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0)行政裁定书、最高法审字第2877号、谢桂红等12人向我院申请再审,诉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作出征地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两者的共同行为导致再审申请人对承包地的权益受损,且“建设项目选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流程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2877号
谢贵洪等12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征地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二者共同作用导致再审申请人对承包土地的权益丧失,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一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不清。再审申请人提起的本案诉讼所针对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即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未侵犯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也应依法立案审理,二审法院对此未依法审查,严重违法、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指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定,选址意见书系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申请依法出具的意见,其目的是为相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提供决策参考,该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决定建设项目的实施,也并不直接对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中,原四川省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向自贡市贡井区交通运输局所颁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谢贵洪等人既不是案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行政相对人,亦不是与该行为具有法律上
利害关系
的当事人。谢贵洪等人就《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四川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四川省住建厅以谢贵洪等人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为由,作出川建〔2018〕复驳字第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被诉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人民法院认为申请复议的事项明显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或者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是对复议申请人申诉信访事项重复处理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本案谢贵洪等人就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起诉,因其与原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
而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亦无明显不当。综上,谢贵洪等12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谢贵洪等12人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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