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人民法院对行政裁决处理的民事纠纷拥有完全的司法管辖权。 为了实质性地解决行政诉讼中的争议,如果认为被诉行政裁决违法,裁决结果错误,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定争议地点的权属,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判决,直接确定争议地点的权属,实质性地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裁决中的民事基本法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包括
人民法院对行政裁决行为所处理的民事争议,享有完全的司法裁判权。为了在行政诉讼中实质化解争议,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裁决行为违法、裁决结果错误,且根据现有证据能够确定争议地权利归属的,人民法院可作出变更判决,直接确定争议地的权利归属,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行政裁决中民事基础法律关系如何?今天,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
为您讲解行政裁决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
某社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某镇下的一个农业经济合作社。1954 年,某县政府向某社部分村民颁发5 份土地房产所有证。1981 年,向某社颁发林权证。1990 年,广西自治区政府向某社两位村民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之后两位村民各建一栋住宅楼。2003 年,某县政府向某社部分村民颁发8 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0 年,某社与某社对争议地发生权属纠纷。某调解委员会作出调解书,以某社持有林权证为由,确认争议地归其所有。2011 年,某镇政府组织各方当事人现场勘验确认:某社一直在争议地内耕种。2012年,某县政府作出第一次确权,将争议地确权归某社所有。后某县政府将该决定撤销。2013 年,某县政府组织再次现场勘验。2014年,某县政府作出1号处理决定(第二次确权),市政府复议维持其决定。某社不服,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判决撤销1号处理决定。某社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1 号处理决定,责令某县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2016 年10 月28 日,某县政府作出4 号处理决定(第三次确权),决定:争议地归某社所有。市政府维持4 号处理决定。某社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某社持有的林权证,责令某县政府重新处理。经过一审、二审,最高院进行提审。

追溯行政裁决的由来,其起因是存在民事争议。解决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益活动,本是司法权领域的一项司法职能。随着行政管理范围的不断扩大,由于部分争议涉及的问题技术性和专业性强,行政机关拥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行政管理经验,由其处理具有程序简便、方法灵活、救济迅速的特点。对于部分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益纠纷,法律、法规增加规定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程序,即采用行政裁决方式处理部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如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森林法第十七条、草原法第十六条等。
基于行政裁决的基础法律关系原本属于民事关系,只是因行政机关的介入产生行政裁决的结果,故行政裁决引发的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其他行政案件的特点,即具有民事性、居间性和准司法性的特征。当事人针对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时,其诉讼请求实质包括作为民事诉讼原告的民事诉讼请求,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请求已包含于并转化为一种行政诉讼请求。
行政裁决案件的审理中,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行政争议,又有民事争议,行政裁决与其所涉民事争议密不可分,行政争议、民事争议中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以及裁判理由和结果必然相互影响。如果只解决行政争议,而不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缺乏完整性。根据行政诉讼法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以及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目的,人民法院在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相关民事争议一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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