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1年1月21日0时许,刘某佳、刘某义、曾某某酒后到南康市某骨头粉店吃夜宵,曾某某在店外接电话。 刘某甲、刘某乙二人在店内坐候时,认为店内隔壁桌的一位顾客说了自己一位朋友的坏话,并指责对方,引发争吵。 刘某乙先上前一巴掌扇向对方男子后脑勺,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及
打架斗殴,打架斗殴要拘留多少天
2021年1月21日0时许,刘某甲、刘某乙、曾某某三人酒后到南康城区某筒骨粉店打算吃夜宵,曾某某在店外接打电话。刘某甲、刘某乙坐在店内等待时,认为店内旁边一桌的顾客说了他们一个朋友的坏话而指责对方引发口角。刘某乙先上前动手打对方男子后脑一巴掌,引发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与对方的肢体冲突。双方被现场其他人员劝开后在夜宵店内口角理论了十几分钟,对方三名男子先行离开了筒骨粉店。
随后,刘某甲、刘某乙、曾某某打算结账离开时,店老板薛某某要求刘某甲等三人赔偿因其三人在店内寻衅滋事造成的损失,刘某乙则认为自己在该店内被打,要老板给他们一个说法。老板薛某某见状称要报警。刘某甲听后情绪激动,拿起一张塑料椅欲打老板被拦住。刘某甲仍不服气,就进店驱赶店内客人,曾某某跟随前往,与店内等待吃夜宵的李某某、邬某某发生冲突。刘某甲拿起店内一张木椅砸向李某某,后引发双方在店内使用桌椅打架,导致现场桌椅混乱、损坏。三名犯罪嫌疑人还追赶至店外殴打被害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邬某某为轻微伤。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刘某乙、曾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三人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2021年8月30日,经依法审理,一审法院对刘某甲、刘某乙、曾某某分别判处11个月、8个月和10个月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无理故意挑事端,寻衅滋事扰治安。
殴打损毁特可怕,引发后果付代价。
维权理性是正道,破坏秩序法不饶。
社会秩序被扰乱,法律责任要承担。
遇事处理莫过激,行为冲动尝恶果。
理智处理是上策,依法行事最可嘉。
人人守法促和谐,文明之风遍南康。
来源:赣州南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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