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条例》是规范机动车排放召回的部门规章。其立法依据是《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规定了排放召回的定义、召回的主体、范围和程序、相关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共享。 本文阐述了该法规的特点和风险点,为生产者有效应对提供参考。 作者|黄蓉欧阳仇军建业黄红艳(东风
汽车召回流程,汽车召回流程图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是规范机动车排放召回的部门规章,其立法依据为《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明确排放召回的定义,召回的主体、范围、程序,有关信息报告制度、信息共享等。本文阐述《规定》的特点和风险点,为生产者有效应对提供参考。
作者 | 黄嵘 欧阳军 邱建业 黄宏燕(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排放召回的程序等同安全召回
排放召回的程序除信息收集分析环节外,流程与安全召回完全一致。均包括信息收集、 缺陷分析和认定、召回计划申报、召回实施、召回效果评估等几个过程。
排放危害调查以信息为起点,利用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既有的信息源,实现信息的收集和共享。在排放危害的技术分析、缺陷调查与评估、排放的危害认定中两部委实施共同的技术、评估、专项会商机制。
会同监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机动车排放召回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从市场监管总局及生态环境部有关排放召回信息采集及召回监管的职能优势出发;充分利用汽车安全召回已有系统和制度,不重复建设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运行需要的系统或制度。
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各自的下一级行政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放召回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可委托技术机构承担机动车排放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技术机构是指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及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控制中心,承担的技术工作主要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技术调查、技术认定、召回计划技术评估和召回效果评估。
排放召回特定的信息收集机制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和监督管理平台,与生态环境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信息会商。通过信息系统共享、监管相关信息,并会同开展信息会商。涉及各个监管环节和多个监管部门,包括机动车排放监测、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机动车管理、机动车维修等。
市场监管新增的信息源
市场监管既有的信息源:生产者召回备案信息、消费者投诉、舆情、TSB、海外召回等。
《规定》中明确,生产者及时通过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报告下列信息,这部分是安全类召回中没有的信息:
(1)排放零部件的名称和质保期信息,具体见:GB 18352.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的附件AB和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的附件AD。
(2)排放零部件的异常故障维修信息和故障原因分析报告,具体见:GB 18352.6-2016第8.4条规定“生产企业应详细记录排放质保相关部件(见附录A中附件AB)的索赔、修理以及维修过程中记录的OBD故障的相关信息,相关部件和系统的故障频率和原因也应详细记录。故障维修率超过4%的部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报告”。排放零部件的异常故障维修信息和故障原因分析报告是发现车辆排放危害的重要信息源。
生产者中最有可能触发排放召回的信息,质保零部件和索赔信息,法规强制规定必须上报,以上两类信息是生产者内部要统计分析和管理重要点。
生态环境明确的信息源
生态环境部负责的信息收集内容,包括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检测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环境保护投诉举报信息。其中,检验检测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也是《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生产者应向社会公布的信息。
生产者基于信息源的管理
通常生产者可以通过多渠道获取汽车产品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信息,生产者建立信息收集与初步分析的渠道与工作程序,必要时建立相应的信息收集系统。生产者召回责任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信息收集与初步分析工作,需要明确主要的信息来源及具体内容,并对信息进行分类和初步综合分析,为疑似缺陷问题识别提供信息基础,详见表1。
表1 生产者信息管理要点
召回备案义务
市场监管总局与生态环境部收集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投诉举报信息等,市场监管总局建立“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双方开展信息共享与会商。整合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形成“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和监督管理平台”用于排放信息报告与召回计划备案。
生产者通过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定期及时报告与机动车排放相关的信息。排放召回与安全召回监管保持连续协调,生产者主体责任义务基本不变,仅根据排放召回特点增加了生产者报告排放危害相关信息。因此,排放召回信息报告流程与安全召回信息备案流程基本一致。详见表2。
表2 《规定》召回备案技术要求
排放监管信息
排放召回是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要构成,同样机动车污染防治也是重要的信息源。企业需要管理《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带来的监管要点和产生的监管信息,可参考管理: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管、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动车环保监督抽测、新车达标监管、机动车检测与维护(I/M)。
排放召回特定的缺陷认定机制
排放危害
排放危害包括三种情形:(1)由于设计、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2)由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3)由于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
前两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第三种情形是总结国外排放召回实践基础上提出的补充条款。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情形
《规定》涉及的排放标准都是中国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
GB 18352.6规定了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六阶段型式试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检查的要求和判定方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该标准要求;在2025年7月1日前,第五阶段轻型汽车的“在用符合性检查”仍执行GB 18352.5-2013相关要求。
