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不收费,可执行,灵活性高……这么棒的司法确认制度,为什么不去了解一下?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正式在法律中确立。 随后,2011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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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可执行、高灵活……这么棒的司法确认制度您不来了解一下?
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正式在法律中确立。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公布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对该制度的落实运用进行了细化。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又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权威性,解决了人民调解协议执行力弱这一难题,近年来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认可和选择。
您对司法确认制度了解吗?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什么是司法确认制度?
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到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调解组织或其他方式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后,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
温馨提示
司法确认制度只适用于民事权利义务纠纷,而且申请司法确认之前必须要先达成调解协议哦!
所有民事案件都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吗?
不是!
根据《北京法院民事案件“多元调解+速裁”机制工作规范》,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六)其他不属于司法确认范围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温馨提示
申请司法确认之前,一定要确定好案件是否属于以上几种类型。
司法确认只有基层法院可以做吗?
不是!中级法院一样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温馨提示
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将适用于基层法院的司法确认程序扩大至了中级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案件符合级别管辖或者专门管辖标准的,由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小编给您一条特别链接,请您仔细阅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司法确认案件包括:
(一)本院委派调解的案件;
(二)案件符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当事人选择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调解的,本院对调解组织所在地在本辖区(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昌平区、延庆区)的案件有管辖权;当事人选择由特邀调解员调解的,本院对调解协议签订地在本辖区的案件有管辖权;
(三)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司法确认到底有啥好?
有三大优点!
一、不收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二、可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灵活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稿:北京一中院立案庭
作者: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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