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转让协议,煤矿转让协议书范本

张强律师 法律咨询 2022-03-29 03:09:47

导读: 封面新闻记者田近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一起案件。李佳将其煤矿资产及股份转让给弟弟后,与秦签订了煤矿股权转让协议。 秦没有支付尾款,以为自己被骗,举报李佳出轨。 当地公安机关多年未将此案移送起诉。检察机关介入后,认定该案证据不足,李佳没有实施诈骗。

煤矿转让协议,煤矿转让协议书范本

封面新闻记者 田之路

近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获悉一起案件,李甲将自己煤矿资产和股份转让给弟弟后,又与秦某签订了煤矿股权转让协议。秦某还未付清尾款,认为自己被骗,报案称李甲欺诈。当地公安机关立案多年未移送起诉,在检察机关介入后认定,该案证据不足,李甲未存在欺诈行为,撤销了这起长达5年的“诈骗案”。

李甲是开江县灵岩乡A煤矿法定代表人,2010年8月,他和弟弟李乙达成转让协议,约定将A煤矿资产及股份转让给弟弟。弟弟以其持有的开江县B煤矿10%的股份抵押给哥哥。兄弟俩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并在开江县公证处进行公证。

2011年4月24日,李甲与秦某签订《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有的A煤矿股权、B煤矿10%的股权,及A煤矿独立生产经营管理权,以76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秦某,并收取秦某预付款572万元。

谁知两年后,秦某却称自己被骗了,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秦某认为,李甲不履约涉嫌合同诈骗罪。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19日以李甲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2014年11月26日,开江县公安局提请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李甲。该案到底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诈骗犯罪?

李甲辩称,其转让给秦某的是A煤矿的独立生产经营管理权和股权,转让给弟弟的是资产,二者可以进行区分,并非“一矿两卖”。

李甲指出,秦某和他签了合同后,经营A煤矿长达两年盈利多达2000余万元,而且他还有尾款没付清。因此,李甲认为秦某没有被欺骗,也没有遭到财产损失。

开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甲与秦某签订的《转让协议书》内容真实、有效。李甲与弟弟的《资产转让协议书》也经过公证,对秦某的权益未造成实质性侵害。

检察机关证明李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证据不足,且多处证据矛盾无法排除或作出合理解释,影响罪与非罪认定。

2014年12月3日,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研究决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制发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2020年3月,开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清理工作中,发现开江县公安局未将李甲涉嫌合同诈骗案移送审查起诉,也未作撤销案件处理,案件积压在侦查环节长达5年之久。

开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该案侦查未取得实质性突破,且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李甲在被立案侦查期间,其个人和企业声誉受到严重影响,无法进行贷款等融资活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制约。

开江县人民检察院向开江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开江县公安局收到通知后于2020年4月10日撤销案件。

(涉案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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