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起诉书,检察院起诉书案例范文

张强律师 法律咨询 2022-03-28 07:50:53

导读: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通知书10日检刑一字[2021] Z3被告人王***,别号舒娃子,男,19** * *年2月2日出生,陕西省旬阳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 * * * 024795,汉族。 没有犯罪记录 20

检察院起诉书,检察院起诉书案例范文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旬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

王**,小名树娃子,男,19**年**月02日出生,陕西省旬阳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0247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旬阳县**镇**村*组**号,住**村*组,农民。无前科。2020年9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与被害系邻居。2020年8月31日8时许,被告人王**与邻居孙**因琐事发生争执,遂回家拿铁铲到孙**家门前,用铁铲击打孙**头部。孙**抓住铁铲与王**争夺过程中,被王**推至2.8米高坎下王**家猪圈内。孙**爬出猪圈后,王**从自己家中取一铁齿锄,在自家院坝用铁齿锄脑击打孙**头部、背部多次后,又用锄齿在孙**背部连挖数下,致孙**当场死亡。被告人王**用铁锄锄齿挖在孙**背部,抓住铁锄把将孙**尸体从院坝拖至院坝西侧村公路边,欲将孙**尸体掀到路边坎下时,被其父王某甲发现并制止。被告人王**发现来人后逃离现场至房后密林中,于2020年9月2日14时许被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孙**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被告人王**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有报警记录、抓获经过、物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存卷佐证,被告人王**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因琐事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屈绳忠

   检察官助理:

师芳娥

2021年2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旬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案件照片1册

3.案件光碟1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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