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1年,在北京工作的胡女士回到四川自贡老家,发现邻居廖某某正在修偏房,将自己老房子的出入口完全堵死。 原来,20多年前,廖某某在征得胡女士爷爷同意的情况下,在房子边上修建了一个防止被盗的围栏,将胡女士家的出行通道堵住,只能通过其爷爷家的客厅出行。 随后,廖某某将厨房和卫生间盖住,进一步堵塞出入通道。
一审判决书,
2021年,在北京工作的胡女士回四川自贡老家发现,邻居廖某某在修缮偏房,把自家老宅的进出通道彻底阻断。原来,20多年前,廖某某经胡女士爷爷的同意,在房屋一侧修围墙防盗,堵塞了胡女士家的出行通道,只能借道爷爷家客厅出行。随后,廖某某又加盖了厨房和厕所,把进出通道进一步堵塞。后来,胡女士从父母处购得房屋,准备将房屋另作他用,便要求廖某某恢复通道但遭拒。
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她一纸诉状将廖某某及其妻子告上法庭。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胡女士的诉求,要求被告于30日内为原告在原通道位置开出一条1米宽的通道。对此,邻居廖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红星新闻曾报道:同意邻居“修墙防盗”结果自家无法出门?北京上班族在川老宅遭遇邻居占通道“封门” 修房)
堵塞通道的围墙,里面已搭建了偏房(红色箭头处)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近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胡女士从父母处购买房屋时清楚房屋的现状以及出行通道情况,因此“领地通行权作为权利的延伸,相邻权利人应该将其权利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在通过领地时,应当选择最为经济合理的路线,有老路的走老路,相邻权利人不得任意拓宽”。最终,法院支持廖某某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胡女士诉讼请求。
起诉:
多年前爷爷同意邻居修墙防盗
房屋进出通道被堵,她要求对方拆除遭拒
胡女士的老家位于自贡市大安区凉高山街道凉水井路,是一套约40平方米的平房。大约在其高中时期,一家人就搬离老家至新家居住。在成都读完大学后不久,胡女士到北京工作至今,每年会回家三四次,探望父母及亲友。
手绘示意图
胡女士向红星新闻介绍,她家的隔壁是姑妈家,姑妈家隔壁就是廖某某家。大概20多年前,胡女士的爷爷还健在,当时出于实际环境和邻里情谊的考虑,同意邻居廖某某搭建围墙防盗,暂时堵塞了老家房屋后侧的进出通道。不过,双方曾口头约定,如果胡家要求重新恢复通道的时候,廖某某须无条件答应。
邻居兰大爷证实了胡女士说法,他说:“具体年份记不得了,但当时双方是口头协议,廖某某也答应了,如果胡家要打通通道,廖某某要无条件同意。”
自那时起,胡女士及家人进出家门,都是借用隔壁爷爷家和姑妈家的前后门,穿堂而过。“那个时候,爷爷住在最外侧,大家进进出出没有觉得尴尬。”胡女士称,当时,姑妈家和廖某某家是一字排开的户型,姑妈可以从后门进出,也可以借爷爷家的前门进出。
电线杆也被包围在廖家的庭院内
胡女士说,随着爷爷去世、全家人陆续搬离,老家平时没人住。只有回家探亲时,一家人才会看一看,因此对于老家的进出通道是否通畅,家人们并没有在意。2021年4月,胡女士发现,邻居廖某某在修缮偏房,把老宅的进出通道彻底阻断。她赶忙制止,并要求对方重新恢复通道,但廖某某不予理会,仍继续搭建。
胡女士认为,廖某某的行为不仅是违法搭建,更直接损害了自己的相邻权。因交涉无果,胡女士聘请律师将廖某某及其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拆除违法建筑,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一审:
要求邻居开辟1米宽通道
对相邻权利人应提供必要便利
2021年9月,经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原被告互为左右邻居,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原被告均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在屋后搭建偏房、修建围墙,将原告唯一可通行的小道堵塞,致使原告只能从与其相邻的爷爷姑妈家通行,给原告造成了通行不便,也不利于案外人胡某某家的隐私保护。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其所有房屋后面为原告开辟一条1米宽的通道。对此,被告廖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要求邻居开辟通道主张不成立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廖某某家是否应当开辟通道排除妨碍。
法院认为,廖某某和妻子修砌的该围墙时间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而胡女士与其父母于2021年3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胡女士作为买房人,又是卖方的女儿,其必然清楚所购买房屋的现状以及该房屋的出行通道。在清楚房屋现状的情况下购买了房屋又舍弃了原有的通行路径并不属于“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土地的”。
因此,邻地通行权作为权利的延伸,相邻权利人应该将其权利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在通过邻地时,应当选择最为经济合理的路线,有老路的走老路,相邻权利人不得任意拓宽。具体到本案中,上世纪九十年代,在廖家修建围墙后,致使该通道不复存在。原房屋权利人,即胡女士的父母在2021年3月3日将该房屋卖给胡女士前二十多年,未对此提出异议或者采取相关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在未提出异议或采取相关方式救济权利的情况下,仍能通行。胡女士在购买该房屋后,却主张该房屋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存在的出行通道,要求廖家开辟通道排除妨碍,其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最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实体处理错误,应予纠正,遂于今年2月底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胡女士的诉讼请求。
胡女士表示不服,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摄影报道
编辑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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