关闭 。
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外资企业的特征
1. 外资企业的资本全部来自于外国投资者,利润和风险也全部由外国投资者独立承担。
2. 外资企业是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3. 外资企业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一)申请行业限制
国家鼓励设立产品出口型或技术先进型的外资企业。
1. 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邮电、通信;我国规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
行业。
2. 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信托投资和租赁。
(二)审批
1. 审批机关: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批。
2. 注意属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两个特别事项:
( 1 )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 2 )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三、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一)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要设立承担其他责任的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
1. 出资方式: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注意: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
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1 )是外国投资者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注意这里强调所有权的享有,光有使用权是不可以的;
( 2 )是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者适销产品的。并且其作价金额不能超过其注册资本的 20% 。
2. 出资期限:外国投资者可以一次出资,也可以分期出资。 如果是分期出资,最后一次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 年内缴清,其第一
次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投资额的 15% ,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90 天内缴清。
四、外资企业的终止和清算
(一)终止事由:
1. 经营期限届满;
2. 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 破产;
5.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 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二)清算:
清算人员:外资企业解散后要成立清算委员会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应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
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三资企业法废止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三资”企业法包括哪些?
三资企业法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和《外资企业法》三个部分内容,主要针对于含外资成分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在中国境内允许设立的合营企业,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并能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
合营企业的设立,一般要经过立项、洽谈签约、审批和登记注册四个阶段。
1.立项。
立项是中国合营者向企业的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构审批的法律程序。
项目建议书是中国合营者向其审批机关上报的拟与外国合营者举办合营企业的申请。项目建议书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合营对象及其资信情况;
②合营目的;
③经营范围;
④生产规模;
⑤投资总额;
⑥投资方式;
⑦生产技术和主要设备;
⑧主要原材料和燃料的供应;
⑨销售市场;
⑩回经济效益等。
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是从宏观上论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对项目的资金、技术、市场、效益等方面的情况作出初步的估算和建议。需要指出的是,初步可行性研究应注意外汇、资金、物资三个平衡。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机构,是以计委为主的政府有关部门,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对外经济贸易部等。
2.洽谈签约。
洽谈签约是中外双方合营者为投资举办合营企业,共同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签订合同和章程的整个过程。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保证实现中外合资双方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的必要措施,是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环节。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批后,中外双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商谈、签署协议、合同、章程等正式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是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营企业合同,是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合同。
合营企业章程,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不相抵触的部分,两者均有法律约束力。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一律由政府对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其他机构无权审批。协议、合同和章程均自审批机关批准后开始生效。
3.审批。
合营各方在共同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合同、章程后,由中国合营者向审批机构正式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申请时,须报送如下文件:
①申请书;
②中外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协议、合同和章程;
④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人选名单;
⑤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工作。批准后,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具备规定条件的,也可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委托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以下简称受托机关)审批。受托机关批准设立合营企业后,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受托机关,统称为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自接到中国合营者按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审批机关如发现前述文件有不当之处,应要求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4.登记注册。
合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后的30天内,由企业的组建负责人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批准证书;
②协议、合同和章程的副本;
③外国合营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件。
合营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天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合营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综合上面所说的,三资企业法主要就是针对于中外合资和外资企业所运用的法律,此法律条款一般与其它企业的公司法有所不同,此条款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中外双方的利益,因此,作为双方就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来进行办理。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三资企业法,三资企业法废止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三资企业法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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