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认罪,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能否做无罪辩护

张强律师 法律咨询 2022-03-13 19:50:32

导读: 1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的,应当由/[k1/]见证并签名,不得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并签名。犯罪嫌疑人在声明上签字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证据,犯罪嫌疑人没有答辩。

被告人认罪,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能否做无罪辩护

12月20日,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的,应当由辩护人在场见证具结并签字,不得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且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检察机关不得撤销具结、变更量刑建议。

《意见》提到,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证据、查明事实、准确认定犯罪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意见》专章规定量刑证据审查,要求对影响量刑的基本事实、各量刑情节均应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意见》明确,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罪重和罪轻、从宽和从严的证据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侦查机关在指定时间内移送。

《意见》明确,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二个月;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不满三年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一年;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二年。

《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从宽幅度上,主动认罪认罚优于被动认罪认罚,早认罪认罚优于晚认罪认罚,彻底认罪认罚优于不彻底认罪认罚,稳定认罪认罚优于不稳定认罪认罚。

此外,《意见》还完善了量刑建议调整机制,并对量刑监督作出规定。对调整量刑建议的启动、过程、时机、方式等作出规定。对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上诉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予以抗诉。

《意见》提到,认罪认罚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人民检察院不予调整或者调整后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量刑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根据案件情况,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进行监督。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实习编辑 向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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