GB 17691适用于装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M1类汽车及其发动机的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新生产车排放监督检查和在用车符合检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该标准要求。
《规定》在执行排放标准时,采用“老车老标准、新车新标准”的原则,这符合法律要求和管理实际。
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
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主要是指机动车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耐久性里程的要求。其中,行驶里程和使用时间以先到为准。
GB 18352.6—2016规定:6a阶段耐久里程为16万千米,6b阶段耐久里程为20万千米(2023年7月1日前,耐久里程可为16万千米)。
GB 17691—2018规定:对于M1、N1和M2车辆,耐久性要求为行驶里程20万千米或使用时间5年;
对于N2类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18t的N3类车辆、M3类车辆中的I级、II级和A级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7.5t的M3类中的B级车辆,耐久性要求为行驶里程30万千米或使用时间6年;
对于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8t的N3类车辆、M3类中的III级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7.5t的M3类中的B级车辆,耐久性要求为行驶里程70万千米或使用时间7年。
排放召回中标准的适用性
我国新生产机动车环境管理范围包括轻型汽车(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车、轻型单一气体燃料车、轻型两用燃料车、轻型混合动力车等)、重型汽车(重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重型气体燃料车等)、车用发动机(重型汽油发动机、重型柴油发动机、重型气体燃料发动机等)、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
通常对应车辆类别排放标准分为三类:
(1)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如:《**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阶段)》;
(2)遥感检测法,如:《在用**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
(3)简易工况法,如:《**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这三类标准是适用不同监管条件下的标准,排放召回适用的为第一类: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对应涉及的排放标准指国家标准,而非地方标准。
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
“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指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满足标准要求,但存在其他不符合标准的情形。
2015年美国“大众排放造假门”事件属于典型的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但存在不合理排放的情形。
如标准明确所有汽车应装备排放控制用车载诊断(OBD)系统,且OBD系统应在汽车全寿命周期内识别并记录劣化或故障类型。若OBD系统因标定等设计原因,导致应报故障而不报,则应通过召回方式对OBD进行重新标定。同时,标准也明确在汽车全寿命周期内不得对排放控制技术措施和OBD系统进行改造,除非属于解决汽车排放缺陷的需要,且生产企业对改造情况进行了书面说明。因此,通过召回是解决在用车OBD问题的主要办法,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因此,为了控制实际排放问题,法规明确机动车存在其他不合理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形的,参照本规定要求开展召回。
从EPA看排放危害
《规定》借鉴美国EPA的管理模式,研究EPA会对排放召回有更深刻的认识。EPA信息收集来自以下方面:EPA主持的在用车检测项目、制造商主持的在用车认证项目、制造商的排放缺陷报告、检查/维护(I/M)数据及FM中的OBD检查数据、消费者或维修技师的投诉信息。
美国排放召回的缺陷分类主要包括:发动机、传感器、蒸发和燃油系统、催化转化器、排放控制信息标签、控制系统。引发汽车排放缺陷召回的原因主要是发动机相关故障、传感器相关故障、蒸发与燃油系统故障和催化转化器故障这四方面。
排放召回实施与效果达成
由生产者授权的召回管理者做出实施召回的决定后,召回管理者应组织召回管理工作相关方,制定召回计划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同时组织召回管理相关方及经营者按照备案的召回计划开展召回活动,排放召回具有以下特点:
召回实施
国外数据显示,消费者对消除排放风险的积极性不高,排放召回的完成率普遍不高,低于安全召回的完成率。因此,在排放召回实施过程中,结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的环境保护检验工作,对消费者进行提醒,提高消费者对排放召回的重视程度,积极配合生产者实施的召回活动。
《规定》新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在环境保护检验检测时提醒机动车所有人”的要求。GB 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明确,在机动车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需联网查询送检车辆的安全缺陷召回信息。对于送检机动车达到召回计划实施周期而未实施召回的,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进行召回处置。
生产者需要重点做到:车主教育、车主信息把握等,利用保险数据、车管数据提升召回完成率。利用“汽车产品召回过程追溯系统”(适用于安全召回和排放召回)实施管理。
发布召回信息
生产者向社应会发布召回信息,公布召回信息是重要的召回程序之一,所以监管部门对发布召回信息有时间、内容方面的明确要求。
排放召回存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双向信息公开,双向监管的特点。
排放召回是实现机动车达标监管闭环管理的关键环节,排放检验大数据是有效超标溯源和排放召回认定的手段,效果评估和召回实施率是排放召回有效性的重要保证,实际排放召回可能面临双向处罚的风险。
召回效果评估
在召回计划实施完毕后,必要时,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组织专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效果评估的方式多样,评估的内容包括召回是否实质性地解决了排放危害,召回计划阶段及最终是否达到了相应召回率等。
排放召回的定义是否准确,召回的主体是否明晰、范围是否确定、程序是否合理,相关信息公开及共享是否及时,这些都会对机动车的生产经营活动、机动车驾驶者及其他社会公众的生活环境造成重要影响。
召回措施的有效性是排放召回的难点,是指召回措施能够有效消除排放缺陷,使得在用机动车排放水平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结束语
汽车生产者是机动车环保召回的主体,应正确理解与落实对于机动车排放召回规定的风险。同时,对于国内汽车生产者而言,机动车排放召回属于新领域,若不及时应对,将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对应以上特点和分析,提前做好应对准备,生产者内部研发、质量、售后等各个相关部门应协调起来,自我发现排放危害、主动申报排放危害信息,建立在用车排放检测体系,主动对在用车排放情况进行监测跟踪,这样才能有效实现排放召回的预防性管理。
本文刊登于《产品安全与召回》2021年第4期——安天下·深度栏目,转载请标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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