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企业的业务发展离不开各种交易。俗话说,没有合同,就没有交易。对外交易必然要签订大量的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企业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就是合同中的各种陷阱。大量无效和不规范的合同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了解常见的合同陷阱,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是减少和减少合同陷阱的途径
合约买卖陷阱,合约交易骗局
企业的经营发展离不开各种交易,正所谓无合同不交易,对外交易必然会签署大量的合同,用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企业面临最大的法律风险就是合同中的种种陷阱,大量无效和内容不规范的合同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了解常见的合同陷阱,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是减少和规避企业合同纠纷最有效的途径。常见的合同风险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的问题:
▶ 对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缺少了解
一般情况下,签合同之前,首先要对交易对方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不能盲目投资。
实践中,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对该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草草地签订了合同,在索要货款时才发现对方无任何财产或下落不明。
建议:
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了解交易对方的经营状态,对该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要谨慎核查。
▶ 对交易对方是否为适格主体缺乏认识
企业中未经授权的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或者是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已经被注销、撤销的企业本身都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权、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上述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部门有时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就使一些企业认为,只要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没有主体资格都无所谓。一旦对方发生履行不能的状况时,如果其主管单位不承认合同效力,企业就要受损。
建议:
关注合同的主体资格是签订合同最起码的要求。是否取得主体资格关系到合同是否成立,在谁之间成立及合同效力问题,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实现合同目的。
因此相关人员要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的有效性,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明进行查验。在审查合同主体时至少应关注三个方面:
第一,法律规定是否对合同主体存有限制性规定;第二,法律虽没有限制性规定,但交易本身是否会因合同主体的特殊性或因交易的特殊性而引发其他风险;第三,合同主体自身存有的瑕疵虽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但其是否会因被追责丧失履约能力而对合同的履行产生致命性的影响。
▶ 对担保人的具体情况疏于审查
通常,交易对方提供担保人会让企业觉得多了一层保障。
但事实上,大部分担保合同无非是走一个形式,通常是在关联企业或有着密切往来的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而企业也很少会去审查担保人的经营状况。有些担保企业本身就已经是负债累累,自身难保,甚至已经被吊销或面临破产。
当交易对方无法履行合同时,企业从担保人那里也无法收回投资。还有一些企业认为由行政机关或其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担保更加可靠,但事实上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是最不可靠的。
建议:
全面了解审查担保企业的
资信状况及担保能力,
一旦发现担保企业可能无法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及时要求更换保证人或提供其他担保,以避免自己的权益无法保障。
▶ 对抵押财产的状况怠于查验
有的企业认为,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不好把握,但抵押物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有抵押物便万事大吉。
然而实践中的诸多教训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有的企业为了换取对方的信任,一项财产上设置多个抵押权或者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被担保的财产价值,却并未告知对方,从而使债权人的资产流失,抵押权落空。还有的企业将自己并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者是抵押的标的物本身即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这样的抵押合同无效,也容易造成债权人财产流失。
建议:
及时对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实际状态进行调查,对抵押财产的实际情况进行实地了解并拍照记录,也可通过相关部门查询抵押财产的状态。
▶ 口头变更合同后未用书面形式确认
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的波动变化,对原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变更是一种普遍现象。
一些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比较注意采用书面形式,而在对合同进行变更时却常以口头协定来代替书面协议。如果对方缺少诚信意识,在合同履行后不承认变更内容,企业在诉讼中便无据可依。
建议:
尽可能与客户签署
一式多份
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
▶ 未及时行使法定抗辩权
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
三大抗辩权,
即
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对于降低交易风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次序,企业作为先履行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出现财务危机或濒临破产等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如企业作为后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先履约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次序,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有些企业签订合同后并不关注对方经营状况的变化和实际履约情况,自己履行了义务却因对方亏损、破产或转移财产而无法收回投资的案件并不罕见。
建议:
时刻关注对方经营状况,及时行使抗辩权,维护自身权益。三大抗辩权都要求互负债务,但其他条件也有所不同。
在需要行使抗辩权的时候,应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法定的抗辩权行使,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合同条款语意模糊,已产生歧义
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根本的依据,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之间,必须认真斟酌每一条款,将可能发生争议的地方详细说明。
但实践表明,企业往往容易忽视合同内容的规范详实,有时代表单位签订合同的人可能本身并不十分了解合同中标的物的性能、用途等相关指标,也未经过技术人员或有关领导的审查,便轻易作出决定,而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从粗线条的合同条款中却无法找出对自己有利的依据。
建议:
相关部门应认真起草、审核合同条款,确保其准确。起草合同时要规范使用标准用语,签合同前,要仔细审查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尤其是重点条款,务必要详细,避免产生争议,必要时可以请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 合同缺乏专人管理而超过诉讼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当事人若不主张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
有些企业负责人只管签合同,而并不派专人去监督合同自签订至履行的整个过程,直到有些债权无法追回诉至法院时,才知道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很多有着经济往来的企业一般都会存在三角债务,但只要二者还能继续维持交易关系或者是企业自身经济实力雄厚,彼此就不会开口要账。可是一旦关系破裂或者企业经营出现危机,需要资金周转时,就不得不去收账。
往往这时,有相当一部分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除非对方自愿偿还,否则即使通过法律途径也无法要回钱来。
另有一些企业虽然设置专门的要账人员去负责收取债权,但多数情况下是无功而返,也没有与债务人达成还债协议,以致在诉讼时没有任何可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法院只能认为该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保护。
建议:
设置专门的人去管理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及合同管理人员培训计划。合同不是签订之后就完事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也有可能出现各种问题的。
▶ 对企业印章的使用缺乏规范管理
法律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只要具备其一,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法定代表人都会授权他人对企业印章进行管理,但往往印章的使用程序并非十分严格,从而导致滥用印章的情况频出不穷。
有时掌管印章的人由于人情关系等原因,未经法定代表人许可,便随意向他人出具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或者将印章借与他人使用而不问其具体用途。
往往到了追究企业责任的时候,领导才会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借用印章的人通常都是以转嫁责任为目的,以印章所属企业的名义购买货物或是为他人提供担保,由于有印章为证,最终该企业不得不承担责任。
建议:
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
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页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从而侵害企业的权益。
▶ 授权不及时收回,导致被授权人滥用权力
企业总是要授权一些人代表自己对外签订合同,但往往未明确授权的范围和期限,对离职人员的授权凭证如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介绍信等未及时收回,也未告知交易伙伴本企业人员的变动情况,导致一些已经丧失授权的人员仍然冒用原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
而交易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在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信赖关系,仍然会相信其具有授权,最终由授权单位承担责任。
建议:
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业务完成后建议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企业业务人员离开企业后,建议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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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合约买卖陷阱,合约交易骗局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合约买卖陷阱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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